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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95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林靜梅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195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含袋(合計淨重柒點肆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含袋(合計淨重柒點肆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緣甲○○前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有繼續施用傾向,經同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782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於92年7 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戒毒偵字第44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於㈠93年間因持有槍砲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798 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8 萬元確定,嗣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686 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1 年11月,併科罰金9 萬元確定。㈡復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73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㈢繼於同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壢簡字第1220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㈣又於同年間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壢簡字第645 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㈤更於同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46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㈡至㈤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781號裁定減刑,並與不得減刑㈠之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1月,併科罰金9 萬元確定,入監執行完畢並與罰金易服勞役(100 日)部分接續執行,而於97年1月18日因罰金繳清出監而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4 月20日23時2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96小時內之某時,在其位於桃園縣平鎮市○○路128 巷21號之住處內,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於98年4 月20日22時25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與正光街口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 包(合計淨重7.44公克,含與毒品無法析離之包裝袋4 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四、附記事項: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 包,經送驗後其中1 包發現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2.38公克,含與毒品無法析離之包裝袋1 個),因難以自上開扣案粉末1 包中將愷他命及海洛因予以分離,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併將其他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均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袋部分,依現行檢驗方式乃以刮除方式為之,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均沒收銷燬之。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林靜梅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靜梅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952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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