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17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1742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用,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以原告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裁定原告應於收受通知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520 元,該裁定並於民國96年11月20日送達原告收送,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未見補正,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證,揆諸前揭說明,其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