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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224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3 日

聲請人
何敬智即台灣龍傑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代理人
劉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台灣龍傑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龍傑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事件經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90號裁定展期後,原應於民國110 年10 月23日清算完結,惟因公司之財務結算尚在進行中,其清算事務尚未終結,為此聲請准將清算期間再予延展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95年度司字第208 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110年10月23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10年10月23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11年4月23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司字第224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展期清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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