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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5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楊陵萍簡廷恩王紹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551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柏凱
指定辯護人
謝耿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 年度偵字第2806號、第3617號、第38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曾柏凱犯附表三編號1至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沒收之。

未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內含搭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得共計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曾柏凱(綽號阿賓)明知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在網路上販賣之HTC 廠牌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售價新臺幣(下同)5,000 元,低於一般市場行情(單機價約20,000元),且該男子持用無來電顯示之電話號碼與之聯繫,主觀上已預見該行動電話可能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為吳怡德所有,於民國101 年3 月27日22時30分許,在雲林縣斗六市○○○路2 號5 樓住處發現遭竊),竟為貪小便宜,基於購得贓物仍不違反其本意之未必故意,在雲林縣斗六市西平郵局門口,以5,000 元之價格向該名男子買受之,並將其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插入使用(案發後遭竊HTC 廠牌行動電話已發還吳怡德保管)。

二、曾伯凱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均誤載為安非他命,由本院逕予更正)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所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各別犯意,持用其所有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支(搭配使用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張,下稱本案行動電話,未扣案)作為對外聯絡之工具,並使用其所有之電子磅秤1 臺作為販賣前秤重之工具,而分別為下述販賣毒品之行為:

㈠販賣海洛因予蔡中桂之部分:

⒈曾柏凱於101 年4 月19日19時43分、20時8 分、21時26分、21時52分、22時40分許,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蔡中桂聯絡(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並於通話結束後不久,由曾柏凱前往南投竹山鎮○○路某便利商店前,以4,000 元之價格,販賣海洛因乙包予蔡中桂,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完成交易(價金未扣案)。

⒉曾柏凱於101 年4 月22日19時17分、20時20分、21時49分、22時21分、28分許,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蔡中桂聯絡(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並於通話結束後不久,由曾柏凱前往南投竹山鎮○○路與鯉行路路口處,以2,000 元之價格,販賣海洛因乙包予蔡中桂,雙方銀貨兩訖,買賣完成(價金未扣案)。

⒊曾柏凱於101 年4 月28日21時51分、23時7 分、4 月29日0時0 分、10分、14分、20分許,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蔡中桂聯絡(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並於通話結束後不久,由曾柏凱前往南投竹山鎮廣安宮前,以4,000 元之價格,販賣海洛因乙包予蔡中桂,並向蔡中桂收取價款4,000 元(未扣案),交易完成。

⒋曾柏凱於101 年5 月3 日10時30分、59分、11時23分許,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蔡中桂聯絡(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並於通話結束後不久,由曾柏凱前往上開廣安宮前,以4,000 元之價格,販賣海洛因乙包予蔡中桂,蔡中桂並交付價款4,000 元(未扣案)予曾柏凱收訖,買賣完成。

⒌曾柏凱於101 年5 月5 日17時45分、20時35分許,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蔡中桂聯絡(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並於通話結束後不久,由曾柏凱前往上揭廣安宮前,以4,000 元之價格,販賣海洛因乙包予蔡中桂,同時向蔡中桂收取價款4,000 元(未扣案),完成買賣。

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張瑜庭、賴宏志之部分:

⒈曾柏凱於101 年3 月7 日21時16分、27分、29分、23時9 分、11分、26分許,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張瑜庭聯絡(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並於通話結束後不久,由曾柏凱前往雲林縣斗六市全買大賣場前,以500 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乙包予張瑜庭,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價金未扣案),買賣完成。

⒉曾柏凱於101 年3 月9 日19時28分、20時15分、50分、59分、21時8 分、15分、18分許,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張瑜庭聯絡(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並於通話結束後不久,由曾柏凱前往雲林縣斗六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前,以2,000 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藥丸狀)予張瑜庭,雙方銀貨兩訖,完成交易(價金未扣案)。

⒊曾柏凱於101 年3 月11日16時27分許,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起訴書均誤載為00000000003 號,本院逕予更正)行動電話之賴宏志聯絡(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並於通話結束後不久,由曾柏凱前往雲林縣斗六市環球科技大學前,以1,000 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乙包予賴宏志,並向賴宏志收取價款1,000 元(未扣案),完成交易。

⒋曾柏凱於101 年3 月17日23時57分、3 月18日0 時10分許,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賴宏志聯絡(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並於通話結束後不久,由曾柏凱前往雲林縣古坑鄉東和某便利商店前,以1,000 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乙包予賴宏志,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價金未扣案),交易完成。

⒌曾柏凱於101 年3 月25日22時3 分、11分許,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賴宏志聯絡(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並於通話結束後不久,由曾柏凱前往雲林縣斗六市全買大賣場前,以4,000 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乙包予賴宏志,賴宏志並交付4,000 元之價款(未扣案)予曾柏凱收訖,完成買賣。

三、嗣因警方調閱前述失竊HTC 廠牌行動電話之通聯紀錄,又對對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號碼實施通訊監察,並由警方至曾柏凱位於雲林縣斗六市鎮○路220 巷32號2 樓房間內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方循線查獲上情。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

㈠附表一編號1至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見附表編號1至所示),係警方持本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對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號碼實施通訊監察後所取得,並無違法監聽之情,此有本院101 年度聲監字第102 號、100 年度聲監續字第187 號、第256 號通訊監察書各1 紙在卷可查(見斗南警卷第98頁至第106 頁),被告曾柏凱與其辯護人對各該譯文內容真實性也不爭執,是前述通訊監察譯文應有證據能力。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蓋檢察官在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性質上屬傳聞證據,惟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並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查蔡中桂、張瑜庭及賴宏志在檢察官面前製作之偵訊筆錄(見他卷第66頁至第69頁、第91頁至第94頁、第144 頁至第147 頁),內容均係檢察官令渠等以證人身分具結後所為之證述,有證人結文3 紙在卷可參(見他卷第70頁、第95頁、第148 頁),被告及其辯護人均未提及檢察官在訊問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亦未釋明上開證人之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開規定,前開偵訊筆錄均得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㈢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同有規定。本判決後開所引用之其餘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括言詞及書面陳述),原則上均不得作為證據使用,惟被告及辯護人均知上開證據資料為傳聞證據,但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第124 頁、第149 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事,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前說明,應認該等供述證據例外具有證據能力。

二、證明力方面:

㈠犯罪事實之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在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81頁、第122 頁反面、第148 頁反面),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吳怡德於警詢中之陳述情節相符(見偵2806卷第8 頁至第8 之1 頁),並有通聯調閱及基資申請單、贓物認領保管單、門號0000000000號之雙向通聯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雲林縣警察局初抵刑案現場查訪紀錄表、勘察採證同意書、蒐證照片5 張及失竊HTC 廠牌行動電話照片3 張在卷可稽(見斗六警卷第8 頁至第12頁、第18頁至第36頁;偵2806卷第16頁至第17頁)。依上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被告故買贓物之犯行洵堪認定。

㈡犯罪事實之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亦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不諱(見本院卷第122 頁反面、第148 頁反面),核與證人蔡中桂、張瑜庭、賴宏志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見他卷第53頁至第61頁、第66頁至第69頁、第73頁至第83頁、第91頁至第94頁、第126 頁至第135 頁、第144 頁至第147 頁),並有附表一編號1至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佐。觀之被告與蔡中桂等人之通話內容,不時使用暗語(例如「同樣的」、「可以那個」等),甚至在談妥交易地點或數量後旋即結束通話,此與一般親朋好友閒話家常之對話有別,卻與實務上常見毒品交易之通話模式相符,益證被告與蔡中桂等人見面,確係為了交易毒品無誤。此外,也有扣得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物可資佐證。另針對被告販賣毒品之利潤,被告供稱:我只是從中賺一些施用而已(見本院卷第123 頁至第123 頁反面),即被告將購入之毒品留下少許供己施用後,以相同價格販出,賺取其中「量差」,以免除或減少自身購買毒品之花費,也可認被告確有藉販賣毒品以營利之主觀意圖與客觀行為。依此可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被告販賣毒品之犯行也可認定。

三、綜上足認被告故買贓物及販賣毒品之行為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刑法上對故買贓物罪之贓物認識,包括直接故意及間接故意,即對贓物有不確定之認識仍予收買,亦應成立本罪;質言之,對於所買受之物,毋庸認識其係犯何罪所得之物,及其犯人為誰,均可成立該罪(最高法院79年度臺上字第287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所買受之HTC 廠牌行動電話價格低於市價不少,且賣方係以未顯示來電之號碼與被告聯繫,當可合理懷疑該行動電話係來路不明之贓物,被告為智識程度正常之人,自難諉稱不知。是被告主觀上,自已預見該行動電話為贓物之可能,則其決意購買,自有故買贓物之未必故意。是以,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所為,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2 項之故買贓物罪;就犯罪事實㈠⒈至⒌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㈡⒈至⒌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起訴書就犯罪事實之部分,論罪法條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收受贓物罪,但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明載被告購買贓物之事實,並經公訴檢察官到庭更正論罪法條為刑法第349 條第2 項之故買贓物罪,本院復於審判中告知前述更正後之罪名予被告及其辯護人答辯,自得依法論處,應先敘明。

二、被告所犯上開各罪(故買贓物一罪、販賣第一級毒品五罪及販賣第二級毒品五罪),犯意各別,行為各自獨立,應分論併罰之。

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立法理由係為使刑事案件儘速確定,鼓勵被告認罪,並節省司法資源。又所謂自白,乃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至行為人之行為應如何適用法律,既屬法院就所認定之事實,本於職權而為法律上之評價,故被告是否曾為自白,不以自承所犯之罪名為必要。且自白既係被告於刑事訴追機關發覺其犯行後,自動供出不利於己之犯罪事實。故不論該被告之自白,係出於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一次或多次,並其自白後有無翻異,均屬之(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387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就主要部分之承認,以販賣毒品為例,即係承認有價金之交付及毒品之交付(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402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就犯罪事實㈠⒈至⒌之部分,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交付海洛因予蔡中桂,並向蔡中桂收取金錢,其僅辯稱係幫蔡中桂買(見斗南警卷第7 頁至第13頁;偵2806卷第13頁);就犯罪事實㈡⒈⒉⒋⒌部分也均坦承有交付毒品並收取金錢之事實(見斗南警卷第14頁至第17頁、第20頁;偵2806卷第13頁),依前說明,核屬對主要犯罪事實之承認,嗣被告於審判中就被訴犯罪事實全部自白,參前最高法院判決要旨,應符合偵查及審判中自白之要件,爰依上述規定,就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指犯罪事實㈠⒈至⒌)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指犯罪事實㈡⒈⒉⒋⒌)依法減輕其刑。至於被告其他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指犯罪事實㈡⒊),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均辯稱沒有交易成功(見斗南警卷第17頁至第18頁;偵2806卷第13頁),不符合偵查中自白之要件,無前述規定之適用,併此陳明。

四、被告陳稱其有供出毒品上游「張瑋崇」、「高偉三」而由警方查獲,惟經本院函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是否有上開情事,雲林地檢署函覆略以:①被告僅提供曾向綽號「阿三」真實姓名為高偉三之人購買海洛因,惟未提供高偉三之電話、地址,致無法查緝高偉三有無販毒之事證。②張瑋崇係因他案被查獲時曾請被告確認,並非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此有雲林地檢署101 年9 月20日雲檢文仁101 偵字第3617字第25146 號函、101 年9 月27日雲檢文仁101 偵字第3617字第25678 號函各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1頁、第93頁),是以被告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減刑規定之適用,一併敘明。

五、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且販賣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相同,不可謂不重。倘依其情狀處以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最高法院95年臺上字第788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同法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最高法院70年度第6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基此,本院審酌被告販賣海洛因之對象僅有1 人,次數不過5 次,交易金額為2,000 元或4,000 元,另被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張瑜庭、賴宏志之部分,次數也只有5 次,金額或為500 元、1,000 元、2,000 元或4,000 元,獲利均非豐碩,而由被告上述販賣次數與金額以觀,堪認被告為小額零星販賣,販賣毒品之惡性與情節與「中盤」或「大盤」毒梟有重大差異,若就其前述犯行量處法定最低刑度之刑(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減輕後最輕為有期徒刑15年,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減輕後最輕為有期徒刑3 年6 月,未減輕部分則為有期徒刑7 年),均猶嫌過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本院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所犯第一級毒品罪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刑,並就適用前述自白規定減刑之被告各次犯行部分,依法遞減輕之。

六、量刑之考量:

㈠數罪併罰在定其應執行之刑之際,自應再為應執行之刑的決定,亦屬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其考量結果,並非單純表示一種數罪刑度的總和而已,而是再次對於同一行為人責任的檢視。相較刑法第57條定有科刑時應審酌的事項,此項規定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而言。而合併刑之宣告,則屬一種對犯罪人本身及所犯之各種犯罪的綜合判斷。申言之,定執行之刑的宣告,並非在法定範圍之內自由裁定,應注意行為人從其犯數罪所反映的人格特性,及考量刑法目的相關刑事政策,妥為宣告。而刑法的功能中,除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之外,更重要的是,行為人再社會化及具體的社會保護作用,否則加諸過度之刑罰於被告,徒僅造成責任報應,去實現一個未知、抽象的正義。因此,是否為被告長期性監禁宣告的同時,應一併考量被告犯案情節對社會之衝擊,並注意此舉是否造成被告更生絕望的心理影響,使得被告的人格遭受完全性地抹滅。換言之,必須考量刑罰手段的相當性,儘量選擇能使受刑人復歸合社會生活之刑罰方法。法官無法以所謂「治亂世用重典」之理由,加重刑罰以圖遏止歪風,不能過度強調所謂一般預防的刑罰目的。實則,就人性尊嚴及人權的思想而言,任何一個人均非他人的工具,以加重被告的刑罰作為達到阻嚇其他人犯罪的手段,被告已淪為教化社會大眾的工具,喪失了作為一個人主體性,這均與我國刑事政策之立法有違。凡此即構成最高法院所揭示「內部界限」之意義。

㈡爰審酌被告故買贓物,成為竊盜宵小銷贓之管道,除造成被害人追償困難,檢警查緝不易外,亦間接助長竊盜風氣,危害社會秩序,另其販賣毒品之犯行,增加毒品在社會流通之危險性,且令施用毒品者沉迷於毒癮,無法自拔,輕則戕害個人身心,重則因缺錢購毒而引發各式犯罪,均不可取,但本院念及被告犯後能坦承犯罪,犯後態度尚佳,且被告並無犯罪之前科(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信被告平日素行尚可,並非大惡之人,暨被告各次販賣毒品之種類與金額不同,犯罪情節有輕重之別,再考量被告為68年次,現年33歲,若對被告量處過重之刑,反而會使其失去改過自新、重新做人之意念與機會,並增加國家財政負擔,日後,待其由監所假釋或執行期滿出監後,勢必使得被告更難以復歸社會,對於社會的警示、教化,也沒有功用,被告若經此司法程序能改過遷善,早日回歸家庭與社會,將來仍能有所作為,暨被告自承被羈押前是從事園藝造景工作,因工作壓力導致心情不好沾染毒品才會踏上販賣一途,與太太已經離婚,育有1 子(13歲),有2 個姊妹已經出嫁,家中有父母及祖母,教育程度為高職資訊科畢業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所示之刑,再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七、沒收部分:

㈠沒收係屬從刑,倘無主刑,即無所附麗。案內扣押之贓證物品,縱屬違禁物,既與判決所認定之犯罪無關,即不能於該犯罪諭知之主刑項下,併予宣告沒收無關之違禁物,至檢察官應否以另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要屬另外問題,不容混淆(最高法院97年度臺非字第582 號判決要旨可參)。查扣案之海洛因1 包及甲基安非他命3 包(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經送驗之結果,固分別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但被告供稱上開毒品係單純供其施用,與本案販賣行為無關(見本院卷第124 頁),參前最高法院判決要旨,自不能於本案宣告沒收,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犯第4 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但該條項並無如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所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明文,自屬相對沒收主義之立法。是其應沒收之物,應以屬被告所有者為限(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05 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屬於本條所定沒收之標的,如得以直接沒收者,判決主文僅宣告沒收即可,不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須沒收之標的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始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選項問題。而「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係屬兩種選項,分別係針對現行貨幣以外之其他財產與現行貨幣而言。其中,「追徵其價額」者,係指所沒收之物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沒收時,因其實際價值不確定,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之價額,並無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倘嗣後追徵其金錢價額,不得結果而須以其財產抵償者,要屬行政執行機關依強制執行之法律之執行問題,即無不能執行之情形,自毋庸諭知「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如不能沒收之沒收標的為金錢時,因價值確定,判決主文直接宣告「以其財產抵償之」即可,不發生追徵價額之問題(最高法院99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則:

⒈被告各次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所得,均未扣案,應依前述規定於各罪項下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⒉被告持以販毒聯絡使用之本案行動電話(含搭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認在卷(見本院卷第161 頁反面至第162 頁),雖未扣案,但無證據證明已經滅失,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行動電話話機或晶片卡均屬動產,依民法第761 條第1 項規定,其所有權移轉係以讓與合意及物之交付為生效要件,與行動電話門號是否辦理移轉登記無關(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5172號、第269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前述門號申辦人固非被告(見本院卷第32頁),惟被告供稱係朋友所贈(見本院卷第161 頁反面),則該門號自屬被告所有無誤,併此敘明。

⒊扣案之電子磅秤1 臺(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為被告所有供本案販賣行為之毒品秤重工具,亦經被告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24 頁至第124 頁反面),依適用上開規定於各販賣毒品罪項下宣告沒收之。

⒋本案遭查扣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晶片卡,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吸食器1 組及塑膠鏟管2 支(如附表二編號5、6所示),被告均否認與本案販賣行為有關(見本院卷第124 頁、第161 頁反面),自無從依前述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肆、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 項前段。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第17條第2 項、第19條第1 項。

三、刑法第11條、第349條第2 項、第59條、第51條第5 款。

四、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本案經檢察官莊珂惠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王紹銘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收受贓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000 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本案通訊監察譯文一覽表
┌──┬─────┬────────────────┬──────────┐
│編號│   時間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        備註        │
├──┼─────┼────────────────┼──────────┤
│ 1 │①        │A:0000000000(曾柏凱)【受話】│①佐證犯罪事實㈠⒈│
│    │101 年4 月│B:0000000000(蔡中桂)【發話】│  。                │
│    │19日19時43├────────────────┤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分04秒    │B:我是林仔的朋友。            │  斗南警卷第26頁至第│
│    │          │A:我知道,他說你那邊,要拿茶葉│  28頁。            │
│    │          │    下來。                      │                    │
│    │          │B:黑阿。                      │                    │
│    │          │A:你們到哪裡了。              │                    │
│    │          │B:我坦白跟你說,我騎摩托車,我│                    │
│    │          │    離竹山街上還有一段距離,要不│                    │
│    │          │    然你到時候,茶葉錢我多貼你一│                    │
│    │          │    些油錢,你送茶葉來,我要茶葉│                    │
│    │          │    。                          │                    │
│    │          │A:好阿。                      │                    │
│    │          │B:因為我住在山上,在林仔她姊夫│                    │
│    │          │    那裏。                      │                    │
│    │          │A:我不知道。                  │                    │
│    │          │B:你不知道,我也不知道,我跟你│                    │
│    │          │    說,不是林仔那種的,是另一款│                    │
│    │          │    。                          │                    │
│    │          │A:這樣喔,我要問看ㄟ。        │                    │
│    │          │B:這樣喔。                    │                    │
│    │          │A:我要問看ㄟ,再跟你講。      │                    │
│    │          │B:多久才有消息。              │                    │
│    │          │A:大約一個半小時,要問一下,這│                    │
│    │          │    麼晚了。                    │                    │
│    │          │B:所以你那邊有另一款茶葉就對了│                    │
│    │          │    。                          │                    │
│    │          │A:對阿,你可能不適合。        │                    │
│    │          │B:林仔那個。                  │                    │
│    │          │A:黑阿。                      │                    │
│    │          │B:不是那種的拉。              │                    │
│    │          │A:我知道啦,那一種就,要叫人也│                    │
│    │          │    休息了,你等我要消息。      │                    │
│    │          │B:你知道我的意思,不是林的那一│                    │
│    │          │    個。                        │                    │
│    │          │A:我知道。                    │                    │
│    ├─────┼────────────────┤                    │
│    │②        │A:0000000000(曾柏凱)【受話】│                    │
│    │101 年4 月│B:0000000000(蔡中桂)【發話】│                    │
│    │19日20時8 ├────────────────┤                    │
│    │分33秒    │B:你問有沒有。                │                    │
│    │          │A:我晚一點告訴你。            │                    │
│    │          │B:怎樣講。                    │                    │
│    │          │A:晚一點,差不多一小時。      │                    │
│    │          │B:這樣阿。                    │                    │
│    │          │A:我也要等他跟我說。          │                    │
│    │          │B:好阿,這一款你本身也沒有。  │                    │
│    │          │A:黑,我沒。                  │                    │
│    │          │B:你聯絡到在打給我。          │                    │
│    │          │A:好。                        │                    │
│    ├─────┼────────────────┤                    │
│    │③        │A:0000000000(曾柏凱)【發話】│                    │
│    │101 年4 月│B:0000000000(蔡中桂)【受話】│                    │
│    │19日21時26├────────────────┤                    │
│    │分11秒    │A:你好,在忙嗎。              │                    │
│    │          │B:沒有。                      │                    │
│    │          │A:我等一下過去那邊拿茶葉,拿你│                    │
│    │          │    要的春茶。                  │                    │
│    │          │B:我跟你說,你到竹山國小那邊有│                    │
│    │          │    一間新的萊爾富,知道巴。    │                    │
│    │          │A:我知道,三角那邊。          │                    │
│    │          │B:公園那邊。                  │                    │
│    │          │A:我去到那邊打給你,你哪邊會很│                    │
│    │          │    遠嗎。                      │                    │
│    │          │B:我現在就要出門了。          │                    │
│    │          │A:這樣我要出門在打給你。      │                    │
│    │          │B:我去到那裏還要六、七公里,我│                    │
│    │          │    住山這裡。                  │                    │
│    │          │A:我過林內那在打給你。        │                    │
│    │          │B:你要跟我拿去,看你要什麼樣式│                    │
│    │          │    ,去那邊在挑。              │                    │
│    │          │B:你哪邊有很多樣式。          │                    │
│    │          │A:應該是會合拉,不合就算了,不│                    │
│    │          │    勉強。                      │                    │
│    │          │B:這要還要多久。              │                    │
│    │          │A:我打給你,不會很久。        │                    │
│    │          │B:你到林內在打給我,我這邊出去│                    │
│    │          │    十幾分鐘。                  │                    │
│    ├─────┼────────────────┤                    │
│    │④        │A:0000000000(曾柏凱)【受話】│                    │
│    │101 年4 月│B:0000000000(蔡中桂)【發話】│                    │
│    │19日21時52├────────────────┤                    │
│    │分8 秒    │B:你什麼時候出發。            │                    │
│    │          │A:我在十分鐘出發。            │                    │
│    │          │B:你早一點出發,我去竹山街上買│                    │
│    │          │    一下東西,我現在街上了,你到│                    │
│    │          │    萊爾富在打給我。            │                    │
│    ├─────┼────────────────┤                    │
│    │⑤        │A:0000000000(曾柏凱)【發話】│                    │
│    │101 年4 月│B:0000000000(蔡中桂)【受話】│                    │
│    │19日22時40├────────────────┤                    │
│    │分9 秒    │A:我到了。                    │                    │
│    │          │B:萊爾富這裡,我在對面那裏,我│                    │
│    │          │    走出來,客運這裡,你知道嗎。│                    │
│    │          │A:不知道,我現在在公園這裡。  │                    │
│    │          │B:我現在也在公園這裡,你現在車│                    │
│    │          │    轉進來,你有看到我嗎。      │                    │
│    │          │A:有。                        │                    │
├──┼─────┼────────────────┼──────────┤
│ 2 │①        │A:0000000000(曾柏凱)【受話】│①佐證犯罪事實㈠⒉│
│    │101 年4 月│B:0000000000(蔡中桂)【發話】│  。                │
│    │22日19時17├────────────────┤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分14秒    │B:我??你還有辦法發落我。    │  斗南警卷第28頁至第│
│    │          │A:不知道,要問一下。          │  29頁。            │
│    │          │B:要不然你幫我問兩千的茶。    │                    │
│    │          │A:好。                        │                    │
│    │          │B:問怎樣先打電話給我。        │                    │
│    ├─────┼────────────────┤                    │
│    │②        │A:0000000000(曾柏凱)【受話】│                    │
│    │101 年4 月│B:0000000000(蔡中桂)【發話】│                    │
│    │22日20時20├────────────────┤                    │
│    │分24秒    │B:有聯絡到嗎。                │                    │
│    │          │A:聯絡不到,我打給你。        │                    │
│    │          │B:之前連絡這麼好聯絡,現在這麼│                    │
│    │          │    難。                        │                    │
│    │          │A:沒,他人出外。              │                    │
│    │          │B:出外。                      │                    │
│    │          │A:他人去??,看他回來在聯絡你│                    │
│    │          │    。                          │                    │
│    │          │B:你沒有電話連絡他。          │                    │
│    │          │A:我有電話跟他聯絡,他電話沒開│                    │
│    │          │    機,我問朋友她??          │                    │
│    │          │B:你之前那一些都沒有了。      │                    │
│    │          │A:都沒有了。                  │                    │
│    ├─────┼────────────────┤                    │
│    │③        │A:0000000000(曾柏凱)【受話】│                    │
│    │101 年4 月│B:0000000000(蔡中桂)【發話】│                    │
│    │22日21時49├────────────────┤                    │
│    │分15秒    │B:你在休息。                  │                    │
│    │          │A:對阿。                      │                    │
│    │          │B:想說去你那裏走走。          │                    │
│    │          │A:好阿。                      │                    │
│    │          │B:我差不多半小時在一樣那個地方│                    │
│    │          │    。                          │                    │
│    │          │A:一樣那個地方。              │                    │
│    │          │B:一樣在那個喝酒的地方。      │                    │
│    │          │A:我跟你說,要不然你進來之前那│                    │
│    │          │    個地方。                    │                    │
│    │          │B:後來講的那個地方。          │                    │
│    │          │A:溪仔路。                    │                    │
│    │          │B:好。                        │                    │
│    │          │A:你現在要出發了。            │                    │
│    │          │B:對。                        │                    │
│    │          │A:你來到竹山打電話給我。      │                    │
│    │          │B:好。                        │                    │
│    │          │A:來到竹山出去剛剛好。        │                    │
│    ├─────┼────────────────┤                    │
│    │④        │A:0000000000(曾柏凱)【發話】│                    │
│    │101 年4 月│B:0000000000(蔡中桂)【受話】│                    │
│    │22日22時21├────────────────┤                    │
│    │分44秒    │B:我從對面這一條上來。        │                    │
│    │          │A:我也看路。                  │                    │
│    ├─────┼────────────────┤                    │
│    │⑤        │A:0000000000(曾柏凱)【受話】│                    │
│    │101 年4 月│B:0000000000(蔡中桂)【發話】│                    │
│    │22日22時28├────────────────┤                    │
│    │分33秒    │B:你沒看到我。                │                    │
│    │          │A:有阿,你站比較進去。        │                    │
│    │          │B:路口這麼多車。              │                    │
├──┼─────┼────────────────┼──────────┤
│ 3 │①        │A:0000000000(曾柏凱)【受話】│①佐證犯罪事實㈠⒊│
│    │101 年4 月│B:0000000000(蔡中桂)【發話】│  。                │
│    │28日21時51├────────────────┤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分22秒    │B:「阿仁」有跟你開講。        │  斗南警卷第29頁至第│
│    │          │A:我知道,等一下我去你那裡,經│  30頁。            │
│    │          │    過你那裡。                  │                    │
│    │          │B:哦,要泡茶啦。              │                    │
│    │          │A:嘿啊!送你要的茶。          │                    │
│    │          │B:我要頭一次的那個,頭一次那個│                    │
│    │          │    喝的比較合適。              │                    │
│    │          │A:我要問看看,這麼晚不知有法度│                    │
│    │          │    。                          │                    │
│    │          │B:不然能問多少,問多少,加減泡│                    │
│    │          │    也好。                      │                    │
│    │          │A:好啦,沒有的話,可能醜呀,因│                    │
│    │          │    為這季沒中。                │                    │
│    │          │B:那個人應該問有吧。          │                    │
│    │          │A:不知,我不知道,去看怎樣才講│                    │
│    │          │    。                          │                    │
│    │          │B:若有弄頭一次那個。          │                    │
│    │          │A:好,我知道。                │                    │
│    ├─────┼────────────────┤                    │
│    │②        │A:0000000000(曾柏凱)【受話】│                    │
│    │101 年4 月│B:0000000000(蔡中桂)【發話】│                    │
│    │28日23時7 ├────────────────┤                    │
│    │分57秒    │B:你有去問「茶」那個。        │                    │
│    │          │A:等一下看怎樣再講,好嗎?等一│                    │
│    │          │    下經過,我遶一下夜市。      │                    │
│    │          │B:好。                        │                    │
│    ├─────┼────────────────┤                    │
│    │③        │A:0000000000(曾柏凱)【發話】│                    │
│    │101 年4 月│B:0000000000(蔡中桂)【受話】│                    │
│    │29日0 時0 ├────────────────┤                    │
│    │分20秒    │A:「兄仔」我在清潔隊這條路上來│                    │
│    │          │    。                          │                    │
│    │          │B:哦,這樣,你可以從我們這線上│                    │
│    │          │    來一點,茶廠還在忙,要10分鐘│                    │
│    │          │    才能結束。                  │                    │
│    │          │A:我慢慢走就好。              │                    │
│    │          │B:你有法度進來嗎?            │                    │
│    │          │A:有,應該有。                │                    │
│    │          │B:我講你進來都是茶廠,你進來有│                    │
│    │          │    2 條路,你進來看到「廣安宮」│                    │
│    │          │    ,這是我庄頭,做茶都做的很晚│                    │
│    │          │    。                          │                    │
│    │          │A:好。                        │                    │
│    ├─────┼────────────────┤                    │
│    │④        │A:0000000000(曾柏凱)【發話】│                    │
│    │101 年4 月│B:0000000000(蔡中桂)【受話】│                    │
│    │29日0 時10├────────────────┤                    │
│    │分48秒    │A:我找不到。                  │                    │
│    │          │B:找不到。                    │                    │
│    │          │A:我跑很進來,我在9彎18捌。   │                    │
│    │          │B:你再進來2 公里,有1 間廣安宮│                    │
│    │          │    ,再進來都是茶廠。          │                    │
│    ├─────┼────────────────┤                    │
│    │⑤        │A:0000000000(曾柏凱)【發話】│                    │
│    │101 年4 月│B:0000000000(蔡中桂)【受話】│                    │
│    │29日0 時14├────────────────┤                    │
│    │分0 秒    │A:我到了。                    │                    │
│    │          │B:你等我5 分鐘,你在廟埕。    │                    │
│    ├─────┼────────────────┤                    │
│    │⑥        │A:0000000000(曾柏凱)【受話】│                    │
│    │101 年4 月│B:0000000000(蔡中桂)【發話】│                    │
│    │29日0 時20├────────────────┤                    │
│    │分11秒    │A:你講廟在那裡,我這裡有1 間中│                    │
│    │          │    興紀念堂。                  │                    │
│    │          │B:再來,差不多7 ~800 公尺,我│                    │
│    │          │    在廟埕等你。                │                    │
│    │          │A:再前面。                    │                    │
│    │          │B:對。                        │                    │
├──┼─────┼────────────────┼──────────┤
│ 4 │①        │A:0000000000(曾柏凱)【受話】│①佐證犯罪事實㈠⒋│
│    │101 年5 月│B:0000000000(蔡中桂)【發話】│  。                │
│    │3 日10時30├────────────────┤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分44秒    │B:弄好了沒。                  │  斗南警卷第30頁。  │
│    │          │A:我剛要出去而已。            │                    │
│    │          │B:我想說怎麼那麼久。          │                    │
│    │          │A:嘿。                        │                    │
│    │          │B:燒水泡茶等你喝。            │                    │
│    │          │A:好。                        │                    │
│    ├─────┼────────────────┤                    │
│    │②        │A:0000000000(曾柏凱)【發話】│                    │
│    │101 年5 月│B:0000000000(蔡中桂)【受話】│                    │
│    │3 日10時59├────────────────┤                    │
│    │分25秒    │A:你有法度下來你下面的便利商店│                    │
│    │          │    。                          │                    │
│    │          │B:下去,哇騎機車。            │                    │
│    │          │A:很遠嗎。                    │                    │
│    │          │B:有一段。                    │                    │
│    │          │A:我下午還有事情。            │                    │
│    │          │B:沒差那幾分鐘,拜託一下。    │                    │
│    │          │A:好啦,同樣在橋那裡。        │                    │
│    │          │B:橋那裡。                    │                    │
│    │          │A:嘿。                        │                    │
│    │          │B:廟那裡。                    │                    │
│    │          │A:廟那裡,好啦。              │                    │
│    ├─────┼────────────────┤                    │
│    │③        │A:0000000000(曾柏凱)【發話】│                    │
│    │101 年5 月│B:0000000000(蔡中桂)【受話】│                    │
│    │3 日11時23├────────────────┤                    │
│    │分34秒    │A:我到了。                    │                    │
│    │          │B:我也在廟埕上面這裡,我走下去│                    │
│    │          │    。                          │                    │
│    │          │A:好。                        │                    │
├──┼─────┼────────────────┼──────────┤
│ 5 │①        │A:0000000000(曾柏凱)【受話】│①佐證犯罪事實㈠⒌│
│    │101 年5 月│B:0000000000(蔡中桂)【發話】│  。                │
│    │5 日17時45├────────────────┤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分59秒    │B:你下班了沒。                │  斗南警卷第30頁至第│
│    │          │A:剛休息。                    │  31頁。            │
│    │          │B:看要轉到這邊來。            │                    │
│    │          │A:嗯,卡晚上去我打給你。      │                    │
│    │          │B:不要太晚。                  │                    │
│    │          │A:我知道。                    │                    │
│    │          │B:我跟你講,要怎麼講,第二次那│                    │
│    │          │    樣。                        │                    │
│    │          │A:我不知道,聽嘸,上去再看。  │                    │
│    │          │B:這樣哦。                    │                    │
│    │          │A:嘸,你講這樣我怎麼聽有。    │                    │
│    │          │B:好。                        │                    │
│    ├─────┼────────────────┤                    │
│    │②        │A:0000000000(曾柏凱)【發話】│                    │
│    │101 年5 月│B:0000000000(蔡中桂)【受話】│                    │
│    │5 日20時35├────────────────┤                    │
│    │分5 秒    │A:鬥陣仔,我們上來到這裡了。  │                    │
│    │          │B:啥。                        │                    │
│    │          │A:你們山這裡。                │                    │
│    │          │B:馬上到,我們去那裡,廟那裡。│                    │
│    │          │A:好。                        │                    │
├──┼─────┼────────────────┼──────────┤
│ 6 │①        │A:0000000000(曾柏凱)【受話】│①佐證犯罪事實㈡⒈│
│    │101 年3 月│B:0000000000(張瑜庭)【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7 日21時16├────────────────┤  斗南警卷第36頁至第│
│    │分48秒    │B:你在家嗎。                  │  37頁。            │
│    │          │A:沒有,我在中山路,在中山路。│                    │
│    │          │B:中山路,我可以去找你嗎?    │                    │
│    │          │A:我在中山路,你人在哪裡。    │                    │
│    │          │B:我剛要出去,在萬年橋。      │                    │
│    │          │A:你來中山路,要來鎮南國小那裡│                    │
│    │          │    。                          │                    │
│    │          │B:中山路鎮南國小。            │                    │
│    │          │A:中山路鎮南國小。            │                    │
│    │          │B:好。                        │                    │
│    ├─────┼────────────────┤                    │
│    │②        │A:0000000000(曾柏凱)【受話】│                    │
│    │101 年3 月│B:0000000000(張瑜庭)【發話】│                    │
│    │7 日21時27├────────────────┤                    │
│    │分15秒    │B:你講中山路鎮南國小那裡。    │                    │
│    │          │A:你來「全買」這裡,我在太平路│                    │
│    │          │    裡面。                      │                    │
│    │          │…                              │                    │
│    │          │B:現在叫我去「全買」。        │                    │
│    │          │A:「全買」。                  │                    │
│    │          │B:我去「全買」等你。          │                    │
│    │          │A:好。                        │                    │
│    ├─────┼────────────────┤                    │
│    │③        │A:0000000000(曾柏凱)【受話】│                    │
│    │101 年3 月│B:0000000000(張瑜庭)【發話】│                    │
│    │7 日21時29├────────────────┤                    │
│    │分34秒    │B:我到「全買」斜對面了。      │                    │
│    │          │…                              │                    │
│    │          │A:「全買」啊。                │                    │
│    │          │B:「全買」旁邊那裡嗎。        │                    │
│    │          │A:是啦。                      │                    │
│    │          │B:「全買」旁邊那條進去。      │                    │
│    │          │A:我在剛進來這裡。            │                    │
│    ├─────┼────────────────┤                    │
│    │④        │A:0000000000(曾柏凱)【受話】│                    │
│    │101 年3 月│B:0000000000(張瑜庭)【發話】│                    │
│    │7 日23時9 ├────────────────┤                    │
│    │分50秒    │【簡訊】可以半嗎。              │                    │
│    ├─────┼────────────────┤                    │
│    │⑤        │A:0000000000(曾柏凱)【受話】│                    │
│    │101 年3 月│B:0000000000(張瑜庭)【發話】│                    │
│    │7 日23時11├────────────────┤                    │
│    │分52秒    │A:喂。                        │                    │
│    │          │B:可以嗎。                    │                    │
│    │          │A:可以「那個」。              │                    │
│    │          │B:我現在過去。                │                    │
│    │          │A:哦。                        │                    │
│    ├─────┼────────────────┤                    │
│    │⑥        │A:0000000000(曾柏凱)【受話】│                    │
│    │101 年3 月│B:0000000000(張瑜庭)【發話】│                    │
│    │7 日23時26├────────────────┤                    │
│    │分2 秒    │B:我要到了。                  │                    │
│    │          │A:來我家。                    │                    │
│    │          │B:開進去你家嗎。              │                    │
│    │          │A:嗯。                        │                    │
│    │          │B:好。                        │                    │
├──┼─────┼────────────────┼──────────┤
│ 7 │①        │A:0000000000(曾柏凱)【發話】│①佐證犯罪事實㈡⒉│
│    │101 年3 月│B:0000000000(張瑜庭)【受話】│  。                │
│    │9 日19時28├────────────────┤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分58秒    │A:你跑到那裡。                │  斗南警卷第33頁至第│
│    │          │B:沒有,我回到家裡,怎樣。    │  34頁。            │
│    │          │A:我等一下轉到你那邊。        │                    │
│    │          │B:你要過來嗎。                │                    │
│    │          │A:我等一下轉到你那邊。        │                    │
│    │          │B:好。                        │                    │
│    ├─────┼────────────────┤                    │
│    │②        │A:0000000000(曾柏凱)【受話】│                    │
│    │101 年3 月│B:0000000000(張瑜庭)【發話】│                    │
│    │9 日20時15├────────────────┤                    │
│    │分50秒    │B:你什麼時候要過來。          │                    │
│    │          │A:差不多9 點,我過去再打給你。│                    │
│    │          │B:好。                        │                    │
│    ├─────┼────────────────┤                    │
│    │③        │A:0000000000(曾柏凱)【發話】│                    │
│    │101 年3 月│B:0000000000(張瑜庭)【受話】│                    │
│    │9 日20時50├────────────────┤                    │
│    │分51秒    │A:喂,還是你有法度過來斗六。  │                    │
│    │          │B:斗六那裡。                  │                    │
│    │          │A:在斗六公正派出所這裡。      │                    │
│    │          │B:太遠我載小孩。              │                    │
│    │          │A:哦。                        │                    │
│    │          │B:全聯,好不好。              │                    │
│    │          │A:好。                        │                    │
│    ├─────┼────────────────┤                    │
│    │④        │A:0000000000(曾柏凱)【受話】│                    │
│    │101 年3 月│B:0000000000(張瑜庭)【發話】│                    │
│    │9 日20時59├────────────────┤                    │
│    │分50秒    │A:喂,妳到了嗎?              │                    │
│    │          │B:我要到了,差不多5 分鐘到。  │                    │
│    │          │A:好,我馬上過去了。          │                    │
│    ├─────┼────────────────┤                    │
│    │⑤        │A:0000000000(曾柏凱)【受話】│                    │
│    │101 年3 月│B:0000000000(張瑜庭)【發話】│                    │
│    │9 日21時8 ├────────────────┤                    │
│    │分23秒    │B:你到了嗎。                  │                    │
│    │          │A:我要到了,再一會兒,我馬上過│                    │
│    │          │    去。                        │                    │
│    │          │B:好。                        │                    │
│    ├─────┼────────────────┤                    │
│    │⑥        │A:0000000000(曾柏凱)【受話】│                    │
│    │101 年3 月│B:0000000000(張瑜庭)【發話】│                    │
│    │9 日21時15├────────────────┤                    │
│    │分58秒    │B:你跟我講在那裡,這裡人很多。│                    │
│    │          │A:我在圓環好嗎?              │                    │
│    │          │B:我現在過去。                │                    │
│    │          │A:好。                        │                    │
│    ├─────┼────────────────┤                    │
│    │⑦        │A:0000000000(曾柏凱)【受話】│                    │
│    │101 年3 月│B:0000000000(張瑜庭)【發話】│                    │
│    │9 日21時18├────────────────┤                    │
│    │分27秒    │B:喂,中國信託還是那裡。      │                    │
│    │          │A:中國信託。                  │                    │
│    │          │B:好,你多久會到。            │                    │
│    ├─────┼────────────────┤                    │
│    │⑧        │A:0000000000(曾柏凱)【受話】│                    │
│    │101 年3 月│B:0000000000(張瑜庭)【發話】│                    │
│    │9 日21時52├────────────────┤                    │
│    │分11秒    │《未接通》                      │                    │
│    │          │B:(自言自語)他只有拿2 個給我│                    │
│    │          │    ,怎麼可能共有2 個。        │                    │
│    ├─────┼────────────────┤                    │
│    │⑨        │A:0000000000(曾柏凱)【發話】│                    │
│    │101 年3 月│B:0000000000(張瑜庭)【受話】│                    │
│    │9 日22時26├────────────────┤                    │
│    │分50秒    │A:你剛才有打給我嗎?          │                    │
│    │          │B:沒有,你是不是拿2 顆給我,對│                    │
│    │          │    不對。                      │                    │
│    │          │A:對呀。                      │                    │
│    │          │B:沒有,我問給我朋友聽。      │                    │
│    │          │A:對呀,我電話放在車上沒有聽。│                    │
│    │          │B:他不知道是我嗎。            │                    │
│    │          │A:對呀,我出來擋車。          │                    │
│    │          │B:好。                        │                    │
├──┼─────┼────────────────┼──────────┤
│ 8 │101 年3 月│A:0000000000(曾柏凱)【發話】│①佐證犯罪事實㈡⒊│
│    │11日16時27│B:0000000000(賴宏志)【受話】│  。                │
│    │分31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現在你人找有嗎?            │  斗南警卷第38頁。  │
│    │          │B:人找嘸呀,等你呀。          │                    │
│    │          │A:你人在那裡。                │                    │
│    │          │B:我在榮家,林頭國小這裡。    │                    │
│    │          │A:這樣哦,你可以來環球這裡嗎?│                    │
│    │          │B:現在過去你那裡嗎。          │                    │
│    │          │A:嗯,環球這裡。              │                    │
│    │          │B:環球,你講嘉東那邊。        │                    │
│    │          │A:嘿。                        │                    │
│    │          │B:在那裡。                    │                    │
│    │          │A:在大門口。                  │                    │
│    │          │B:門口那裡。                  │                    │
│    │          │A:嗯。                        │                    │
│    │          │B:我馬上過去。                │                    │
├──┼─────┼────────────────┼──────────┤
│ 9 │①        │A:0000000000(曾柏凱)【受話】│①佐證犯罪事實㈡⒋│
│    │101 年3 月│B:0000000000(賴宏志)【發話】│  。                │
│    │17日23時57├────────────────┤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分43秒    │B:「阿兄」 ,見面哦。         │  斗南警卷第38頁。  │
│    │          │A:你人在哪裡。                │                    │
│    │          │B:我在梅林。                  │                    │
│    │          │A:我不在家。                  │                    │
│    │          │B:你不在家,要去那裡。        │                    │
│    │          │A:你來東和。                  │                    │
│    │          │B:7-11。                      │                    │
│    │          │A:好。                        │                    │
│    │          │B:馬上過去。                  │                    │
│    ├─────┼────────────────┤                    │
│    │②        │A:0000000000(曾柏凱)【受話】│                    │
│    │101 年3 月│B:0000000000(賴宏志)【發話】│                    │
│    │18日0 時10├────────────────┤                    │
│    │分30秒    │A:我要過去了。                │                    │
│    │          │B:好。                        │                    │
├──┼─────┼────────────────┼──────────┤
│  │①        │A:0000000000(曾柏凱)【受話】│①佐證犯罪事實㈡⒌│
│    │101 年3 月│B:0000000000(賴宏志)【發話】│  。                │
│    │25日22時3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分30秒    │B:「阿兄」,跟前天「同樣的」  │  斗南警卷第40頁至第│
│    │          │    。                          │  41頁。            │
│    │          │A:是哦。                      │                    │
│    │          │B:我現在要過去你那裡。        │                    │
│    │          │A:好啦。                      │                    │
│    │          │B:我馬上到。                  │                    │
│    │          │A:多久會到。                  │                    │
│    │          │B:我現在在黃昏市場。          │                    │
│    │          │A:你到了再                    │                    │
│    │          │B:民生南路這裡。              │                    │
│    │          │A:好。                        │                    │
│    ├─────┼────────────────┤                    │
│    │②        │A:0000000000(曾柏凱)【受話】│                    │
│    │101 年3 月│B:0000000000(賴宏志)【發話】│                    │
│    │25日22時11├────────────────┤                    │
│    │分10秒    │到了。                          │                    │
└──┴─────┴────────────────┴──────────┘
附表二:本案查扣物品一覽表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用途及證明          │        備註          │
├──┼──────┼──────────────┼───────────┤
│ 1 │海洛因1 包  │①被告所有單純供自己施用之毒│驗餘淨重0.0424公克,檢│
│    │            │  品。                      │出海洛因成分,見行政院│
│    │            │②可以證明被告有取得海洛因之│衛生署101 年8 月17日草│
│    │            │  管道。                    │療鑑字第10700154號鑑驗│
│    │            │                            │書(本院卷第74頁)。  │
├──┼──────┼──────────────┼───────────┤
│ 2 │甲基安非他命│①被告所有單純供自己施用之毒│驗餘淨重共計0.3349公克│
│    │3 包        │  品。                      │,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
│    │            │②可以證明被告有取得甲基安非│分,見行政院衛生署101 │
│    │            │  他命之管道。              │年9 月4 日草療鑑字第10│
│    │            │                            │00000000號鑑驗書(本院│
│    │            │                            │卷第75頁)。          │
├──┼──────┼──────────────┼───────────┤
│ 3 │電子磅秤1 臺│①被告所有供毒品秤重之工具。│                      │
│    │            │②可以證明被告有販賣毒品之行│                      │
│    │            │  為。                      │                      │
├──┼──────┼──────────────┼───────────┤
│ 4 │門號00000000│與本案犯罪無關。            │                      │
│    │26號行動電話│                            │                      │
│    │1 支(含晶片│                            │                      │
│    │卡)        │                            │                      │
├──┼──────┼──────────────┼───────────┤
│ 5 │吸食器1 組  │與本案犯罪無關。            │                      │
├──┼──────┼──────────────┼───────────┤
│ 6 │塑膠鏟管2 支│與本案犯罪無關。            │                      │
└──┴──────┴──────────────┴───────────┘
附表三:被告所犯罪刑一覽表
┌──┬─────┬──────┬─────────────────┐
│編號│ 犯罪事實 │  所犯罪名  │         宣告刑之內容             │
├──┼─────┼──────┼─────────────────┤
│ 1 │犯罪事實│刑法第349 條│處有期徒刑參月。                  │
│    │所載故買贓│第2 項之故買│                                  │
│    │物之犯行  │贓物罪      │                                  │
├──┼─────┼──────┼─────────────────┤
│ 2 │犯罪事實│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扣案之電子磅秤│
│    │㈠⒈所載販│條例第4 條第│壹臺沒收之。未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
│    │賣海洛因予│1 項之販賣第│電話壹支(內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七│
│    │蔡中桂之犯│一級毒品罪  │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沒收之│
│    │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幣肆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3 │犯罪事實│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電子磅秤│
│    │㈠⒉所載販│條例第4 條第│壹臺沒收之。未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
│    │賣海洛因予│1 項之販賣第│電話壹支(內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七│
│    │蔡中桂之犯│一級毒品罪  │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沒收之│
│    │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4 │犯罪事實│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扣案之電子磅秤│
│    │㈠⒊所載販│條例第4 條第│壹臺沒收之。未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
│    │賣海洛因予│1 項之販賣第│電話壹支(內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七│
│    │蔡中桂之犯│一級毒品罪  │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沒收之│
│    │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幣肆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5 │犯罪事實│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扣案之電子磅秤│
│    │㈠⒋所載販│條例第4 條第│壹臺沒收之。未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
│    │賣海洛因予│1 項之販賣第│電話壹支(內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七│
│    │蔡中桂之犯│一級毒品罪  │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沒收之│
│    │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幣肆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6 │犯罪事實│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扣案之電子磅秤│
│    │㈠⒌所載販│條例第4 條第│壹臺沒收之。未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
│    │賣海洛因予│1 項之販賣第│電話壹支(內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七│
│    │蔡中桂之犯│一級毒品罪  │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沒收之│
│    │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幣肆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7 │犯罪事實│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電子磅秤│
│    │㈡⒈所載販│條例第4 條第│壹臺沒收之。未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
│    │賣甲基安非│2 項之販賣第│電話壹支(內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七│
│    │他命予張瑜│二級毒品罪  │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沒收之│
│    │庭之犯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8 │犯罪事實│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扣案之電子磅│
│    │㈡⒉所載販│條例第4 條第│秤壹臺沒收之。未扣案之NOKIA 廠牌行│
│    │賣甲基安非│2 項之販賣第│動電話壹支(內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
│    │他命予張瑜│二級毒品罪  │七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沒收│
│    │庭之犯行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    │          │            │價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
│    │          │            │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9 │犯罪事實│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電子磅秤│
│    │㈡⒊所載販│條例第4 條第│壹臺沒收之。未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
│    │賣甲基安非│2 項之販賣第│電話壹支(內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七│
│    │他命予賴宏│二級毒品罪  │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沒收之│
│    │志之犯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犯罪事實│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電子磅秤│
│    │㈡⒋所載販│條例第4 條第│壹臺沒收之。未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
│    │賣甲基安非│2 項之販賣第│電話壹支(內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七│
│    │他命予賴宏│二級毒品罪  │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沒收之│
│    │志之犯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犯罪事實│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
│    │㈡⒌所載販│條例第4 條第│沒收之。未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
│    │賣甲基安非│2 項之販賣第│壹支(內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七六一│
│    │他命予賴宏│二級毒品罪  │二三四八○號晶片卡壹張)沒收之,如│
│    │志之犯行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
│    │          │            │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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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51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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