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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原訴字第8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李麗珍

原告
王漢于
被告
鄭易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1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即事故發生地係在桃園市境內,核屬本院管轄範圍,依上揭規定,本院就本事件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6年11月起,冒名為「林宣如」,透過網路遊戲平台結識原告,嗣取得原告之信任後,利用電子通訊軟體LINE,向原告佯稱母親生病住院要開刀且死後需要用錢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遂於如附表「匯(存)入時間」欄所示時間,在桃園市八德區陸光街之統一超商內之自動櫃員機,以轉帳或現金存入之方式,存入如附表「匯(存)入帳戶」欄所示之各該帳戶,共詐得新臺幣(下同)144萬元,造成原告受有財產上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4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其遭被告以上開詐欺方式,以轉帳或提領現金方式將144萬元匯(存)入被告指定之帳戶等情,已據被告於他案刑事案件警詢、偵訊及二審審理時坦承不諱(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297號卷〈下稱偵25297卷〉第4至5頁、107年度偵字第4814號卷〈下稱偵4814卷〉第23頁,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4號卷第193、217頁),並有原告提出之LINE通訊內容畫面1冊、行動電話申登人查詢單(呂濬鑫、0000000000號)、原告彰化銀行八德分行及中國信託銀行八德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原告LINE對話紀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5月21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061913號函及暨其附件可證(見偵25297卷第19頁、第57至129頁)。至被告雖曾於他案刑事一審審理中否認有詐欺行為,並辯稱:是頂替呂濬鑫,非伊犯案,因當時伊已經要入監服刑,所以同意呂濬鑫把案子推給伊云云(見本院108年度原易字第48號卷〈下稱原易卷〉第54至56頁),然所述與證人許濬鑫之證述:以林宣如名義與原告交往並詐騙原告金錢的案件就是被告去做的,伊是幫被告向林宣如、李宛津、徐鈺軒借卡或帳戶等語(見原易卷第195至200頁)並不相符,參以被告關於詐騙原告之時間、過程、手法、詐騙之內容、匯入帳戶、帳戶取得方式、詐騙金額等,均已於刑事偵訊時詳細陳述,並非僅為空泛或概括性承認,若非被告確有親身參與,當無可能詳細敘述犯案之全部細節,堪認被告確有詐騙原告之行為。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以前揭方法詐騙原告,致原告受損144萬元,已如前述。從而,原告依前開法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144萬元,自屬有據。

五、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為侵權行為之債,兩造自無約定清償期及利率,原告主張被告應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上開書狀繕本業於110年2月3日寄存送達被告而生送達及催告效力,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39頁)可稽,是本件原告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為110年2月14日,應堪認定。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44萬元及自110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詐欺時間、方式 匯(存)入時間 原告帳戶或現金 來源 匯(存)入方式、金額 匯(存)入帳戶 1 假冒為「林宣如」之人,於民國107年1月13日晚上10時22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下列方式均同)佯稱:下星期一才領錢,請王漢于幫忙代為匯錢新臺幣(下同)3萬元給其家人云云,致王漢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存)入時間,自王漢于右列所示帳戶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存)入右列所示匯(存)入帳戶內。 民國107年1月13日晚上10時47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 新臺幣(下同)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徐鈺軒)   2 假冒為「林宣如」之人於107年1月14日下午5時58分許,佯稱:家裡需要用錢,但因明天才領薪水,向王漢于借款3萬元匯(存)入至伊母親帳號云云,致王漢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存)入時間,自王漢于右列所示帳戶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存)入右列所示匯(存)入帳戶內。 107年1月14日晚上6時18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哲銘) 3 假冒為「林宣如」之人,於107年1月16日下午5時11分許,佯稱:請王漢于幫忙匯錢6萬元給伊母親云云,致王漢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存)入時間,自王漢于右列所示帳戶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存)入右列所示匯(存)入帳戶內。 ⑴107年1月16日晚上6時12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徐鈺軒)   ⑵107年1月16日晚上6時21分許  彰化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徐鈺軒) 4 假冒為「林宣如」之人,於107年1月19日晚上10時14分許,佯稱:欲向王漢于借款6萬元以離職云云,致王漢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存)入時間,自王漢于右列所示帳戶及原有現金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存)入右列所示匯(存)入帳戶內。 ⑴107年1月20日某時許  彰化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宛津)   ⑵107年1月21日晚上6時7分許 原有現金 現金存入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宛津)(按:王漢于於107年1月21日下午5時43分許,原欲將該筆3萬元匯(存)入劉育珊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然因交易失敗而改匯(存)入前揭帳戶) 5 假冒為「林宣如」之人,於107年1月23日下午4時59分許,佯稱:需幫母親訂東西,請王漢于匯款3萬元云云,致王漢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存)入時間,自王漢于右列所示帳戶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存)入右列所示匯(存)入帳戶內。 107年1月23日某時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6 假冒為「林宣如」之人,107年1月23日晚上7時24分許,佯稱:因金融卡未開卡而無法領錢,請王漢于另匯款3萬元云云,致王漢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存)入時間,自王漢于右列所示帳戶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存)入右列所示匯(存)入帳戶內。 107年1月23日晚上8時8分許 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提領現金 現金存入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宛津)  7 假冒為「林宣如」之人,於107年1月26日下午5時17分許,佯稱:尚需付6萬元給酒店經紀以離職,請王漢于匯款6萬元云云,致王漢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存)入時間,自王漢于右列所示帳戶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存)入右列所示匯(存)入帳戶內。 ⑴107年1月26日某時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⑵107年1月26日某時許 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提領現金 現金存入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8 假冒為「林宣如」之人,於107年1月27日晚上8時48分許,佯稱:伊曾向酒店經紀公司借款6萬元幫忙家裡,但尚未還款,請王漢于匯款6萬元云云,致王漢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存)入時間,自王漢于右列所示帳戶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存)入右列所示匯(存)入帳戶內。 ⑴107年1月27日某時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⑵107年1月27日某時許 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提領現金 現金存入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9 假冒為「林宣如」之人,於107年1月28日下午5時5分許,佯稱:伊離開酒店工作前想借同事3萬元幫伊渡過難關,請王漢于匯款3萬元云云,致王漢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存)入時間,自王漢于右列所示帳戶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存)入右列所示匯(存)入帳戶內。 107年1月28日某時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10 假冒為「林宣如」之人,於107年1月29日上午1時39分許,佯稱:伊因買完給王漢于的禮物後身上沒錢,欲向王漢于借款3萬元云云,致王漢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存)入時間,自王漢于右列所示帳戶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存)入右列所示匯(存)入帳戶內。 107年1月29日某時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11 假冒為「林宣如」之人,逾107年1月30日晚上6時9分許,佯稱:需代父親清償債務,請王漢于匯款15萬元云云,致王漢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存)入時間,自王漢于右列所示帳戶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存)入右列所示匯(存)入帳戶內。 ⑴107年1月30日某時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⑵107年1月30日某時許 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提領現金 現金存入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⑶107年1月30日某時許 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提領現金 現金存入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宛津)    ⑷107年1月31日某時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⑸107年1月31日某時許 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提領現金 現金存入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12 假冒為「林宣如」之人,於107年2月1日早上2時59分許,佯稱:父親之債主另向伊索取款項,急欲向王漢于借款6萬元云云,致王漢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存)入時間,自王漢于右列所示帳戶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存)入右列所示匯(存)入帳戶內。 ⑴107年2月1日某時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⑵107年2月1日某時許 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提領現金 現金存入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13 假冒為「林宣如」之人,於107年2月3日晚上8時36分許,佯稱:母因裝心臟支架需要費用,欲借款12萬元云云,致王漢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存)入時間,自王漢于右列所示帳戶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存)入右列所示匯(存)入帳戶內。 ⑴107年2月3日某時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⑵107年2月3日某時許 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提領現金 現金存入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⑶107年2月4日某時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⑷107年2月4日某時許 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提領現金 現金存入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14 假冒為「林宣如」之人,107年2月5日晚上10時5分許,佯稱:母醫藥費及住院雜支需款6萬元云云,致王漢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存)入時間,自王漢于右列所示帳戶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存)入右列所示匯(存)入帳戶內。 ⑴107年2月5日某時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⑵107年2月5日某時許 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提領現金 現金存入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15 假冒為「林宣如」之人,於107年2月6日晚上7時56分許,佯稱:母住院尚需醫藥費及看護費6萬元云云,致王漢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存)入時間,自王漢于右列所示帳戶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存)入右列所示匯(存)入帳戶內。 ⑴107年2月6日某時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⑵107年2月6日某時許 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提領現金 現金存入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16 假冒為「林宣如」之人,於107年2月7日晚上8時24分許,佯稱:母親因病恐隨時離世,需金錢備用,欲借款6萬元云云,致王漢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存)入時間,自王漢于右列所示帳戶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存)入右列所示匯(存)入帳戶內。 ⑴107年2月7日某時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⑵107年2月7日某時許   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提領現金 現金存入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17 假冒為「林宣如」之人,於107年2月8日晚上8時29分佯稱:母親將放棄治療而拔管,拔管後需清償醫藥費9萬元云云,致王漢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存)入時間,自王漢于右列所示帳戶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存)入右列所示匯(存)入帳戶內。 ⑴107年2月8日某時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⑵107年2月8日某時許 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提領現金 現金存入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⑶107年2月8日某時許 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提領現金 現金存入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徐鈺軒)  18 假冒為「林宣如」之人,於107年2月9日下午5時19分許,佯稱:母親過世需給付醫藥費及喪葬費,欲向王漢于借款15萬元云云,致王漢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存)入時間,自王漢于右列所示帳戶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存)入右列所示匯(存)入帳戶內。 ⑴107年2月9日至2月10日間某時許(按:即本院卷一第273頁附表編號30-2)  王漢于向友人借得現金 現金存入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徐鈺軒)    ⑵107年2月9日某時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⑶107年2月9日某時許 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提領現金 現金存入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⑷107年2月10日某時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⑸107年2月10日某時許 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提領現金  現金存入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19 假冒為「林宣如」之人,於107年2月10日下午4時3分許,佯稱:母親過世後需給付喪葬費,因阿姨尚未領錢,欲先借款6萬元云云,致王漢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存)入時間,自王漢于右列所示帳戶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存)入右列所示匯(存)入帳戶內。 ⑴107年2月10日某時許(按:即本院卷一第273頁附表編號32-1) 王漢于向友人借得現金  現金存入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宛津)    ⑵107年2月10日某時許 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提領現金 現金存入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秉翰) 20 假冒為「林宣如」之人,於107年2月11日下午5時4分許,佯稱:母親之喪葬費對帳後短少9萬元,欲借款9萬元云云,致王漢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存)入時間,自王漢于右列所示帳戶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存)入右列所示匯(存)入帳戶內。 ⑴107年2月11日某時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⑵107年2月11日某時許 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提領現金 現金存入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⑶107年2月11日某時許 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提領現金 現金存入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徐鈺軒)  21 假冒為「林宣如」之人,於107年2月13日晚上8時24分許,佯稱:需要用錢,欲借款3萬元云云,致王漢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存)入時間,自王漢于右列所示帳戶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存)入右列所示匯(存)入帳戶內。 ⑴107年2月13日某時許(按:即本院卷一第273頁附表編號3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 2萬5,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⑵107年2月13日某時許(按:即本院卷一第273頁附表編號39) 彰化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 5,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22 假冒為「林宣如」之人,於107年2月14日至15日間,佯稱:需用錢,欲借款云云,致王漢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存)入時間,自王漢于右列所示帳戶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存)入右列所示匯(存)入帳戶內。 ⑴107年2月14日某時許(按:即本院卷一第273頁附表編號4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 2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⑵107年2月14日某時許(按:即本院卷一第273頁附表編號4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 1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⑶107年2月15日某時許(按:即本院卷一第273頁附表編號42) 彰化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2萬5,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23 假冒為「林宣如」之人,於107年2月18日某時許,佯稱:需用錢欲借款云云,致王漢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存)入時間,自王漢于右列所示帳戶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存)入右列所示匯(存)入帳戶內。 107年2月18日某時許 彰化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 5,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24 假冒為「林宣如」之人,107年3月9日下午5時許,佯稱:需用錢欲借款云云,致王漢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存)入時間,自王漢于右列所示帳戶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存)入右列所示匯(存)入帳戶內。 107年3月9日某時許(按:即本院卷一第273頁附表編號44) 彰化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82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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