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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689號

更定累犯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68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簡字第27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87年訴字第122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案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㈡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壢簡字第949 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㈢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壢簡字第260 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述各罪接續執行,於93年3 月10日入監執行,95年1 月5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此部分聲請書漏未記載,逕予更正);㈣因毒品案件,經最高法院以97年台非字第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壢簡字第1495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另因毒品案件,經最高法院以96年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述三罪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533 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㈤因傷害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上易字第24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

㈥又因毒品、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6年訴字第80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6 月(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329號裁定減刑,減為有期徒刑3 月15日、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96年訴字第87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3 月確定、96年審易字第41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96年訴字第10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述㈥之各罪,經本院以97年聲字第82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 月確定,與㈣、㈤及前假釋經撤銷之殘刑接續執行,於96年1 月26日入監,並於98年6 月2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然受刑人於前案執行完畢後,於98年7 月22日又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27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核被告再犯罪情形與累犯要件相符,應依法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 項、第48條定有明文。經本院覆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99年度簡字第27號刑事簡易判決等各有關書類後,認被告所犯本案上揭之罪,確實構成前述累犯要件,聲請人之聲請與前開法律之規定相符,是依法於法定刑加重二分之一後之範圍內,重行宣告如主文所示之刑,更定原確定判決宣示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8條、第47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游智棋

書記官 陳育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689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更定累犯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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