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120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皆已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至受刑人雖另於96年6 月11日分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147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確定,惟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刑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定其應執行之刑,惟以係於首先確定之科刑裁判確定前所犯為前提,若其中某罪之犯罪時間已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後,縱令係在其次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前,因其非屬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之罪,已不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無從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應併予執行,此觀刑法第50條至第53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329 號參照)。查受刑人另因於96年1 月21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742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 月、7 月,並於96年6 月25日確定(其後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136裁定減刑),是受刑人上開於96年6 月11日施用毒品犯行係在該案(即本院96年度訴字第742 號)判決確定前所犯,自應與受刑人在該案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此部分亦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執行之刑,現在本院另案即97年度聲字第2121號受理中),而無從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一併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4 │ 5 │ 6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 │ │品罪 │品罪 │品罪 │品罪 │品罪 │品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月│有期徒刑9 月│有期徒刑8 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8 月│有期徒刑10月│ │ │15日 │15日 │ │ │ │ │ ├────┼──────┼──────┼──────┼──────┼──────┼──────┤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 │ │2 項 │1 項 │2 項 │1 項 │2 項 │1 項 │ ├────┼──────┼──────┼──────┼──────┼──────┼──────┤ │犯罪日期│96年7 月10日│96年7 月10日│96年9 月27日│96年9 月27日│96年8 月30日│96年8 月30日│ │ │ │ │ │ │ │ │ ├────┼──────┴──────┼──────┴──────┼──────┴──────┤ │偵查(自│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訴)機關│ 96年度毒偵字第3747號 │ 96年度毒偵字第5532號 │ 96年度毒偵字第3118號、 │ │年度及案│ │ │ 5039號 │ │號 │ │ │ │ ├─┬──┼─────────────┼─────────────┼─────────────┤ │最│法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96年度審訴字第1204號 │ 97年度審訴字第86號 │ 96年度審訴字第1478號 │ │實├──┼─────────────┼─────────────┼─────────────┤ │審│判決│ 97年3 月17日 │ 97年3 月28日 │ 97年4 月29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96年度審訴字第1204號 │ 97年度審訴字第86號 │ 96年度審訴字第1478號 │ │決├──┼─────────────┼─────────────┼─────────────┤ │ │確定│ 97年4 月7 日 │ 97年4 月21日 │ 97年6 月1 日 │ │ │日期│ │ │ │ ├─┴──┼─────────────┼─────────────┼─────────────┤ │備 註│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業經│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罪業經│ │ │ │本院96年度審訴字第1204號判│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86號判決│ │ │ │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 │ │ │確定 │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