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0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易字第108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德洋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
646 號、第875 號、第2449號)及(追加起訴案號:99年度蒞追
字第7 號、99年度蒞字第10548 號),於中華民國100 年1 月28
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吳德洋所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各以附表主文欄所示之標準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物,分別依附表主文欄所示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肆捌玖壹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伍陸柒伍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合計毛重貳點叁叁壹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吳德洋前於民國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223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98年10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1395號、98年度毒偵緝字第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悛悔,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施用方式,分別施用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分別為警查獲,並分別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第8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方式及施用│查獲時間、地點、│ 主 文 欄 │ │號│ │毒品種類 │方式及扣案物 │ │ ├─┼───────┼───────┼────────┼───────────┤ │一│99年1 月28日某│分別以香菸吸食│於99年1 月28日晚│吳德洋施用第一級毒品,│ │ │時許,在桃園縣│及玻璃球燒烤之│間7 時許,在桃園│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觀音鄉某不詳處│方式施用第一級│縣觀音鄉○○路一│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所。 │毒品海洛因、第│段252 號前為警查│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 │ │ │二級毒品甲基安│獲,並扣得其持有│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毛重│ │ │ │非他命各1 次。│供本次施用毒品所│零點肆捌玖壹公克)沒收│ │ │ │ │用之第一級毒品海│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 │ │ │ │洛因1 包(驗餘毛│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重0.4891公克)第│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 │ │ │ │他命1 包(驗餘毛│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 │ │ │ │重0.5675公克)。│(驗餘毛重零點伍陸柒伍│ │ │ │ │ │公克)沒收銷燬之。 │ ├─┼───────┼───────┼────────┼───────────┤ │二│99年2 月19日晚│以玻璃球燒烤之│於99年2 月19日晚│吳德洋施用第二級毒品,│ │ │間某時許,在桃│方式施用第二級│間11時30分,在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園縣八德市銀和│毒品甲基安非他│揭居處為警查獲,│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街27巷2 弄7 號│命1 次。 │並扣得其持有供本│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 │ │9樓 之5 居處。│ │次施用毒品所用之│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餘合計毛重貳點叁叁壹玖│ │ │ │ │非他命2 包(驗餘│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 │ │ │ │合計毛重2.3319公│ │ │ │ │ │克)。 │ │ ├─┼───────┼───────┼────────┼───────────┤ │三│99年4 月1 日某│以玻璃球燒烤之│因另案通緝及其為│吳德洋施用第二級毒品,│ │ │時許,在桃園縣│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列管人口,於│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八德市某處。 │毒品甲基安非他│99年4 月1 日上午│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命1 次。 │為警查獲到所(桃│算壹日。 │ │ │ │ │園縣政府警察局桃│ │ │ │ │ │園分局)採尿送驗│ │ │ │ │ │後,結果呈安非他│ │ │ │ │ │命類陽性反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