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21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鍾雅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221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3284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毒聲字第165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9年11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緝字第666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同年間又因恐嚇取財、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1年上訴字第332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復於90年間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76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94年7 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入監執行他案,其所犯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本院以94年度壢簡字第15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再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即89年11月23日)後5 年內,自94年3 月底某日起至94年6 月7 日止,因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86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與前開有期徒刑4 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之刑期接續執行,於96年1 月29日假釋併付保護管束出監,於96年7 月11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6 月22日傍晚某時,在桃園縣楊梅鎮○○○路56 號 住處內,分別以抽香菸方式施用海洛因及以吸食器吸食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於97年6 月23日凌晨2時10 分 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 段321 巷巷口為警查獲。

三、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 紙。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惟琪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214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