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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465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李文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46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二七三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文娟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竊盜罪                  │竊盜罪                  │傷害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
├────┼────────────┼────────────┼────────────┤
│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
│犯罪日期│97年7月18日             │97年8月15日             │97年8月19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案號│97年度偵字第17561號     │97年度偵字第21417號     │97年度偵字第20097 號、  │
│  │    │                        │                        │22984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7年度桃簡字第3050號    │97年度桃簡字第3657號    │97年度桃簡字第3658號    │
│實├──┼────────────┼────────────┼────────────┤
│審│判決│97年10月31日            │97年12月17日            │97年12月30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7年度桃簡字第3050號    │97年度桃簡字第3657號    │97年度桃簡字第3658號    │
│判├──┼────────────┼────────────┼────────────┤
│決│確定│97年12月1日             │98年1月12日             │98年2月2日              │
│  │日期│                        │                        │                        │
└─┴──┴────────────┴────────────┴────────────┘
┌────┬────────────┬────────────┬────────────┐
│編    號│           四           │           五           │           六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
├────┼────────────┼────────────┼────────────┤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        │1項                     │1項                     │1項                     │
├────┼────────────┼────────────┼────────────┤
│犯罪日期│97年7月25日             │97年9 月7 日為警採尿時起│97年7 月8 日為警採尿時起│
│        │                        │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4633號    │97年度毒偵字第5250號    │97年度毒偵字第4895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3435號    │97年度審訴字第3434號    │98年度審訴字第142號     │
│實├──┼────────────┼────────────┼────────────┤
│審│判決│97年12月31日            │98年2月6日              │98年2月27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3435號    │97年度審訴字第3434號    │98年度審訴字第142號     │
│判├──┼────────────┼────────────┼────────────┤
│決│確定│98年2月16日             │98年3月2日              │98年3月23日             │
│  │日期│                        │                        │                        │
└─┴──┴────────────┴────────────┴────────────┘
┌────┬────────────┬────────────┬────────────┐
│編    號│           七           │           八           │           九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贓物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             │
├────┼────────────┼────────────┼────────────┤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刑法第349條第1項        │
│        │1項                     │1項                     │                        │
├────┼────────────┼────────────┼────────────┤
│犯罪日期│97年11月7 日為警採尿時起│97年10月9 日為警採尿時起│97年7月27日             │
│        │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6340號    │97年度毒偵字第6148號    │97年度偵字第23786 號、98│
│  │    │                        │                        │年度偵字第3734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228號     │98年度審訴字第225號     │98年度桃簡字第663號     │
│實├──┼────────────┼────────────┼────────────┤
│審│判決│98年2月27日             │98年2月27日             │98年8月10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228號     │98年度審訴字第225號     │98年度桃簡字第663號     │
│判├──┼────────────┼────────────┼────────────┤
│決│確定│98年3月30日             │98年3月30日             │98年9月14日             │
│  │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465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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