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4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46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二七三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竊盜罪 │竊盜罪 │傷害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 ├────┼────────────┼────────────┼────────────┤ │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 │犯罪日期│97年7月18日 │97年8月15日 │97年8月19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案號│97年度偵字第17561號 │97年度偵字第21417號 │97年度偵字第20097 號、 │ │ │ │ │ │22984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7年度桃簡字第3050號 │97年度桃簡字第3657號 │97年度桃簡字第3658號 │ │實├──┼────────────┼────────────┼────────────┤ │審│判決│97年10月31日 │97年12月17日 │97年12月30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7年度桃簡字第3050號 │97年度桃簡字第3657號 │97年度桃簡字第3658號 │ │判├──┼────────────┼────────────┼────────────┤ │決│確定│97年12月1日 │98年1月12日 │98年2月2日 │ │ │日期│ │ │ │ └─┴──┴────────────┴────────────┴────────────┘ ┌────┬────────────┬────────────┬────────────┐ │編 號│ 四 │ 五 │ 六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 ├────┼────────────┼────────────┼────────────┤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 │1項 │1項 │1項 │ ├────┼────────────┼────────────┼────────────┤ │犯罪日期│97年7月25日 │97年9 月7 日為警採尿時起│97年7 月8 日為警採尿時起│ │ │ │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4633號 │97年度毒偵字第5250號 │97年度毒偵字第4895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3435號 │97年度審訴字第3434號 │98年度審訴字第142號 │ │實├──┼────────────┼────────────┼────────────┤ │審│判決│97年12月31日 │98年2月6日 │98年2月27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3435號 │97年度審訴字第3434號 │98年度審訴字第142號 │ │判├──┼────────────┼────────────┼────────────┤ │決│確定│98年2月16日 │98年3月2日 │98年3月23日 │ │ │日期│ │ │ │ └─┴──┴────────────┴────────────┴────────────┘ ┌────┬────────────┬────────────┬────────────┐ │編 號│ 七 │ 八 │ 九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贓物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 │ ├────┼────────────┼────────────┼────────────┤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刑法第349條第1項 │ │ │1項 │1項 │ │ ├────┼────────────┼────────────┼────────────┤ │犯罪日期│97年11月7 日為警採尿時起│97年10月9 日為警採尿時起│97年7月27日 │ │ │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6340號 │97年度毒偵字第6148號 │97年度偵字第23786 號、98│ │ │ │ │ │年度偵字第3734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228號 │98年度審訴字第225號 │98年度桃簡字第663號 │ │實├──┼────────────┼────────────┼────────────┤ │審│判決│98年2月27日 │98年2月27日 │98年8月10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228號 │98年度審訴字第225號 │98年度桃簡字第663號 │ │判├──┼────────────┼────────────┼────────────┤ │決│確定│98年3月30日 │98年3月30日 │98年9月14日 │ │ │日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