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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壢簡字第195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壢簡字第195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832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連同包裝袋參只(毛重零點玖公克,因鑑驗使用零點零壹零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於㈠民國8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度上訴字第261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㈡又於86年間,因違反廢止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易字第105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 月,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7年度上易字第703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㈢於8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易字第236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㈣於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168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㈤於94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2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㈡㈢㈤各罪,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294 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4 月15日、5 月、2 月15日後,㈣㈤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㈠㈡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7 月,上開各罪接續執行,甫於98年7 月8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於99年1 月16日左右,在桃園縣龍潭鄉某電子遊藝場,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陳」之成年男子,購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 包連同包裝袋3 只(毛重0.9 公克,因鑑驗使用0.0108公克)而持有之。其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意,自斯時起至99年1 月22日23時許止,持有上開毒品。嗣於同日23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與上海路口,為警查獲,並在車牌號碼255-MD營業小客車駕駛座左方置物盒內扣得上開海洛因3 包連同包裝袋3 只(毛重0.9 公克,因鑑驗使用0.0108公克)。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坦承前開持有第一級毒品犯行,並有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 包可稽。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3 包,經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檢出海洛因陽性,此有該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在卷可稽。本件事證已經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末查,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如事實欄所示前科情形,素行不佳,其持有第一級毒品之數量,持有之時間,與其犯罪所生危害程度,犯後為前開自白,態度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海洛因3 包連同包裝袋3 只(毛重0.9 公克,因鑑驗使用0.0108公克)經送驗結果,確含海洛因成分,已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包裹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與前開毒品無從完全剝離,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書記官 魏 里 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規定: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
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壢簡字第1951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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