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2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73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鍾雅蘭鍾雅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訴字第173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3405號),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袋(驗餘毛重零點肆零壹貳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袋(驗餘毛重零點肆零壹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92年間因違背安全駕駛及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交易字第560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8 月,業務過失致死部分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交上訴字第123 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4 年,嗣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357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706號裁定各減刑二分之一,並更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另於94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124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142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於95年4 月12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10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再於9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277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與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接續執行,於98年4 月8 日假釋併付保護管束出監,迄98年7 月17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於本案均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於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9年7 月1 日某時,在某友人位於桃園縣中壢市之住處內,以抽香菸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7 月2 日下午3 時許,在某友人位於桃園縣中壢市住處內,以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2 日)晚間7 時10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路八德交流道陸橋下,駕駛車牌號碼7590-ZB 號之自用小客車,為警攔檢盤查,經其同意搜索,自其副駕駛座椅背的置物袋內扣得其所有施用剩餘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含袋(驗餘毛重0.4012公克),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分別呈嗎啡及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陳恩如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731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