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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58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584號

原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原告提出雙方所簽訂之大眾商業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前段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除法律所規定之法院有管轄權外,持卡人及其連帶保證人並同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當事人間所合意管轄之第一審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584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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