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3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63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汪曉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63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2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96 年度訴字第1050號判決、98年度審易字第716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業如前述。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號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3號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一 │ 二 │ 三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結夥三人竊盜罪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減│有期徒刑6月,減 │ 有期徒刑10月 ││ │為有期徒刑5月 │為有期徒刑3月 │ │├────┼────────┼────────┼────────┤│犯罪日期│民國96年2月1日晚│民國96年2月2日某│民國96年8月16日 ││ │上11時許、96年4 │時許 │ ││ │月7日晚上7時許(│ │ ││ │(聲請疏漏植96年│ │ ││ │2月1日之犯罪日期│ │ ││ │) │ │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1條第1項││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第4款 ││ │ │ │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8年度毒偵││ │字第1054號 │字第1054號 │字8394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 │ │ │ ││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1050│96年度訴字第1050│98年度審易字第 ││實│ │號 │號 │716 號 ││審├──┼────────┼────────┼────────┤│ │判決│96年7月31日 │96年7月31日 │98年7月16日 ││ │日期│ │ │ ││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1050│96年度訴字第1050│98年度審易字第 ││判│ │號 │號 │716 號 ││決├──┼────────┼────────┼────────┤│ │判決│96年9月3日 │97年12月1日 │ 98年8月10日 ││ │確定│ │ │ ││ │日期│ │ │ │├─┴──┴────────┴────────┴────────┤│備註:編號一、二,曾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05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 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97年4月11日入監,於97年10月10日執行完││ 畢。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汪曉君

               書記官 楊晴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636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