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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小字第6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涂偉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638號

抗告人
即原告
劉明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祖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此於小額事件之抗告程序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第495 條之1 第1 項等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繳抗告程序裁判費用1,000 元,嗣本院於107 年11月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107 年11月12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抗告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小字第638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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