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11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江振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審簡字第11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768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乙○○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犯罪事實部分補充:「乙○○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易字第36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7 月,經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259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7年度上易字第13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易字第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3 罪接續執行,於民國90年3 月3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尚餘殘刑2 年6 月27日;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易字第14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15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繼因恐嚇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4年度竹簡字第57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數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4年度聲字第7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並與前開殘刑2 年6月27日接續執行,於95年12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後經撤銷假釋,尚餘殘刑7 月5 日,惟前揭各罪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915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5日確定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於96年9 月13日核發指揮書,執行乙○○所餘殘刑經減刑之裁定免予執行並加以結案(構成累犯);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0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於95年1 月1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被告2 人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2 人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其2 人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2 人正值青壯之年,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竟圖不勞而獲為本案竊盜犯行,其犯罪動機及目的,均無足憫,且素行不佳,有前述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併其犯罪手法、所得財物價值僅4000元,且經被害人取回、所生危害以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庭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117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