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66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聲字第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偽造文書、竊盜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竊盜、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就受刑人於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壹、肆、伍所示之罪,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聲字第1669號│├───────┬───────────┬───────────┬───────────┤│ 編 號 │ 壹 │ 貳 │ 叁 │ │├───────┼───────────┼───────────┼───────────┤│ 罪 名 │偽造文書 │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柒月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217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刑法第321條第2項 │├───────┼───────────┼───────────┼───────────┤│ 犯 罪 日 期 │95年11月22日至同年月23│96年5月31日 │96年6月13日 ││ │日止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 │96年度偵字第754號 │96年度偵字第14010號 │96年度偵字第14010號 │├───┬───┼───────────┼───────────┼───────────┤│ 最 │法 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6年度東簡字第171號 │96年度易字第959號 │96年度易字第959號 ││ 實 ├───┼───────────┼───────────┼───────────┤│ 審 │判 決│96年5月31日 │96年7月25日 │96年7月25日 ││ │日 期│ │ │ │├───┼───┼───────────┼───────────┼───────────┤│ 確 │法 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96年度東簡字第171號 │96年度易字第959號 │96年度易字第959號 ││ 決 ├───┼───────────┼───────────┼───────────┤│ │確 定│96年6月24日 │96年9月3日 │96年9月3日 ││ │日 期│ │ │ │├───┴───┼───────────┼───────────┼───────────┤│ 減刑後刑期 │有期徒刑叁月 │ │ │├───────┼───────────┼───────────┼───────────┤│ 執行案號 │臺東地檢97年度執減更字│桃園地檢96年度執字第 │桃園地檢96年度執字第 ││ │第77號 │10431號 │10431號 │├───────┼───────────┴───────────┴───────────┤│ 備 註 │編號壹: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31號裁定,予以減刑。 ││ │編號貳、叁:業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959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 │月。 │└───────┴───────────────────────────────────┘┌───────┬───────────┬───────────┐│ 編 號 │ 肆 │ 伍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捌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第2項 │第2項 │├───────┼───────────┼───────────┤│ 犯 罪 日 期 │95年11月22日 │96年1月9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 │96年度毒偵字第2727號、│96年度毒偵字第2727號、││ │3027號 │3027號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6年度審易字第401號 │96年度審易字第401號 ││ 實 ├───┼───────────┼───────────┤│ 審 │判 決│96年10月26日 │96年10月26日 ││ │日 期│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96年度審易字第401號 │96年度審易字第401號 ││ 決 ├───┼───────────┼───────────┤│ │確 定│96年11月19日 │96年11月19日 ││ │日 期│ │ │├───┴───┼───────────┼───────────┤│ 減刑後刑期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肆月 │├───────┼───────────┼───────────┤│ 執行 案號 │桃園地檢96年度執字第 │桃園地檢96年度執字第 ││ │14126號 │14126號 │├───────┼───────────┴───────────┤│ 備 註 │編號肆、伍:業經本院以96年度審易字第401號判決 ││ │,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