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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壢交簡字第140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柯姿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壢交簡字第14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75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於民國97年6 月25日下午6 時許,騎乘車牌號碼為DWJ-77 1號輕型機車,沿桃園縣中壢市○○○路由平鎮市往桃園市方向行駛,於同日下午6 時30分許,行經桃園縣中壢市○○○路與振興街之交岔路口時,擬左轉往振興街方向行駛,其本應注意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於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禁行左轉,不得由內側車道左轉,且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有暮光、路面柏油、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一切情況,復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於設有禁行機車標誌之內側車道,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復未禮讓直行車先行,即貿然左轉,而於斯時適有甲○○騎乘車牌號碼為888-BEG 之重型機車,自對向外側車道即桃園縣中壢市○○○路由桃園市往平鎮市方向行駛至該處,乙○○因閃避不急,致其騎乘之輕型機車在前開交岔路口處撞擊甲○○所騎乘之重型機車,甲○○因而人車倒地,並彈撞與其同向在該處等待紅燈之賴信宏所駕駛車號碼為3115-FL 號之自小客車,甲○○因而受有腦震燙、踝挫傷、背挫傷及第五椎弓閉鎖性骨折等傷害。謝佩開於肇事後,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尚不知何人為肇事者前,向前往現場處理之員警坦承肇事而接受裁判。案經甲○○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訊之被告乙○○對其有於上開時間,騎乘機車沿桃園縣中壢市○○○路由平鎮往桃園方向行駛至環中東路與振興街交岔路口時,因未依規定二段式左轉,且未禮讓直行車先行致撞擊自對向車道即桃園縣中壢市○○○路由桃園往平鎮方向騎乘機車而來之甲○○等情,於警詢、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所述相符,並經證人賴信宏於偵查中證述明確,此外,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各1 份及現場照片6 幀在卷足憑,是被告對本件車禍事故發生確有過失乙節,堪以認定。而告訴人甲○○確因本件車禍事故受有腦震燙、踝挫傷、背挫傷及第五椎弓閉鎖性骨折等傷害乙節,亦有天晟醫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1 紙在卷足憑,是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甲○○受傷之結果間顯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過失傷害之犯行亦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肇事後,留於現場向嗣後因勤務指揮中心通報後趕至現場處理尚不知肇事者為何人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警員傅錫城自承認係騎乘車牌號碼為DWJ-771 輕刑機車之人,自首駕車肇事並接受裁判等情,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行為,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之前均無任何前科紀錄,素行尚稱良好,有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憑,且犯後坦承犯行,尚稱有悔意,兼衡告訴人甲○○因本件車禍其傷害之程度及被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甲○○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柯姿佐

書記官 王明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
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2 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壢交簡字第140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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