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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95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鍾雅蘭鍾雅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295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4606、5145號),於中華民國99年2 月26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注射針筒壹支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7年9 月7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院以87年度少調字第947 號為不付審理確定;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89年間,因施用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958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72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經停止戒治、撤銷停止戒治後,於91年12月4 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偵字第67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於9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緝字第64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同年間,因施用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566號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後,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205號裁定各減刑二分之一,並更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 月確定;96年間,因施用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318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15日確定後,與前揭各罪刑接續執行,於97年8 月8 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均稱安非他命,應由本院予以更正)之犯意,而為下列犯行:㈠於98年9 月1 日晚間7 時許,在其桃園縣大溪鎮○○街97巷15弄3 號住處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另於98年9 月3 日凌晨3 時許為警採尿送驗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同上住處內,以吸食器燒烤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8年9 月2 日晚間11時40分許,在桃園縣大溪鎮○○路109 巷36弄6 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非專供)施用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1 支。㈡於98年9 月21日凌晨某時,在同上住處內,分別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海洛因及以吸食器燒烤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於翌日(22日)晚間9 時50分許,在桃園縣大溪鎮○○路52 5巷前為警盤查,並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確呈鴉片類及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黃子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黃子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子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959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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