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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69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顏世翠顏世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訴字第269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潘淩涓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5428號),於中華民國100 年2 月18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潘淩涓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叁點陸陸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叁陸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叁點陸陸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叁陸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潘淩涓前於民國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124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9年7 月13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此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22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於9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65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入監執行後,已於98年2 月4 日刑期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悛悔,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99年10月5 日凌晨0 時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26小時、96小時內某時,在桃園縣桃園市某汽車旅館內,分別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後用火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9年10月4 日晚間11時2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1556號「圓緣園汽車旅館」第123 號房內為警查獲,並扣得供其本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3.66公克,空包裝重0.36公克)及其所有供其本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吸食器1 組。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顏世翠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庭 法 官 顏世翠

書記官 吳忻蒨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699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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