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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174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1742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用,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以原告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裁定原告應於收受通知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520 元,該裁定並於民國96年11月20日送達原告收送,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未見補正,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證,揆諸前揭說明,其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呂綺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阮承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1742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