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07號

聲請易科罰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楊晴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07號

聲 請 人即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易科罰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犯毒品、竊盜案件各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且有羈押多日之日數可得折抵刑期,且由於家庭因素,需照顧雙親及子女而希望能易科罰金,為此聲請裁定准予易科罰金云云。

二、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定有明文。而本件聲請人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85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 日;又因竊盜案件,為本院以96年桃簡字第1826號判處罰金新台幣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 日;又因竊盜案件為本院以96年桃簡字第2103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 日;另因竊盜案件,為本院以96年桃簡字第3250號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2000元折算1 日。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前開各判決既經法院於主文欄中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自無庸再就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甚明,且細繹聲請人上揭聲請,似請求就上開罪刑為易科罰金之執行,惟有關宣告有期徒刑、拘役應否准許易科罰金執行之換刑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457 條規定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本件聲請人若係欲聲請以罰金代替有期徒刑之執行,自應另向裁判法院之檢察官聲請之,併此敘明。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法 官 楊晴翔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07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易科罰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