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2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229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辰○○
上列被告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262
6 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詢問檢察官、被告
意見後,合議庭乃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辰○○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辰○○前於民國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3年5 月14日以93年度易字第23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緩刑2 年確定,而前開緩刑之宣告,再經本院於94年7 月16日以94年度撤緩字第39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其再於94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4年2 月21日以93年度訴字第698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罰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如易服勞役以900 元折算1 日確定;復於94年5 月19日,因竊盜案件,為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78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又於94年3 月28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另經本院以94年度壢簡字第396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前開各案之刑接續執行,辰○○於94年5 月25日入監服刑,於96年7 月13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甫於98年3 月28日保護管束期滿而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其與寅○○(另經本院審理中)僅因缺錢花用,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1、12、17所示之時間,由寅○○駕駛其父所有之車牌號碼V7-531 5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辰○○至附表編號11、12、17所示之地點,辰○○即各以如附表一編號11、12、17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一編號11、12、17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又辰○○亦各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10、編號13至編號16、編號18至編號24所示之時間及地點,以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10、編號13至編號16、編號18至編號24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10、編號13至編號16、編號18至編號24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嗣於民國98年10月13日23時許,為警在桃園縣楊梅鎮○○路○ 段16 2號對面停車場,查獲不知情之彭玉珍駕駛懸掛車號1392-U L號車牌之自用小客車(車身為車號5928-RW 號自用小客車),並在該車內扣得辰○○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復循線於同日23時5 分許,在桃園縣楊梅鎮○○路○ 段108 號內查獲辰○○及寅○○,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暨丑○○、癸○○、己○○、戊○○、甲○○、子○○、邱瑋翔、巳○○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案被告辰○○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事實認定方面訊之被告辰○○對於上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寅○○證述相符,並經證人曾德貴、陳邦機、羅雅㚬、癸○○、丑○○、丁○○、楊重生、古昌森、丙○○、乙○○、子○○、庚○○、己○○、未○○、簡凱龍、戊○○、卯○○○、邱暐翔、巳○○、壬○○、午○○、甲○○、辛○○等人於警詢時證述屬實,另有卷附內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4 份、贓物認領保管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98年10月13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監視器翻拍照片、現場照片等件在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辰○○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辰○○上揭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方面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辰○○為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7 、編號9 至編號10、編號13至編號17、編號19至編號23竊盜犯行所攜帶如附表二編號1 、2所示之鉗子、T 型板手;為附表一編號11至編號12竊盜犯行所攜帶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玻璃擊破器;為附表一編號8、18、24竊盜犯行所攜帶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板手,可供被告辰○○破壞車鎖、擊破車窗玻璃、拆卸螺絲等,均為金屬材質製造、銳利之工具(見偵查卷第153 頁之照片),此類工具在客觀上既得持以攻擊人身,顯然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相當危險性,揆諸前揭判例意旨,堪認均係上揭條文所稱之「兇器」無訛。核被告辰○○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7 、編號9 至編號14、編號16至編號18、編號22至編號24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附表一編號8 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攜帶兇器、毀壞牆垣竊盜罪;附表一編號15、編號19 至 編號21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公訴意旨就被告辰○○所為如附表一編號8 所示之加重竊盜犯行僅引用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漏未引用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竊盜罪,應予補充敘明,而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竊盜罪與檢察官起訴所引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加重竊盜罪,係屬同一條項,此部分僅係加重條件認定有異,故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附此說明;又起訴書認被告辰○○如附表一編號15、編號19至編號21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既遂罪,惟依起訴之犯罪事實記載,此部分應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起訴書所引法條,容有誤會,又因所適用之法條同一,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均併此敘明。被告辰○○與共犯寅○○就附表一編號11、12、17所示之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辰○○所犯如附表一所示24次竊盜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辰○○曾受事實欄所載之徒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供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爰各罪皆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辰○○就附表一編號15、編號19至編號21所示之攜帶兇器竊盜犯行,均已著手於竊盜行為,惟皆尚未得手財物,均為未遂犯,爰各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依法減輕其刑,並就上開刑之加重及減輕,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辰○○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竟恣意竊取他人車輛等財物,危害社會治安非輕,所為非是,惟念被告辰○○犯後坦承犯行,容有悔意,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末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物,係被告辰○○所有供本件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7 、編號9 至編號10、編號13至編號17、編號19至編號23所示竊盜犯行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物,係被告辰○○所有供本件附表一編號11至編號12所示竊盜犯行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物,係被告辰○○所有供本件附表一編號8 、18、24所示竊盜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均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正傑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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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共犯 │犯罪│犯罪地│被害人│竊盜手法及所竊取│宣告刑 │
│號│ │時間│點 │ │之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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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辰○○│98年│桃園縣│曾德貴│持附表二編號1、2│辰○○攜帶兇器│
│ │ │8 月│楊梅鎮│ │扣案之鉗子及T 型│竊盜,累犯,處│
│ │ │2 日│上田里│ │板手破壞車子門鎖│有期徒刑捌月。│
│ │ │上午│和平路│ │進入車內,再以鉗│扣案如附表二編│
│ │ │6 時│87巷口│ │子破壞電門鎖發動│號1 、2 所示之│
│ │ │許 │ │ │引擎,竊取車牌號│物,均沒收。 │
│ │ │ │ │ │碼5B-5142 號自用│ │
│ │ │ │ │ │小貨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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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辰○○│98年│桃園縣│陳邦機│持附表二編號1、2│辰○○攜帶兇器│
│ │ │8 月│楊梅鎮│ │扣案之鉗子及T 型│竊盜,累犯,處│
│ │ │3 日│楊湖路│ │板手破壞車子門鎖│有期徒刑捌月。│
│ │ │凌晨│3 段61│ │進入車內,再以鉗│扣案如附表二編│
│ │ │4 時│9 巷52│ │子破壞電門鎖發動│號1 、2 所示之│
│ │ │30分│號前 │ │引擎,竊取車牌號│物,均沒收。 │
│ │ │許 │ │ │碼KS-2130 號自用│ │
│ │ │ │ │ │小貨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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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辰○○│98年│新竹縣│羅雅㚬│持附表二編號1、2│辰○○攜帶兇器│
│ │ │8 月│湖口鄉│ │扣案之鉗子及T 型│竊盜,累犯,處│
│ │ │16日│湖鏡村│ │板手破壞車子門鎖│有期徒刑捌月。│
│ │ │上午│八德路│ │進入車內,再以鉗│扣案如附表二編│
│ │ │8 時│1 段72│ │子破壞電門鎖發動│號1 、2 所示之│
│ │ │許 │9號前 │ │引擎,竊取車牌號│物,均沒收。 │
│ │ │ │ │ │碼8410-TR 號自用│ │
│ │ │ │ │ │小貨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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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辰○○│98年│桃園縣│許春美│持附表二編號1、2│辰○○攜帶兇器│
│ │ │8 月│楊梅鎮│ │扣案之鉗子及T 型│竊盜,累犯,處│
│ │ │20日│和平路│ │板手破壞車子門鎖│有期徒刑捌月。│
│ │ │凌晨│398 巷│ │進入車內,再以鉗│扣案如附表二編│
│ │ │0 時│21弄3 │ │子破壞電門鎖發動│號1 、2 所示之│
│ │ │許 │號前 │ │引擎,竊取車牌號│物,均沒收。 │
│ │ │ │ │ │碼LF-5918 號自用│ │
│ │ │ │ │ │小客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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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辰○○│98年│桃園縣│丑○○│持附表二編號1、2│辰○○攜帶兇器│
│ │ │8 月│楊梅鎮│ │扣案之鉗子及T 型│竊盜,累犯,處│
│ │ │20日│和平路│ │板手破壞車子門鎖│有期徒刑捌月。│
│ │ │凌晨│398 巷│ │進入車內,再以鉗│扣案如附表二編│
│ │ │1 時│21弄3 │ │子破壞電門鎖發動│號1 、2 所示之│
│ │ │許 │號前 │ │引擎,竊取車牌號│物,均沒收。 │
│ │ │ │ │ │碼P7-1580 號自用│ │
│ │ │ │ │ │小客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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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辰○○│98年│桃園縣│丁○○│持附表二編號1、2│辰○○攜帶兇器│
│ │ │8 月│楊梅鎮│ │扣案之鉗子及T 型│竊盜,累犯,處│
│ │ │20日│永美路│ │板手破壞車子門鎖│有期徒刑捌月。│
│ │ │上午│33巷1 │ │進入車內,再以鉗│扣案如附表二編│
│ │ │8 時│弄口 │ │子破壞電門鎖發動│號1 、2 所示之│
│ │ │許 │ │ │引擎,竊取車牌號│物,均沒收。 │
│ │ │ │ │ │碼FT-7335 號自用│ │
│ │ │ │ │ │小客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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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辰○○│98年│新竹縣│楊重生│持附表二編號1、2│辰○○攜帶兇器│
│ │ │8 月│湖口鄉│ │扣案之鉗子及T 型│竊盜,累犯,處│
│ │ │24日│勝利路│ │板手破壞車子門鎖│有期徒刑捌月。│
│ │ │上午│1 段11│ │進入車內,再以鉗│扣案如附表二編│
│ │ │8 時│3 巷口│ │子破壞電門鎖發動│號1 、2 所示之│
│ │ │許 │ │ │引擎,竊取車牌號│物,均沒收。 │
│ │ │ │ │ │碼HR-5940 號自用│ │
│ │ │ │ │ │小貨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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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辰○○│98年│桃園縣│古昌森│由辰○○持附表二│辰○○攜帶兇器│
│ │ │8 月│楊梅鎮│ │編號4 所示之板手│、毀壞牆垣竊盜│
│ │ │26日│三湖里│ │,拆除工廠外圍鐵│,累犯,處有期│
│ │ │上午│楊湖路│ │皮牆垣之螺絲,並│徒刑柒月。扣案│
│ │ │5 時│3 段13│ │將鐵皮牆垣撬開,│如附表二編號4 │
│ │ │38分│1 號「│ │由鐵皮下方進入工│所示之物,均沒│
│ │ │許 │泰閔工│ │廠內,竊取桌上型│收。 │
│ │ │ │廠」 │ │電腦1 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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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辰○○│98年│桃園縣│丙○○│持附表二編號1、2│辰○○攜帶兇器│
│ │ │9 月│楊梅鎮│ │扣案之鉗子及T 型│竊盜,累犯,處│
│ │ │1 日│益新一│ │板手破壞車子門鎖│有期徒刑捌月。│
│ │ │晚間│街117 │ │進入車內,再以鉗│扣案如附表二編│
│ │ │9 時│號前 │ │子破壞電門鎖發動│號1 、2 所示之│
│ │ │許 │ │ │引擎,竊取車牌號│物,均沒收。 │
│ │ │ │ │ │碼0172-EF 號自用│ │
│ │ │ │ │ │小客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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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辰○○│98年│桃園縣│徐嘉鴻│持附表二編號1、2│辰○○攜帶兇器│
│ │ │9 月│平鎮市│ │扣案之鉗子及T 型│竊盜,累犯,處│
│ │ │12日│新富一│ │板手破壞車子門鎖│有期徒刑捌月。│
│ │ │下午│、四街│ │進入車內,再以鉗│扣案如附表二編│
│ │ │4 時│口 │ │子破壞電門鎖發動│號1 、2 所示之│
│ │ │許 │ │ │引擎,竊取車牌號│物,均沒收。 │
│ │ │ │ │ │碼T5-4608 號自用│ │
│ │ │ │ │ │小客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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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辰○○│98年│桃園縣│子○○│持附表二編號3 扣│辰○○共同攜帶│
│ │寅○○│9 月│觀音鄉│ │案之玻璃擊破器擊│兇器竊盜,累犯│
│ │ │18日│經建三│ │破車窗竊取車牌號│,處有期徒刑柒│
│ │ │下午│路52號│ │碼2998-TR 號自用│月。扣案如附表│
│ │ │3 時│ │ │小客車內之MIOC72│二編號3 所示之│
│ │ │14分│ │ │8型衛星導航 。 │物,沒收之。 │
│ │ │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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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辰○○│98年│桃園縣│庚○○│持附表二編號3 扣│辰○○共同攜帶│
│ │寅○○│9 月│觀音鄉│ │案之玻璃擊破器擊│兇器竊盜,累犯│
│ │ │18日│大同一│ │破車窗竊取車牌號│,處有期徒刑柒│
│ │ │下午│路10號│ │碼HX-3775 號自用│月。扣案如附表│
│ │ │5 時│ │ │小客車內之MIO 廠│二編號3 所示之│
│ │ │30分│ │ │牌衛星導航裝備及│物,沒收之。 │
│ │ │許 │ │ │充電器1 組、台新│ │
│ │ │ │ │ │銀行、華南銀行存│ │
│ │ │ │ │ │簿各1 本、LED 手│ │
│ │ │ │ │ │電筒1 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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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辰○○│98年│桃園縣│己○○│持附表二編號1、2│辰○○攜帶兇器│
│ │ │9 月│觀音鄉│ │扣案之鉗子及T 型│竊盜,累犯,處│
│ │ │18日│工業三│ │板手破壞車子門鎖│有期徒刑柒月。│
│ │ │晚間│路與經│ │進入車牌號碼3209│扣案如附表二編│
│ │ │7 時│建五路│ │-SR 號自小客車車│號1 、2 所示之│
│ │ │許 │口 │ │內,竊取新臺幣10│物,均沒收。 │
│ │ │ │ │ │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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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辰○○│98年│桃園縣│己○○│持附表二編號1、2│辰○○攜帶兇器│
│ │ │9 月│觀音鄉│ │扣案之鉗子及T 型│竊盜,累犯,處│
│ │ │30日│工業三│ │板手破壞車子門鎖│有期徒刑捌月。│
│ │ │晚間│路與經│ │進入車內,再以鉗│扣案如附表二編│
│ │ │7 時│建五路│ │子破壞電門鎖發動│號1 、2 所示之│
│ │ │許 │口 │ │引擎,竊取車牌號│物,均沒收。 │
│ │ │ │ │ │碼3209-SR 號自用│ │
│ │ │ │ │ │小客車(含車內衛│ │
│ │ │ │ │ │星導航設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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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辰○○│98年│桃園縣│未○○│持附表二編號1、2│辰○○攜帶兇器│
│ │ │10月│觀音鄉│ │扣案之鉗子及T 型│竊盜,未遂,累│
│ │ │1 日│工業三│ │板手破壞汽車門鎖│犯,處有期徒刑│
│ │ │凌晨│路19號│ │進入車牌號碼EW-7│陸月。扣案如附│
│ │ │0 時│旁 │ │011 號自小客車車│表二編號1 、2 │
│ │ │30分│ │ │內,再以鉗子破壞│所示之物,均沒│
│ │ │許 │ │ │電門鎖,欲發動引│收。 │
│ │ │ │ │ │擎竊取該車,未得│ │
│ │ │ │ │ │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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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辰○○│98年│桃園縣│簡凱龍│持附表二編號1、2│辰○○攜帶兇器│
│ │ │10月│楊梅鎮│ │扣案之鉗子及T 型│竊盜,累犯,處│
│ │ │3 日│幼獅路│ │板手破壞車子門鎖│有期徒刑捌月。│
│ │ │下午│1段126│ │進入車內,再以鉗│扣案如附表二編│
│ │ │3 時│號前 │ │子破壞電門鎖發動│號1 、2 所示之│
│ │ │30分│ │ │引擎,竊取車牌號│物,均沒收。 │
│ │ │許 │ │ │碼7450-VH 號自用│ │
│ │ │ │ │ │小客車(含車內汽│ │
│ │ │ │ │ │車音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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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辰○○│98年│桃園縣│戊○○│持附表二編號1、2│辰○○共同攜帶│
│ │寅○○│10月│中壢市│ │扣案之鉗子及T 型│兇器竊盜,累犯│
│ │ │4 日│南園二│ │板手破壞車子門鎖│,處有期徒刑捌│
│ │ │凌晨│路與華│ │進入車內,再以鉗│月。扣案如附表│
│ │ │2 時│夏路口│ │子破壞電門鎖發動│二編號1 、2 所│
│ │ │許 │ │ │引擎,竊取車牌號│示之物,均沒收│
│ │ │ │ │ │碼5928-RW 號自用│。 │
│ │ │ │ │ │小客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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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辰○○│98年│桃園縣│彭鍾瑞│持附表二編號4 扣│辰○○攜帶兇器│
│ │ │10月│大園鄉│嬌 │案之板手竊取車牌│竊盜,累犯,處│
│ │ │6 日│中山北│ │號碼2325-FS 號自│有期徒刑柒月。│
│ │ │上午│路267 │ │用小客車之車牌2 │扣案如附表二編│
│ │ │8 時│之1號 │ │枚。 │號4 所示之物,│
│ │ │許 │ │ │ │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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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辰○○│98年│桃園縣│邱暐翔│持附表二編號1、2│辰○○攜帶兇器│
│ │ │10月│觀音鄉│ │扣案之鉗子及T 型│竊盜,未遂,累│
│ │ │6 日│經建二│ │板手破壞車牌號碼│犯,處有期徒刑│
│ │ │中午│路 │ │7859-EH 號自用小│陸月。扣案如附│
│ │ │12時│ │ │客車車門鎖進入該│表二編號1 、2 │
│ │ │許 │ │ │車內,再以鉗子破│所示之物,沒收│
│ │ │ │ │ │壞電門鎖,欲發動│之。 │
│ │ │ │ │ │引擎竊取該車,未│ │
│ │ │ │ │ │得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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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辰○○│98年│桃園縣│巳○○│持附表二編號1、2│辰○○攜帶兇器│
│ │ │10月│觀音鄉│ │扣案之鉗子及T 型│竊盜,未遂,累│
│ │ │9 日│工業四│ │板手破壞車牌號碼│犯,處有期徒刑│
│ │ │上午│路9號 │ │0139-VU 號自用小│陸月。扣案如附│
│ │ │10時│ │ │客車車門鎖進入該│表二編號1 、2 │
│ │ │許 │ │ │車內,再以鉗子破│所示之物,均沒│
│ │ │ │ │ │壞電門鎖,欲發動│收。 │
│ │ │ │ │ │引擎竊取該車,未│ │
│ │ │ │ │ │得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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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辰○○│98年│桃園縣│壬○○│持附表二編號1、2│辰○○攜帶兇器│
│ │ │10月│觀音鄉│ │扣案之鉗子及T 型│竊盜,未遂,累│
│ │ │9 日│工業四│ │板手破壞車牌號碼│犯,處有期徒刑│
│ │ │上午│路與經│ │8975-NT 號自用小│陸月。扣案如附│
│ │ │10時│建三路│ │客車車門鎖進入該│表二編號1 、2 │
│ │ │許 │口 │ │車內,欲竊取該車│所示之物,均沒│
│ │ │ │ │ │內財物,未得逞。│收。 │
├─┼───┼──┼───┼───┼────────┼───────┤
│22│辰○○│98年│桃園縣│午○○│持附表二編號1、2│辰○○攜帶兇器│
│ │ │10月│平鎮市│ │扣案之鉗子及T 型│竊盜,累犯,處│
│ │ │10日│廣福街│ │板手破壞車子門鎖│有期徒刑捌月。│
│ │ │上午│192 巷│ │進入車內,再以鉗│扣案如附表二編│
│ │ │6 時│33弄5 │ │子破壞電門鎖發動│號1 、2 所示之│
│ │ │許 │號前 │ │引擎,竊取車牌號│物,均沒收。 │
│ │ │ │ │ │碼V7-3365 號自用│ │
│ │ │ │ │ │小貨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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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辰○○│98年│桃園縣│甲○○│持附表二編號1、2│辰○○攜帶兇器│
│ │ │10月│平鎮市│ │扣案之鉗子及T 型│竊盜,累犯,處│
│ │ │13日│漢口街│ │板手破壞車子門鎖│有期徒刑捌月。│
│ │ │早上│82巷2 │ │進入車內,再以鉗│扣案如附表二編│
│ │ │7 時│號 │ │子破壞電門鎖發動│號1 、2 所示之│
│ │ │許 │ │ │引擎,竊取車牌號│物,均沒收。 │
│ │ │ │ │ │碼9303-KS 號自用│ │
│ │ │ │ │ │小客車(含車內音│ │
│ │ │ │ │ │響主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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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辰○○│98年│桃園縣│辛○○│持附表二編號4 扣│辰○○攜帶兇器│
│ │ │10月│觀音鄉│ │案之板手竊取車牌│竊盜,累犯,處│
│ │ │11日│成功路│ │號碼1392-UL 號自│有期徒刑柒月。│
│ │ │晚間│一段71│ │用小客車之車牌2 │扣案如附表二編│
│ │ │7 時│9 號 │ │枚。 │號4 所示之物,│
│ │ │50分│ │ │ │均沒收。 │
│ │ │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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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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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品│數量│所有人│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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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鉗子 │壹支│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2 款│
│ │ │ │ │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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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T型板手 │壹支│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2 款│
│ │ │ │ │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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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玻璃擊破│壹支│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2 款│
│ │器 │ │ │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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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板手 │貳支│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2 款│
│ │ │ │ │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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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