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壢簡字第227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潘政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壢簡字第227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3753、38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含有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1 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含有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1 個及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零點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零點伍公克及含有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第二次為警查獲所查扣之物品應增列玻璃球吸食器1 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聲請書)。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檢察官偵訊時坦承不諱,而被告為警查獲後所採尿液經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篩驗,再以極精密之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GC\MS)確認,確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有該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2 份附卷可稽,另有含有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2 個扣案,足見被告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值採信,其上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二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其所犯上開兩罪,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末查,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 罪,均為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案,前經觀察、勒戒後,更有判決確定定執行完畢之前科,仍不知悔改、警惕,猶繼續施用毒品,與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安非他命1 小包毛重零點伍公克係查獲之毒品,依法沒收銷燬之而扣案之含有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2 個,因與毒品無從析離,亦應依同條項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政宏

書記官 劉乙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壢簡字第2276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