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5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訴字第156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謝恩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61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均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自民國91年2 月6 日起至94年8 月31日擅自歇業止,擔任伯邑通科技有限公司(91年2 月6 日起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466 號3 樓,下稱伯邑通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且為稅捐稽徵法所規定之納稅義務人。詎其竟分別為下列之犯行:
㈠甲○○明知伯邑通公司未向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進貨,竟先於不詳時間、地點、以不詳代價取得以附表一所示公司為出賣人,以伯邑通公司為買受人,銷售品名、數量、金額均不實,銷售額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後,伯邑通公司再分別於附表一所示申報日期,分別以附表一所示之所屬年月份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使用,而分別以附表一申報扣抵之營業稅稅額欄所示之稅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伯邑通公司各期之營業稅銷項稅額,伯邑通公司因而逃漏營業稅(起訴書贅述「營利事業所得稅」)合計新臺幣(下同)305 萬3,675 元。
㈡甲○○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之實際情況,據實填製會計憑證,竟仍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概括犯意,自92年1 月間起至93年6 月某日止,明知伯邑通公司與附表二所示之公司,並無實際業務往來,竟連續以伯邑通公司為出賣人,虛偽製作以附表二所示各公司為買受人,及填入銷售品名、數量、金額均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而虛開如附表所示銷售額合計9,743 萬8,724 元之統一發票共118 張,並分別交付予附表二所示之公司。附表二編號1 、3 至8 及10至18所示之公司,於取得不實之統一發票後,再分別以附表二編號1 、3 至8 及10至18之統一發票申報年月份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作為各該期之進項憑證使用,而分別以附表二編號1 、3 至8 、10至18提出申報扣抵明細稅額欄所示之稅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各該期之營業稅銷項稅額,甲○○因而幫助附表二編號1 、3 至8 及10至18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合計468 萬6,348 元,均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7年5 月12日北區國稅桃縣三字第0970016637號函(檢送之91年2 月6 日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伯邑通公司股東名簿、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章程、桃園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桃園縣稅捐稽徵處91年3 月22日桃稅工字第0910004108號函、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委託書、房屋租賃契約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2年11月4 日北區國稅桃縣三字第0920009355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2年12月19日北區國稅桃縣三字第0921096372號函、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復業申請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3年11月11日北區國稅桃縣三字第0933011818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停業申請書、臺灣省營利事業統一發證【擅自歇業】調查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課稅資料調查表、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伯邑通公司進項來源)、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伯邑通公司進項來源)、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伯邑通公司進項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8年1 月6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80000329號函(檢附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速霸王公司銷項去路)、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案情分析(倫麥科技公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8年1 月5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80000330號函(檢送之加合通公司相關資料,內有加合通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含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佑善國際公司資料(內有: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銷項去路明細)、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退稅主檔查詢選擇畫面、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同年2 月2 日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上開規定乃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 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合先敘明。而有關新舊法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被告行為後,法律修正如下:
㈠次按稅捐稽徵法第47條於98年5 月27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9日施行,該條第1 款原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修正後增列第2 項規定「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查被告甲○○為伯邑通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且為實際出資並執行業務之人,此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認在卷,經比較結果,無論依行為時法或裁判時法,被告均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所定之納稅義務人,核先敘明。
㈡復按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業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並施行,該條第1 款原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修正後則將上開條文之刑度規定提高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茲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95年5 月24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規定。
㈢又按被告行為後,刑法修正如下:
⒈本件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上開三罪法定刑罰金部分,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銀元)1 元以上」,而銀元與新臺幣間之折算,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新臺幣3 元;修正後第33條第5 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本案經比較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之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有利於被告。
⒉就連續犯部分,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連續犯以一罪論及得加重其刑,修正後刑法已將該條刪除,若依修正後之裁判時法,因已刪除連續犯以一罪論及得加重其刑之規定,則原連續犯之多次犯行,應依其次數論以數罪,並分論併罰,所得科處之最重刑遠遠超過以連續犯論並得加重其刑之刑度,自以行為時法有利於被告。
⒊再就牽連犯部分,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修正後刑法已將此規定刪除,則原具有牽連犯關係之數罪,不得從一重罪處斷,而應分論併罰,對被告自屬不利,此部分仍以行為時法有利於被告。
⒋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
⒌綜上,本案經上開比較之結果,以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規定,對被告論罪科刑。
四、再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㈠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㈠部分,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公訴意旨已載明伯邑通公司以不實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營業稅額之犯罪事實,就逃漏稅捐部分已合法起訴,起訴書中就被告所犯法條雖漏引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尚不影響該部分起訴之效力,本院自應予以審究,併此敘明。另公司為法人,公司負責人為自然人,二者在法律上並非同一人格主體。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之代表,其為公司所為行為,應由公司負責。故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因納稅義務人為公司,其所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之犯罪或受罰主體,仍為公司,而非公司負責人,僅因公司於事實上無從擔負自由刑之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上之考慮,同法第47條第1 款將納稅義務人之公司應處徒刑之規定,轉嫁於公司負責人。是公司負責人依該條款而適用徒刑之處罰,乃屬代罰之性質,並非因其本身之犯罪而負行為責任,自無與他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成立共同正犯之可能。又刑法第55條所規定之牽連犯,必須同一人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行為另犯他罪名,始克相當;亦即必須同一犯罪主體之二個以上犯罪行為間,具有目的與方法、或目的與結果之關係,始得從一重處斷。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之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既非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犯罪或受罰主體,僅依同法第47條第1 款之規定,代替公司受徒刑之處罰,自與其本身為犯罪主體所犯其他罪名間,不具牽連犯關係。且公司既不具有犯罪能力,自無所謂概括犯意之存在,故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當不可能成立連續犯,該公司負責人因而代罰,亦不應成立連續犯,公司逃漏稅捐多次,其負責人應成立多次罪刑,併合處罰(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402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就附表一所犯之6 次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係以公司負責人代罰之性質,無連續犯、牽連犯之適用,該6 罪應分論併罰。
㈡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㈡部分,係犯95年5 月24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應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95年5 月24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之2 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違反95年5 月24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
㈢被告就前開6 次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及連續違反95年5 月24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均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上開各罪犯罪情節、逃漏稅捐之次數、金額、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與所生危害程度不輕,於本院審理坦承犯行與其素行及其他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本件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犯行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之前,所犯為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95年5 月24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等罪,均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減刑條件,爰依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予以減為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甲○○所犯上開數罪所減得之有期徒刑,並依減刑條例第10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末按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部分,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業如前述,然上開最高法院決議,係就刑法修正後有關罪刑新舊法應一體適用而為指示,而法院依該原則定其罪刑後,就有期徒刑、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標準之宣告,乃罪刑執行之層次,並非罪刑之適用,從而罪刑之適用與罪刑之執行雖分別適用修正前、修正後之刑法,並無同一法律割裂適用之疑義,亦無違上開最高法院之決議。是易科罰金、易服勞役、緩刑、保安處分之宣告,均涉及裁量權之行使,須於裁量權行使時,方有比較適用問題,此部分得予割裂適用,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由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得以銀元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並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提高1 百倍為銀元1 百元以上3 百元以下(即新臺幣3 百元以上9 百元以下)折算1 日,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修正為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後之規定並未有利於被告,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 項、第47條第1 款,95年5 月24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 、第7 條、第9 條、第10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如惠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負責人之刑責)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
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95年5 月24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
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者。
附表一:進項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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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申報日期│統一發票 │ 進 項 公 司 │ 主文欄 │
│ │ │所屬年月份├─────┬──┬──────┬────┤ │
│ │ │ │公司名稱 │發票│ 銷售額 │申報扣抵│ │
│ │ │ │ │張數│(新臺幣)元│之營業稅│ │
│ │ │ │ │ │ │稅額(新│ │
│ │ │ │ │ │ │臺幣)元│ │
├──┼────┼─────┼─────┼──┼──────┼────┼─────────┤
│ ⒈ │92年3 月│92年1 至2 │日帝威科技│5張 │ 13,048,600│ 652,430│甲○○公司負責人,│
│ │17日 │月份 │股份有限公│ │ │ │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
│ │ │ │司(下稱日│ │ │ │當方法逃漏稅捐,處│
│ │ │ │帝威公司)│ │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
│ │ │ │ │ │ │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 │ │ │ │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
│ │ │ │ │ │ │ │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⒉ │92年5 月│92年3 至4 │日帝威公司│6張 │ 15,568,030│ 778,402│甲○○公司負責人,│
│ │16日 │月份 │ │ │ │ │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
│ │ │ │ │ │ │ │當方法逃漏稅捐,處│
│ │ │ │ │ │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
│ │ │ │ │ │ │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 │ │ │ │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
│ │ │ │ │ │ │ │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⒊ │92年11月│92年5 至10│速霸王有限│5張 │ 1,654,500│ 82,726│甲○○公司負責人,│
│ │18日 │月份 │公司(下稱│ │ │ │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
│ │ │ │速霸王公司│ │ │ │當方法逃漏稅捐,處│
│ │ │ │) │ │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
│ │ │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日帝威公司│10張│ 25,145,639│僅提出申│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報1 張,│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
│ │ │ │ │ │ │稅額為 │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 │ │37,250 │ │
│ │ │ ├─────┼──┼──────┼────┤ │
│ │ │ │倫麥科技股│7張 │ 4,550,720│ 227,537│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下稱倫麥│ │ │ │ │
│ │ │ │公司) │ │ │ │ │
├──┼────┼─────┼─────┼──┼──────┼────┼─────────┤
│ ⒋ │93年1 月│92年11月至│速霸王公司│4張 │ 1,759,875│ 87,994│甲○○公司負責人,│
│ │16日 │12月份 ├─────┼──┼──────┼────┤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
│ │ │ │上閎企業有│5張 │ 2,592,520│ 129,626│當方法逃漏稅捐,處│
│ │ │ │限公司(下│ │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
│ │ │ │稱上閎公司│ │ │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 │ │ │ │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
│ │ │ │加合通科技│11張│ 5,971,680│ 298,587│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下稱加合通│ │ │ │ │
│ │ │ │公司) │ │ │ │ │
├──┼────┼─────┼─────┼──┼──────┼────┼─────────┤
│ ⒌ │93年3 月│93年1 至2 │速霸王公司│6張 │ 2,660,700│ 133,036│甲○○公司負責人,│
│ │17日 │月份 ├─────┼──┼──────┼────┤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
│ │ │ │上閎公司 │5張 │ 2,603,250│ 130,164│當方法逃漏稅捐,處│
│ │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
│ │ │ │加合通公司│4張 │ 2,092,500│ 104,625│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 │ │ │ │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
│ │ │ │ │ │ │ │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⒍ │93年5 月│93年3 至4 │笙益科技企│1張 │ 296,400│ 14,820│甲○○公司負責人,│
│ │17日 │月份 │業有限公司│ │ │ │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
│ │ │ ├─────┼──┼──────┼────┤當方法逃漏稅捐,處│
│ │ │ │速霸王公司│4張 │ 2,017,530│ 100,877│有期徒刑叁月,減為│
│ │ │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上閎公司 │7張 │ 3,369,000│ 168,451│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
│ │ │ │倫麥公司 │4張 │ 2,143,000│ 107,150│玖佰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二:銷項去路
┌──┬─────┬─────┬──────────────┬──────────────┐
│編號│ 公司名稱│統一發票 │ 取得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 │ │申報年月份├──┬─────┬─────┼──┬─────┬─────┤
│ │ │ │張數│銷售額( │稅額(元)│張數│銷售額 (│稅額(元)│
│ │ │ │ │元) │ │ │元) │ │
├──┼─────┼─────┼──┼─────┼─────┼──┼─────┼─────┤
│ 1 │永建國際企│92年10月 │3 │ 1,375,065│ 68,753│3 │ 1,375,065│ 68,753│
│ │業有限公司├─────┼──┼─────┼─────┼──┼─────┼─────┤
│ │ │92年12月 │3 │ 1,280,600│ 64,030│3 │ 1,280,600│ 64,030│
├──┼─────┼─────┼──┼─────┼─────┼──┼─────┼─────┤
│ 2 │佑善國際開│93年2月 │1 │ 2,752,800│ 137,640│0 │ 0│ 0│
│ │發有限公司│ │ │ │ │ │ │ │
├──┼─────┼─────┼──┼─────┼─────┼──┼─────┼─────┤
│ 3 │豐翔國際股│93年4月 │2 │ 900,000│ 45,000│2 │ 900,000│ 45,000│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4 │笙益科技企│92年10月 │3 │ 1,116,000│ 55,800│3 │ 1,116,000│ 55,800│
│ │業有限公司├─────┼──┼─────┼─────┼──┼─────┼─────┤
│ │ │93年6月 │1 │ 1,150│ 58│1 │ 1,150│ 58│
├──┼─────┼─────┼──┼─────┼─────┼──┼─────┼─────┤
│ 5 │百玖企業有│93年4月 │2 │ 1,085,000│ 54,250│2 │ 1,085,000│ 54,250│
│ │限公司 │ │ │ │ │ │ │ │
├──┼─────┼─────┼──┼─────┼─────┼──┼─────┼─────┤
│ 6 │上閎企業有│92年10月 │3 │ 1,231,500│ 61,575│3 │ 1,231,500│ 61,575│
│ │限公司 │ │ │ │ │ │ │ │
├──┼─────┼─────┼──┼─────┼─────┼──┼─────┼─────┤
│ 7 │明賀企業有│92年10月 │1 │ 120,000│ 6,000│1 │ 120,000│ 6,000│
│ │限公司 │ │ │ │ │ │ │ │
├──┼─────┼─────┼──┼─────┼─────┼──┼─────┼─────┤
│ 8 │信眾科技股│92年2月 │1 │ 47,619│ 2,381│1 │ 47,619│ 2,381│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9 │日帝威科技│92年12月 │1 │ 450,000│ 22,500│0 │ 0│ 0│
│ │股份有限公│ │ │ │ │ │ │ │
│ │司 │ │ │ │ │ │ │ │
├──┼─────┼─────┼──┼─────┼─────┼──┼─────┼─────┤
│ 10 │加合通科技│92年2月 │4 │13,031,550│ 651,578│4 │13,031,550│ 651,578│
│ │有限公司 ├─────┼──┼─────┼─────┼──┼─────┼─────┤
│ │ │92年4月 │8 │15,269,600│ 763,480│8 │15,269,600│ 763,480│
│ │ ├─────┼──┼─────┼─────┼──┼─────┼─────┤
│ │ │92年5月 │1 │ 1,651,400│ 82,570│1 │ 1,651,400│ 82,570│
│ │ ├─────┼──┼─────┼─────┼──┼─────┼─────┤
│ │ │92年6月 │6 │21,000,000│ 1,050,000│6 │21,000,000│ 1,050,000│
│ │ ├─────┼──┼─────┼─────┼──┼─────┼─────┤
│ │ │92年7月 │3 │ 3,512,500│ 175,625│3 │ 3,512,500│ 175,625│
│ │ ├─────┼──┼─────┼─────┼──┼─────┼─────┤
│ │ │92年8月 │4 │ 2,897,500│ 144,875│4 │ 2,897,500│ 144,875│
├──┼─────┼─────┼──┼─────┼─────┼──┼─────┼─────┤
│ 11 │保瑞科技股│92年2月 │1 │ 21,000│ 1,050│1 │ 21,000│ 1,050│
│ │份有限公司├─────┼──┼─────┼─────┼──┼─────┼─────┤
│ │ │92年4月 │2 │ 42,000│ 2,100│2 │ 42,000│ 2,100│
│ │ ├─────┼──┼─────┼─────┼──┼─────┼─────┤
│ │ │93年5月 │2 │ 21,000│ 1,050│2 │ 21,000│ 1,050│
├──┼─────┼─────┼──┼─────┼─────┼──┼─────┼─────┤
│ 12 │鑫億城有限│93年2月 │8 │ 5,655,780│ 282,790│8 │ 5,655,780│ 282,790│
│ │公司 │ │ │ │ │ │ │ │
├──┼─────┼─────┼──┼─────┼─────┼──┼─────┼─────┤
│ 13 │延展國際有│93年4月 │1 │ 605,800│ 30,290│1 │ 605,800│ 30,290│
│ │限公司 │ │ │ │ │ │ │ │
├──┼─────┼─────┼──┼─────┼─────┼──┼─────┼─────┤
│ 14 │石敦貿易企│92年10月 │4 │ 1,459,050│ 72,953│4 │ 1,459,050│ 72,953│
│ │業有限公司├─────┼──┼─────┼─────┼──┼─────┼─────┤
│ │ │92年12月 │6 │ 2,631,350│ 131,568│6 │ 2,631,350│ 131,568│
│ │ ├─────┼──┼─────┼─────┼──┼─────┼─────┤
│ │ │93年2月 │5 │ 2,517,100│ 125,855│5 │ 2,517,100│ 125,855│
│ │ ├─────┼──┼─────┼─────┼──┼─────┼─────┤
│ │ │93年4月 │7 │ 3,390,400│ 169,521│7 │ 3,390,400│ 169,521│
│ │ ├─────┼──┼─────┼─────┼──┼─────┼─────┤
│ │ │93年6月 │1 │ 850│ 43│0 │ 0│ 0│
├──┼─────┼─────┼──┼─────┼─────┼──┼─────┼─────┤
│ 15 │上金興業有│92年10月 │2 │ 975,850│ 48,793│2 │ 975,850│ 48,793│
│ │限公司 │ │ │ │ │ │ │ │
├──┼─────┼─────┼──┼─────┼─────┼──┼─────┼─────┤
│ 16 │國御實業有│93年2月 │4 │ 1,630,400│ 81,520│4 │ 1,630,400│ 81,520│
│ │限公司 ├─────┼──┼─────┼─────┼──┼─────┼─────┤
│ │ │93年4月 │4 │ 1,920,900│ 96,045│4 │ 1,920,900│ 96,045│
├──┼─────┼─────┼──┼─────┼─────┼──┼─────┼─────┤
│ 17 │倫麥科技股│92年11月 │1 │ 448,200│ 22,410│1 │ 448,200│ 22,410│
│ │份有限公司├─────┼──┼─────┼─────┼──┼─────┼─────┤
│ │ │92年12月 │11 │ 6,372,400│ 318,620│10 │ 5,924,200│ 296,210│
│ │ ├─────┼──┼─────┼─────┼──┼─────┼─────┤
│ │ │93年6月 │4 │ 1,937,360│ 96,868│4 │ 1,937,360│ 96,868│
├──┼─────┼─────┼──┼─────┼─────┼──┼─────┼─────┤
│ 18 │其他銷售額│ │8 │ 87,000│ 4,350│4 │ 110,160│ 1,350│
│ │4 萬元、稅│ │ │ │ │ │ │ │
│ │額2 千元以│ │ │ │ │ │ │ │
│ │下之部分 │ │ │ │ │ │ │ │
├──┴─────┴─────┼──┼─────┼─────┼──┼─────┼─────┤
│ 合 計 │118 │97,438,724│ 4,871,941│110 │93,810,034│ 4,686,3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