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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30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鍾雅蘭鍾雅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易字第30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偵字第1423號),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31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附記事項、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前於民國87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87年度苗簡字第26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復於88年間因收受贓物案件,經同院以88年度易字第82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89年間又因竊盜案件,經同院以89年度易字第10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上開3 案並經同院以90年度聲字727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於92年4 月25日假釋併付保護管束出監,迄92年10月8 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於本案構成累犯)。另於92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20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2年間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36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復於93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壢簡字第63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93年間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壢簡字第61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93年間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140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9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再於94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4年度簡字第22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7 罪刑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09 號裁定各減刑二分之一,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於96年7 月16日執行完畢出監(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3月22日晚間8 時許至翌(23)日上午11時40分間之某時,在桃園縣楊梅鎮○○路梅岡巷15弄50號旁,持其所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一字起字1 把(未扣案),自王曉紅所有由甲○○持用之車牌號碼QC-8283 號自用小客車副駕駛座潛入車內,竊取該車得手,得手後將車內音響、布偶取走並棄置該車,惟於同年月29日下午2 時40分許,為警在桃園縣楊梅鎮○○○路與瑞溪路1 段旁尋獲該車,嗣因乙○○曾搭載彭賢坤,經採證而循線偵悉上情。

三、附記事項:被告乙○○犯本件竊盜所用之一字起子1 把,雖係被告所有,惟未扣案,且已為被告丟棄,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處罰條文: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7條第1 項。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303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