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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壢簡字第196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陳振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壢簡字第196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61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證據部分補充「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甲○○為本件竊盜犯行時所攜帶之一字起子1 支,屬於金屬材質,有扣案物品照片1 幀附卷可稽(參見偵卷第40頁),且被告於偵查中亦自承用以破壞汽車門鎖等語(參見偵卷第64頁),想必質地堅硬,足見該一字起子客觀上對人之生命、身體確具有相當程度之危險性,可供兇器使用,係屬兇器無訛。是被告持前揭一字起子破壞被害人之汽車門鎖後進入車內欲竊取電能,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3 款、第323 條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被告雖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施,惟尚未得手之際即為證人陳文溶發現並通知他人報警查獲,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又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15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因贓物案件,經該院以92年度易字第28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數罪繼經該院以93年度聲字第147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嗣於民國93年12月8 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甫於94年1 月1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上開刑之加減應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不思循合法正當途徑以獲取財物,僅因其所駕駛之汽車缺乏電能,竟持上開扣案工具進入他人車內欲竊取電能,對他人財產安全顯然已造成危害,所為誠屬不該,且被告前已多次因竊盜犯行經法院判刑確定,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其再為本件竊盜犯行,顯見猶不知戒慎其行,亦難認確具悔意,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併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品行暨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於斟酌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資力等節後,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戒。至扣案之一字起子1 支,雖係供被告犯本案竊盜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然被告始終否認為其所有,而遍查全卷亦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上開扣案之一字起子係被告所有,故不予宣告沒收;另扣案之扳手、扁鑽、破壞剪、手電筒及鑰匙等物,被告亦始終否認與本案竊盜犯行有涉,而遍查全卷亦無相關證據足資認定上開扣案物品與被告本案竊盜犯行有涉,亦不予宣告沒收,均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3 款、第323 條、第47條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3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壢簡字第1962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