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易字第163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4568號),於中華民國99年3 月19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451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9年12月8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緝字68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4年1 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桃簡字第15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另於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75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2 罪刑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294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於94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20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與前揭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月接續執行,於96年1 月4 日期滿執行完畢。復於95年間因竊盜、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758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5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634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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