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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22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張宇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22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辰○○

上列被告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262

6 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詢問檢察官、被告

意見後,合議庭乃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辰○○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辰○○前於民國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3年5 月14日以93年度易字第23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緩刑2 年確定,而前開緩刑之宣告,再經本院於94年7 月16日以94年度撤緩字第39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其再於94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4年2 月21日以93年度訴字第698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罰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如易服勞役以900 元折算1 日確定;復於94年5 月19日,因竊盜案件,為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78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又於94年3 月28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另經本院以94年度壢簡字第396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前開各案之刑接續執行,辰○○於94年5 月25日入監服刑,於96年7 月13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甫於98年3 月28日保護管束期滿而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其與寅○○(另經本院審理中)僅因缺錢花用,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1、12、17所示之時間,由寅○○駕駛其父所有之車牌號碼V7-531 5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辰○○至附表編號11、12、17所示之地點,辰○○即各以如附表一編號11、12、17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一編號11、12、17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又辰○○亦各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10、編號13至編號16、編號18至編號24所示之時間及地點,以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10、編號13至編號16、編號18至編號24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10、編號13至編號16、編號18至編號24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嗣於民國98年10月13日23時許,為警在桃園縣楊梅鎮○○路○ 段16 2號對面停車場,查獲不知情之彭玉珍駕駛懸掛車號1392-U L號車牌之自用小客車(車身為車號5928-RW 號自用小客車),並在該車內扣得辰○○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復循線於同日23時5 分許,在桃園縣楊梅鎮○○路○ 段108 號內查獲辰○○及寅○○,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暨丑○○、癸○○、己○○、戊○○、甲○○、子○○、邱瑋翔、巳○○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案被告辰○○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事實認定方面訊之被告辰○○對於上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寅○○證述相符,並經證人曾德貴、陳邦機、羅雅㚬、癸○○、丑○○、丁○○、楊重生、古昌森、丙○○、乙○○、子○○、庚○○、己○○、未○○、簡凱龍、戊○○、卯○○○、邱暐翔、巳○○、壬○○、午○○、甲○○、辛○○等人於警詢時證述屬實,另有卷附內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4 份、贓物認領保管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98年10月13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監視器翻拍照片、現場照片等件在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辰○○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辰○○上揭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方面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辰○○為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7 、編號9 至編號10、編號13至編號17、編號19至編號23竊盜犯行所攜帶如附表二編號1 、2所示之鉗子、T 型板手;為附表一編號11至編號12竊盜犯行所攜帶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玻璃擊破器;為附表一編號8、18、24竊盜犯行所攜帶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板手,可供被告辰○○破壞車鎖、擊破車窗玻璃、拆卸螺絲等,均為金屬材質製造、銳利之工具(見偵查卷第153 頁之照片),此類工具在客觀上既得持以攻擊人身,顯然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相當危險性,揆諸前揭判例意旨,堪認均係上揭條文所稱之「兇器」無訛。核被告辰○○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7 、編號9 至編號14、編號16至編號18、編號22至編號24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附表一編號8 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攜帶兇器、毀壞牆垣竊盜罪;附表一編號15、編號19 至 編號21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公訴意旨就被告辰○○所為如附表一編號8 所示之加重竊盜犯行僅引用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漏未引用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竊盜罪,應予補充敘明,而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竊盜罪與檢察官起訴所引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加重竊盜罪,係屬同一條項,此部分僅係加重條件認定有異,故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附此說明;又起訴書認被告辰○○如附表一編號15、編號19至編號21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既遂罪,惟依起訴之犯罪事實記載,此部分應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起訴書所引法條,容有誤會,又因所適用之法條同一,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均併此敘明。被告辰○○與共犯寅○○就附表一編號11、12、17所示之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辰○○所犯如附表一所示24次竊盜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辰○○曾受事實欄所載之徒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供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爰各罪皆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辰○○就附表一編號15、編號19至編號21所示之攜帶兇器竊盜犯行,均已著手於竊盜行為,惟皆尚未得手財物,均為未遂犯,爰各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依法減輕其刑,並就上開刑之加重及減輕,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辰○○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竟恣意竊取他人車輛等財物,危害社會治安非輕,所為非是,惟念被告辰○○犯後坦承犯行,容有悔意,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末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物,係被告辰○○所有供本件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7 、編號9 至編號10、編號13至編號17、編號19至編號23所示竊盜犯行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物,係被告辰○○所有供本件附表一編號11至編號12所示竊盜犯行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物,係被告辰○○所有供本件附表一編號8 、18、24所示竊盜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均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正傑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法 官 張宇葭

書記官 高 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共犯  │犯罪│犯罪地│被害人│竊盜手法及所竊取│宣告刑        │
   │號│      │時間│點    │      │之財物          │              │
   ├─┼───┼──┼───┼───┼────────┼───────┤
   │1 │辰○○│98年│桃園縣│曾德貴│持附表二編號1、2│辰○○攜帶兇器│
   │  │      │8 月│楊梅鎮│      │扣案之鉗子及T 型│竊盜,累犯,處│
   │  │      │2 日│上田里│      │板手破壞車子門鎖│有期徒刑捌月。│
   │  │      │上午│和平路│      │進入車內,再以鉗│扣案如附表二編│
   │  │      │6 時│87巷口│      │子破壞電門鎖發動│號1 、2 所示之│
   │  │      │許  │      │      │引擎,竊取車牌號│物,均沒收。  │
   │  │      │    │      │      │碼5B-5142 號自用│              │
   │  │      │    │      │      │小貨車。        │              │
   ├─┼───┼──┼───┼───┼────────┼───────┤
   │2 │辰○○│98年│桃園縣│陳邦機│持附表二編號1、2│辰○○攜帶兇器│
   │  │      │8 月│楊梅鎮│      │扣案之鉗子及T 型│竊盜,累犯,處│
   │  │      │3 日│楊湖路│      │板手破壞車子門鎖│有期徒刑捌月。│
   │  │      │凌晨│3 段61│      │進入車內,再以鉗│扣案如附表二編│
   │  │      │4 時│9 巷52│      │子破壞電門鎖發動│號1 、2 所示之│
   │  │      │30分│號前  │      │引擎,竊取車牌號│物,均沒收。  │
   │  │      │許  │      │      │碼KS-2130 號自用│              │
   │  │      │    │      │      │小貨車。        │              │
   ├─┼───┼──┼───┼───┼────────┼───────┤
   │3 │辰○○│98年│新竹縣│羅雅㚬│持附表二編號1、2│辰○○攜帶兇器│
   │  │      │8 月│湖口鄉│      │扣案之鉗子及T 型│竊盜,累犯,處│
   │  │      │16日│湖鏡村│      │板手破壞車子門鎖│有期徒刑捌月。│
   │  │      │上午│八德路│      │進入車內,再以鉗│扣案如附表二編│
   │  │      │8 時│1 段72│      │子破壞電門鎖發動│號1 、2 所示之│
   │  │      │許  │9號前 │      │引擎,竊取車牌號│物,均沒收。  │
   │  │      │    │      │      │碼8410-TR 號自用│              │
   │  │      │    │      │      │小貨車。        │              │
   ├─┼───┼──┼───┼───┼────────┼───────┤
   │4 │辰○○│98年│桃園縣│許春美│持附表二編號1、2│辰○○攜帶兇器│
   │  │      │8 月│楊梅鎮│      │扣案之鉗子及T 型│竊盜,累犯,處│
   │  │      │20日│和平路│      │板手破壞車子門鎖│有期徒刑捌月。│
   │  │      │凌晨│398 巷│      │進入車內,再以鉗│扣案如附表二編│
   │  │      │0 時│21弄3 │      │子破壞電門鎖發動│號1 、2 所示之│
   │  │      │許  │號前  │      │引擎,竊取車牌號│物,均沒收。  │
   │  │      │    │      │      │碼LF-5918 號自用│              │
   │  │      │    │      │      │小客車。        │              │
   ├─┼───┼──┼───┼───┼────────┼───────┤
   │5 │辰○○│98年│桃園縣│丑○○│持附表二編號1、2│辰○○攜帶兇器│
   │  │      │8 月│楊梅鎮│      │扣案之鉗子及T 型│竊盜,累犯,處│
   │  │      │20日│和平路│      │板手破壞車子門鎖│有期徒刑捌月。│
   │  │      │凌晨│398 巷│      │進入車內,再以鉗│扣案如附表二編│
   │  │      │1 時│21弄3 │      │子破壞電門鎖發動│號1 、2 所示之│
   │  │      │許  │號前  │      │引擎,竊取車牌號│物,均沒收。  │
   │  │      │    │      │      │碼P7-1580 號自用│              │
   │  │      │    │      │      │小客車。        │              │
   ├─┼───┼──┼───┼───┼────────┼───────┤
   │6 │辰○○│98年│桃園縣│丁○○│持附表二編號1、2│辰○○攜帶兇器│
   │  │      │8 月│楊梅鎮│      │扣案之鉗子及T 型│竊盜,累犯,處│
   │  │      │20日│永美路│      │板手破壞車子門鎖│有期徒刑捌月。│
   │  │      │上午│33巷1 │      │進入車內,再以鉗│扣案如附表二編│
   │  │      │8 時│弄口  │      │子破壞電門鎖發動│號1 、2 所示之│
   │  │      │許  │      │      │引擎,竊取車牌號│物,均沒收。  │
   │  │      │    │      │      │碼FT-7335 號自用│              │
   │  │      │    │      │      │小客車。        │              │
   ├─┼───┼──┼───┼───┼────────┼───────┤
   │7 │辰○○│98年│新竹縣│楊重生│持附表二編號1、2│辰○○攜帶兇器│
   │  │      │8 月│湖口鄉│      │扣案之鉗子及T 型│竊盜,累犯,處│
   │  │      │24日│勝利路│      │板手破壞車子門鎖│有期徒刑捌月。│
   │  │      │上午│1 段11│      │進入車內,再以鉗│扣案如附表二編│
   │  │      │8 時│3 巷口│      │子破壞電門鎖發動│號1 、2 所示之│
   │  │      │許  │      │      │引擎,竊取車牌號│物,均沒收。  │
   │  │      │    │      │      │碼HR-5940 號自用│              │
   │  │      │    │      │      │小貨車。        │              │
   ├─┼───┼──┼───┼───┼────────┼───────┤
   │8 │辰○○│98年│桃園縣│古昌森│由辰○○持附表二│辰○○攜帶兇器│
   │  │      │8 月│楊梅鎮│      │編號4 所示之板手│、毀壞牆垣竊盜│
   │  │      │26日│三湖里│      │,拆除工廠外圍鐵│,累犯,處有期│
   │  │      │上午│楊湖路│      │皮牆垣之螺絲,並│徒刑柒月。扣案│
   │  │      │5 時│3 段13│      │將鐵皮牆垣撬開,│如附表二編號4 │
   │  │      │38分│1 號「│      │由鐵皮下方進入工│所示之物,均沒│
   │  │      │許  │泰閔工│      │廠內,竊取桌上型│收。          │
   │  │      │    │廠」  │      │電腦1 台        │              │
   ├─┼───┼──┼───┼───┼────────┼───────┤
   │9 │辰○○│98年│桃園縣│丙○○│持附表二編號1、2│辰○○攜帶兇器│
   │  │      │9 月│楊梅鎮│      │扣案之鉗子及T 型│竊盜,累犯,處│
   │  │      │1 日│益新一│      │板手破壞車子門鎖│有期徒刑捌月。│
   │  │      │晚間│街117 │      │進入車內,再以鉗│扣案如附表二編│
   │  │      │9 時│號前  │      │子破壞電門鎖發動│號1 、2 所示之│
   │  │      │許  │      │      │引擎,竊取車牌號│物,均沒收。  │
   │  │      │    │      │      │碼0172-EF 號自用│              │
   │  │      │    │      │      │小客車。        │              │
   ├─┼───┼──┼───┼───┼────────┼───────┤
   │10│辰○○│98年│桃園縣│徐嘉鴻│持附表二編號1、2│辰○○攜帶兇器│
   │  │      │9 月│平鎮市│      │扣案之鉗子及T 型│竊盜,累犯,處│
   │  │      │12日│新富一│      │板手破壞車子門鎖│有期徒刑捌月。│
   │  │      │下午│、四街│      │進入車內,再以鉗│扣案如附表二編│
   │  │      │4 時│口    │      │子破壞電門鎖發動│號1 、2 所示之│
   │  │      │許  │      │      │引擎,竊取車牌號│物,均沒收。  │
   │  │      │    │      │      │碼T5-4608 號自用│              │
   │  │      │    │      │      │小客車。        │              │
   ├─┼───┼──┼───┼───┼────────┼───────┤
   │11│辰○○│98年│桃園縣│子○○│持附表二編號3 扣│辰○○共同攜帶│
   │  │寅○○│9 月│觀音鄉│      │案之玻璃擊破器擊│兇器竊盜,累犯│
   │  │      │18日│經建三│      │破車窗竊取車牌號│,處有期徒刑柒│
   │  │      │下午│路52號│      │碼2998-TR 號自用│月。扣案如附表│
   │  │      │3 時│      │      │小客車內之MIOC72│二編號3 所示之│
   │  │      │14分│      │      │8型衛星導航 。  │物,沒收之。  │
   │  │      │許  │      │      │                │              │
   ├─┼───┼──┼───┼───┼────────┼───────┤
   │12│辰○○│98年│桃園縣│庚○○│持附表二編號3 扣│辰○○共同攜帶│
   │  │寅○○│9 月│觀音鄉│      │案之玻璃擊破器擊│兇器竊盜,累犯│
   │  │      │18日│大同一│      │破車窗竊取車牌號│,處有期徒刑柒│
   │  │      │下午│路10號│      │碼HX-3775 號自用│月。扣案如附表│
   │  │      │5 時│      │      │小客車內之MIO 廠│二編號3 所示之│
   │  │      │30分│      │      │牌衛星導航裝備及│物,沒收之。  │
   │  │      │許  │      │      │充電器1 組、台新│              │
   │  │      │    │      │      │銀行、華南銀行存│              │
   │  │      │    │      │      │簿各1 本、LED 手│              │
   │  │      │    │      │      │電筒1 支        │              │
   ├─┼───┼──┼───┼───┼────────┼───────┤
   │13│辰○○│98年│桃園縣│己○○│持附表二編號1、2│辰○○攜帶兇器│
   │  │      │9 月│觀音鄉│      │扣案之鉗子及T 型│竊盜,累犯,處│
   │  │      │18日│工業三│      │板手破壞車子門鎖│有期徒刑柒月。│
   │  │      │晚間│路與經│      │進入車牌號碼3209│扣案如附表二編│
   │  │      │7 時│建五路│      │-SR 號自小客車車│號1 、2 所示之│
   │  │      │許  │口    │      │內,竊取新臺幣10│物,均沒收。  │
   │  │      │    │      │      │0元。           │              │
   ├─┼───┼──┼───┼───┼────────┼───────┤
   │14│辰○○│98年│桃園縣│己○○│持附表二編號1、2│辰○○攜帶兇器│
   │  │      │9 月│觀音鄉│      │扣案之鉗子及T 型│竊盜,累犯,處│
   │  │      │30日│工業三│      │板手破壞車子門鎖│有期徒刑捌月。│
   │  │      │晚間│路與經│      │進入車內,再以鉗│扣案如附表二編│
   │  │      │7 時│建五路│      │子破壞電門鎖發動│號1 、2 所示之│
   │  │      │許  │口    │      │引擎,竊取車牌號│物,均沒收。  │
   │  │      │    │      │      │碼3209-SR 號自用│              │
   │  │      │    │      │      │小客車(含車內衛│              │
   │  │      │    │      │      │星導航設備)。  │              │
   ├─┼───┼──┼───┼───┼────────┼───────┤
   │15│辰○○│98年│桃園縣│未○○│持附表二編號1、2│辰○○攜帶兇器│
   │  │      │10月│觀音鄉│      │扣案之鉗子及T 型│竊盜,未遂,累│
   │  │      │1 日│工業三│      │板手破壞汽車門鎖│犯,處有期徒刑│
   │  │      │凌晨│路19號│      │進入車牌號碼EW-7│陸月。扣案如附│
   │  │      │0 時│旁    │      │011 號自小客車車│表二編號1 、2 │
   │  │      │30分│      │      │內,再以鉗子破壞│所示之物,均沒│
   │  │      │許  │      │      │電門鎖,欲發動引│收。          │
   │  │      │    │      │      │擎竊取該車,未得│              │
   │  │      │    │      │      │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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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辰○○│98年│桃園縣│簡凱龍│持附表二編號1、2│辰○○攜帶兇器│
   │  │      │10月│楊梅鎮│      │扣案之鉗子及T 型│竊盜,累犯,處│
   │  │      │3 日│幼獅路│      │板手破壞車子門鎖│有期徒刑捌月。│
   │  │      │下午│1段126│      │進入車內,再以鉗│扣案如附表二編│
   │  │      │3 時│號前  │      │子破壞電門鎖發動│號1 、2 所示之│
   │  │      │30分│      │      │引擎,竊取車牌號│物,均沒收。  │
   │  │      │許  │      │      │碼7450-VH 號自用│              │
   │  │      │    │      │      │小客車(含車內汽│              │
   │  │      │    │      │      │車音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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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辰○○│98年│桃園縣│戊○○│持附表二編號1、2│辰○○共同攜帶│
   │  │寅○○│10月│中壢市│      │扣案之鉗子及T 型│兇器竊盜,累犯│
   │  │      │4 日│南園二│      │板手破壞車子門鎖│,處有期徒刑捌│
   │  │      │凌晨│路與華│      │進入車內,再以鉗│月。扣案如附表│
   │  │      │2 時│夏路口│      │子破壞電門鎖發動│二編號1 、2 所│
   │  │      │許  │      │      │引擎,竊取車牌號│示之物,均沒收│
   │  │      │    │      │      │碼5928-RW 號自用│。            │
   │  │      │    │      │      │小客車。        │              │
   ├─┼───┼──┼───┼───┼────────┼───────┤
   │18│辰○○│98年│桃園縣│彭鍾瑞│持附表二編號4 扣│辰○○攜帶兇器│
   │  │      │10月│大園鄉│嬌    │案之板手竊取車牌│竊盜,累犯,處│
   │  │      │6 日│中山北│      │號碼2325-FS 號自│有期徒刑柒月。│
   │  │      │上午│路267 │      │用小客車之車牌2 │扣案如附表二編│
   │  │      │8 時│之1號 │      │枚。            │號4 所示之物,│
   │  │      │許  │      │      │                │均沒收。      │
   ├─┼───┼──┼───┼───┼────────┼───────┤
   │19│辰○○│98年│桃園縣│邱暐翔│持附表二編號1、2│辰○○攜帶兇器│
   │  │      │10月│觀音鄉│      │扣案之鉗子及T 型│竊盜,未遂,累│
   │  │      │6 日│經建二│      │板手破壞車牌號碼│犯,處有期徒刑│
   │  │      │中午│路    │      │7859-EH 號自用小│陸月。扣案如附│
   │  │      │12時│      │      │客車車門鎖進入該│表二編號1 、2 │
   │  │      │許  │      │      │車內,再以鉗子破│所示之物,沒收│
   │  │      │    │      │      │壞電門鎖,欲發動│之。          │
   │  │      │    │      │      │引擎竊取該車,未│              │
   │  │      │    │      │      │得逞。          │              │
   ├─┼───┼──┼───┼───┼────────┼───────┤
   │20│辰○○│98年│桃園縣│巳○○│持附表二編號1、2│辰○○攜帶兇器│
   │  │      │10月│觀音鄉│      │扣案之鉗子及T 型│竊盜,未遂,累│
   │  │      │9 日│工業四│      │板手破壞車牌號碼│犯,處有期徒刑│
   │  │      │上午│路9號 │      │0139-VU 號自用小│陸月。扣案如附│
   │  │      │10時│      │      │客車車門鎖進入該│表二編號1 、2 │
   │  │      │許  │      │      │車內,再以鉗子破│所示之物,均沒│
   │  │      │    │      │      │壞電門鎖,欲發動│收。          │
   │  │      │    │      │      │引擎竊取該車,未│              │
   │  │      │    │      │      │得逞。          │              │
   ├─┼───┼──┼───┼───┼────────┼───────┤
   │21│辰○○│98年│桃園縣│壬○○│持附表二編號1、2│辰○○攜帶兇器│
   │  │      │10月│觀音鄉│      │扣案之鉗子及T 型│竊盜,未遂,累│
   │  │      │9 日│工業四│      │板手破壞車牌號碼│犯,處有期徒刑│
   │  │      │上午│路與經│      │8975-NT 號自用小│陸月。扣案如附│
   │  │      │10時│建三路│      │客車車門鎖進入該│表二編號1 、2 │
   │  │      │許  │口    │      │車內,欲竊取該車│所示之物,均沒│
   │  │      │    │      │      │內財物,未得逞。│收。          │
   ├─┼───┼──┼───┼───┼────────┼───────┤
   │22│辰○○│98年│桃園縣│午○○│持附表二編號1、2│辰○○攜帶兇器│
   │  │      │10月│平鎮市│      │扣案之鉗子及T 型│竊盜,累犯,處│
   │  │      │10日│廣福街│      │板手破壞車子門鎖│有期徒刑捌月。│
   │  │      │上午│192 巷│      │進入車內,再以鉗│扣案如附表二編│
   │  │      │6 時│33弄5 │      │子破壞電門鎖發動│號1 、2 所示之│
   │  │      │許  │號前  │      │引擎,竊取車牌號│物,均沒收。  │
   │  │      │    │      │      │碼V7-3365 號自用│              │
   │  │      │    │      │      │小貨車。        │              │
   ├─┼───┼──┼───┼───┼────────┼───────┤
   │23│辰○○│98年│桃園縣│甲○○│持附表二編號1、2│辰○○攜帶兇器│
   │  │      │10月│平鎮市│      │扣案之鉗子及T 型│竊盜,累犯,處│
   │  │      │13日│漢口街│      │板手破壞車子門鎖│有期徒刑捌月。│
   │  │      │早上│82巷2 │      │進入車內,再以鉗│扣案如附表二編│
   │  │      │7 時│號    │      │子破壞電門鎖發動│號1 、2 所示之│
   │  │      │許  │      │      │引擎,竊取車牌號│物,均沒收。  │
   │  │      │    │      │      │碼9303-KS 號自用│              │
   │  │      │    │      │      │小客車(含車內音│              │
   │  │      │    │      │      │響主機)。      │              │
   ├─┼───┼──┼───┼───┼────────┼───────┤
   │24│辰○○│98年│桃園縣│辛○○│持附表二編號4 扣│辰○○攜帶兇器│
   │  │      │10月│觀音鄉│      │案之板手竊取車牌│竊盜,累犯,處│
   │  │      │11日│成功路│      │號碼1392-UL 號自│有期徒刑柒月。│
   │  │      │晚間│一段71│      │用小客車之車牌2 │扣案如附表二編│
   │  │      │7 時│9 號  │      │枚。            │號4 所示之物,│
   │  │      │50分│      │      │                │均沒收。      │
   │  │      │許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所有人│備註                    │
├──┼────┼──┼───┼────────────┤
│ 1  │鉗子    │壹支│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2 款│
│    │        │    │      │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
├──┼────┼──┼───┼────────────┤
│ 2  │T型板手 │壹支│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2 款│
│    │        │    │      │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
├──┼────┼──┼───┼────────────┤
│ 3  │玻璃擊破│壹支│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2 款│
│    │器      │    │      │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
├──┼────┼──┼───┼────────────┤
│ 4  │板手    │貳支│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2 款│
│    │        │    │      │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229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