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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99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呂美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99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8年度執聲字第3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十五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十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十二至十四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十二至十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97年度審易字第7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4至5所示各罪,曾經本院97年度易字第76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附表編號6至7所示各罪,曾經本院97年訴審訴字第20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另附表編號8至11所示各罪,曾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3555號及98年度審訴字第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996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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