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小字第6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638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劉明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祖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此於小額事件之抗告程序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第495 條之1 第1 項等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繳抗告程序裁判費用1,000 元,嗣本院於107 年11月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107 年11月12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抗告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