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五五三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許炎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五五三號

原告
丁○○
被告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業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百分之五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原告起訴時,原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及其中五十萬元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起,餘五十萬元自九十一年二月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繼於本院審理時,因被告已清償十萬元,減縮為請求償還九十萬元,利息則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起算(見本院卷第十八頁)。此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相符,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應予准許。

二、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其債務人呂郭秋菊之繼承人,呂郭秀菊前向原告借款,分別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以為清償,詎原告屆期提示,竟遭存款不足為由退票,為此依票據、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九十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1被告甲○○:願意還錢,且已先還十萬元給原告(即原告減縮之部分),現在因經濟狀況不佳,無力還錢。2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聲請拋棄繼承。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其債務人呂郭秋菊之繼承人,呂郭秀菊前向原告借款,分別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以為清償,詎原告屆期提示,竟遭存款不足為由退票等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單(見支付命令卷第五、六頁)、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見本院卷第二十、二一頁)為證,被告二人對此亦無爭執,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而被告丙○○辯稱其已拋棄繼承一節,則已提出本院拋棄繼承准予備查通知書為證(見本院卷第四頁),觀之該通知書內容,呂郭秋菊於九十年九月三十日死亡後,被告確與呂郭秋菊另一繼承人乙○○(已歿)於法定期間內之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是被告丙○○此部分所辯,亦屬有據。

(二)按支票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系爭支票之發票人雖於票載到期日前死亡,惟支票票據債務之成立,應以發票人交付支票於受款人完成發票行為之時日為準,至支票所載發票日期,僅係行使票據債權之限制,是原告依據票據、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甲○○給付原告九十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九十二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而被告丙○○既已合法拋棄繼承,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原告請求被告丙○○連帶給付上開金額,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本件為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九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呂郭秋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伍拾萬元│AP○○九九二一│││ ││溪分行│││○││├─┼─────────┼─────────┼───────────┼────────┼────────┼──┤│2│呂郭秋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伍拾萬元│AP○○九九二一│││ ││溪分行│││一││└─┴─────────┴─────────┴───────────┴────────┴────────┴──┘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法 官 許炎灶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五五三號於民國 93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