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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59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鍾雅蘭鍾雅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易字第159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3516、3552號),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驗餘毛重零點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吸管貳支、錫箔紙壹張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709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7年7 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98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88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7887 號 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324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停止戒治、撤銷停止戒治後,於90年5 月2 日執行完畢,本次犯行並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69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復於8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易字第88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並與前開有期徒刑6 月接續執行,於91年5 月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繼於92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3年度易字第94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及以92年度壢簡字第14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284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於94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壢簡字第12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與前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接續執行,於95年6 月2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另於95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59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484號裁定各減刑二分之一,並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於9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易字第47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與上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月接續執行,於97年8月13日執行完畢(於本案均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7 月20日下午3 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60號地下2 樓樓梯間及同址1 樓公廁內,以錫箔紙燒烤方式接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先後於同日下午3 時20分許及翌(21)日凌晨0 時50分許,在上開處所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施用剩餘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袋(驗餘毛重0.19公克)及供(非專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吸管2 支、錫箔紙1 張。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597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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