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壢交簡字第2414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劉淑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壢交簡字第241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48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徐一城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壢交簡字第181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民國97年8 月20日易科罰金方式執行完畢。」,應更正為「甲○○前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壢交簡字第18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甫於民國97年8 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以及證據部份之「被告徐一城」,應更正為「被告甲○○」;並刪除「被告甲○○於警詢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前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壢交簡字第18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甫於97年8 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壢交簡字第1218號判決判處罰金銀元2 萬元確定,於93年12月27日繳清罰金執行完畢;復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壢交簡字第2006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9 萬元確定,於96年2 月26日繳清罰金執行完畢;又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偽造私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壢交簡字第18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甫於97年8 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亦有上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詎猶不知悔改,本次經警查獲時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到每公升0.70毫克,客觀上顯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駕車行駛於道路上,危及公眾交通安全,枉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財產安全,一再酒後為不安全駕駛行為,惡性非輕,惟念其犯後自白犯罪,態度尚可,本次酒後駕車並未肇致道路交通事故,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及罰金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劉淑玲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
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
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
,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
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
額提高為3 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壢交簡字第2414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