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2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24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之13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二五五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竊盜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 ├────┼───────────────┼───────────────┤ │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第10條第1 項│ ├────┼───────────────┼───────────────┤ │犯罪日期│97年9月9日 │97年9月10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案號│97年度偵字第20026號 │98年度毒偵字第955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7年度審易字第1916號 │98年度審訴字第1497號 │ │實├──┼───────────────┼───────────────┤ │審│判決│97年12月19日 │98年6月19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7年度審易字第1916號 │98年度審訴字第1497號 │ │判├──┼───────────────┼───────────────┤ │決│確定│98年2月2日 │98年6月19日 │ │ │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