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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60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潘怡華潘怡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訴字第160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袋(驗餘淨重零點肆柒玖叁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分裝袋壹包、分裝杓壹支及葡萄糖壹包均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袋(驗餘淨重零點肆柒玖叁公克)沒收銷燬之,分裝袋壹包、分裝杓壹支及葡萄糖壹包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㈠前於民國9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308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確定;㈡復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以97年度易字第14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減為有期徒刑8 月確定;㈢又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㈡、㈢之罪經板橋地院以97年度聲字第43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經與㈠之罪接續執行,於98年9月17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㈣另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00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229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嗣因戒治成效合格,無繼續戒治必要,於97年7 月3 日停止戒治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28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㈠於99年3月27日上午某時,在桃園縣中壢市○○路215 巷15號5 樓之友人住處內,各以置入香菸內吸食及吸食器吸食之方式,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於99年3 月27日14時1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215 巷5 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前淨重0.49公克,因鑑驗使用費失0.0107公克,驗餘淨重0.4793公克,含與毒品無法析離之包裝袋1 個)。㈡又於99年4 月27日上午某時,在上址友人住處內,各以置入香菸內吸食及吸食器吸食之方式,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於99年4 月27日20時45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7 號1 樓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所用之分裝袋1 包、分裝杓1 支及葡萄糖1 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

四、附記事項: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其中包裝袋部分,依現行檢驗方式乃以刮除方式為之,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費失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603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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