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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20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鄭吉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120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皆已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至受刑人雖另於96年6 月11日分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147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確定,惟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刑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定其應執行之刑,惟以係於首先確定之科刑裁判確定前所犯為前提,若其中某罪之犯罪時間已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後,縱令係在其次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前,因其非屬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之罪,已不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無從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應併予執行,此觀刑法第50條至第53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329 號參照)。查受刑人另因於96年1 月21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742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 月、7 月,並於96年6 月25日確定(其後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136裁定減刑),是受刑人上開於96年6 月11日施用毒品犯行係在該案(即本院96年度訴字第742 號)判決確定前所犯,自應與受刑人在該案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此部分亦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執行之刑,現在本院另案即97年度聲字第2121號受理中),而無從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一併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吉雄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4      │     5      │     6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
│        │品罪        │品罪        │品罪        │品罪        │品罪        │品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月│有期徒刑9 月│有期徒刑8 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8 月│有期徒刑10月│
│        │15日        │15日        │            │            │            │            │
├────┼──────┼──────┼──────┼──────┼──────┼──────┤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
│        │2 項        │1 項        │2 項        │1 項        │2 項        │1 項        │
├────┼──────┼──────┼──────┼──────┼──────┼──────┤
│犯罪日期│96年7 月10日│96年7 月10日│96年9 月27日│96年9 月27日│96年8 月30日│96年8 月30日│
│        │            │            │            │            │            │            │
├────┼──────┴──────┼──────┴──────┼──────┴──────┤
│偵查(自│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訴)機關│  96年度毒偵字第3747號    │  96年度毒偵字第5532號    │  96年度毒偵字第3118號、  │
│年度及案│                          │                          │  5039號                  │
│號      │                          │                          │                          │
├─┬──┼─────────────┼─────────────┼─────────────┤
│最│法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96年度審訴字第1204號    │  97年度審訴字第86號      │   96年度審訴字第1478號   │
│實├──┼─────────────┼─────────────┼─────────────┤
│審│判決│   97年3 月17日           │  97年3 月28日            │    97年4 月29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96年度審訴字第1204號   │   97年度審訴字第86號     │    96年度審訴字第1478號  │
│決├──┼─────────────┼─────────────┼─────────────┤
│  │確定│   97年4 月7 日           │   97年4 月21日           │    97年6 月1 日          │
│  │日期│                          │                          │                          │
├─┴──┼─────────────┼─────────────┼─────────────┤
│備    註│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業經│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罪業經│                          │
│        │本院96年度審訴字第1204號判│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86號判決│                          │
│        │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                          │
│        │確定                      │定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20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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