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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5521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1 日

聲明人
即參與分配
債權人
陳易鈴 桃園市○○區○○○街00號6樓之3

上列聲明人對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5521號強制執行事件,聲明參與分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人之參與分配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時,應提出該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執行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亦明。

二、聲明人並非對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其對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5521號強制執行事件聲明參與分配,自應提出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始屬合法。惟聲明人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命其於5日內補正執行名義正本,惟聲請人僅112年11月27日陳報其於112年11月24日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之聲請狀影本,尚未取得執行名義,顯然無法補正,依上開規定,其參與分配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明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5521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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