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66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潘怡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訴字第266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志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513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

謝志青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謝志青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377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834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3年3 月11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7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86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10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①5 年6 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50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②7 月、③10月及④3 年6 月,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9 月確定;另於87年間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最高法院以89年度台上字第60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⑤10月確定;前揭①至④之罪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7年度聲字第107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6 月確定,並與⑤之罪刑入監接續執行,於93年7 月8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後經裁定撤銷假釋,尚餘殘刑4 年3 月又10日;再於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壢簡字第74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⑥4 月確定;繼於同年間因連續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60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⑦8 月確定,上開⑥、⑦之罪刑,嗣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255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更於同年間因贓物、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壢簡字第504 號、94年度壢簡字第2028號、94年度訴字第201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⑧4 月、⑨6 月及⑩8 月確定;前揭各罪刑除①不得減刑外,其餘各罪刑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54號裁定各減其刑二分之一,並就其中①至④之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8 月、就⑥至⑧之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就⑨、⑩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前揭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6 月並與①至⑤所餘殘刑2 年又10日入監接續執行,於98年3 月14日執行完畢(於本案均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並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6 月16日某時,在其位於桃園縣楊梅市○○路○ 段201 巷75弄63號之住處,分別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於99年6 月17日17時30分許,在桃園縣楊梅市○○路○ 段551 巷102 號前為警查獲,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鴉片類及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謝志青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檢體監管紀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部分)各1 份。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碩志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661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