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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240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李文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24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之13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二五五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文娟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竊盜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
├────┼───────────────┼───────────────┤
│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第10條第1 項│
├────┼───────────────┼───────────────┤
│犯罪日期│97年9月9日                    │97年9月10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案號│97年度偵字第20026號           │98年度毒偵字第955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7年度審易字第1916號          │98年度審訴字第1497號          │
│實├──┼───────────────┼───────────────┤
│審│判決│97年12月19日                  │98年6月19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7年度審易字第1916號          │98年度審訴字第1497號          │
│判├──┼───────────────┼───────────────┤
│決│確定│98年2月2日                    │98年6月19日                   │
│  │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240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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