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5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53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聲字第1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伍月 │ │ │徒刑參月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 ├────┼───────────┼───────────┬───────────┤ │所犯法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 │第1 項 │第2 項 │ ├────┼───────────┼───────────┼───────────┤ │犯罪日期│96年3 月12日 │96年7 月2 日為警採尿前│96年7 月2 日為警採尿前│ │ │ │回溯26小時內某時許(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不│ │ │ │含為警查獲後) │含為警查獲後)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7524號 │96年度毒偵字第4702號 │96年度毒偵字第4702號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2806號 │96年度審訴字第1279號 │96年度審訴字第1279號 │ │實├──┼───────────┼───────────┼───────────┤ │審│判決│96年12月27日 │97年4 月11日 │97年4 月11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2806號 │96年度審訴字第1279號 │96年度審訴字第1279號 │ │判├──┼───────────┼───────────┼───────────┤ │決│確定│96年12月27日 │97年5 月12日 │97年5 月12日 │ │ │日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