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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2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蕭于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24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倪文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執字第2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倪文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倪文政因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臺抗字第367 號裁定可資參照;再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三、經查,受刑人倪文政因犯如附表所示之13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之罪經桃園地院以99年審易字第953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附表編號5 至6 所示之罪經桃園地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44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附表編號7 至8 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5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9 至11所示之罪經桃園地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9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附表編號12至1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105 、108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院定應執行刑時,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及刑法第51條第5 款外部界限之拘束,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倪文政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共同犯結夥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 犯罪日期 │98年10月26日凌晨4 │99年2 月8 日上午7 │99年4 月20日晚間10││ │時 │時許 │時許 │├─────┼─────────┼─────────┼─────────┤│ 偵查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年度案號 │察署98年度偵字第25│察署99年度偵字第12│察署99年度偵字第12││ │004 號 │553號、12863號 │553號、12863號 │├─┬───┼─────────┼─────────┼─────────┤│最│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99年度審易字第591 │99年度審易字第953 │99年度審易字第953 ││實│ │號 │號 │號 ││審├───┼─────────┼─────────┼─────────┤│ │判決日│99年6月11日 │99年11月19日 │99年11月19日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確├───┼─────────┼─────────┼─────────┤│定│案 號│99年度審易字第591 │99年度審易字第953 │99年度審易字第953 ││判│ │號 │號 │號 ││決├───┼─────────┼─────────┼─────────┤│ │確定日│99年7月13日 │99年12月13日 │99年12月13日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同左 ││ │察署99年度執字第10│察署100 年度執字第│ ││ │010 號(已執行完畢│588 號(編號2 至4 │ ││ │) │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1年10 月) │ │└─────┴─────────┴─────────┴─────────┘┌─────┬─────────┬─────────┬─────────┐│編 號│ 4 │ 5 │ 6 │├─────┼─────────┼─────────┼─────────┤│罪 名│攜帶兇器竊盜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 │├─────┼─────────┼─────────┼─────────┤│ 犯罪日期 │99年4月22日某時許 │99年4 月26日晚間11│99年4 月25日某時許││ │ │時許 │ │├─────┼─────────┼─────────┼─────────┤│偵查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 │察署99年度偵字第12│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 │553號、12863號 │2160號 │2160號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後│案 號│99年度審易字第953 │99年度審訴字第1448│99年度審訴字第1448││事│ │號 │號 │號 ││實├───┼─────────┼─────────┼─────────┤│審│判決日│99年11月19日 │99年11月19日 │ 99年11月19日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確├───┼─────────┼─────────┼─────────┤│定│案 號│99年度審易字第953 │99年度審訴字第1448│99年度審訴字第1448││判│ │號 │號 │號 ││決├───┼─────────┼─────────┼─────────┤│ │確定日│99年12月13日 │99年11月19日 │99年11月19日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同左 ││ │察署100 年度執字第│察署100 年度執字第│ ││ │588 號(編號2 至4 │724 號(編號5 至6 │ ││ │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 ││ │1年10 月) │年) │ │└─────┴─────────┴─────────┴─────────┘┌─────┬─────────┬─────────┬─────────┐│編 號│ 7 │ 8 │ 9 │├─────┼─────────┼─────────┼─────────┤│罪 名│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 犯罪日期 │99年4 月20日凌晨1 │99年4 月25日上午11│99年1 月27日晚間9 ││ │時許 │時 │時許 │├─────┼─────────┼─────────┼─────────┤│偵查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 │察署99年度偵字第15│察署99年度偵字第15│察署99年度偵字第26││ │940號 │940號 │097 號、29545 號、││ │ │ │29664 號、偵緝字第││ │ │ │1933、1134號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0 年度上易字第52│100 年度上易字第52│100年審易字第99號 ││實│ │號 │號 │ ││審├───┼─────────┼─────────┼─────────┤│ │判決日│100年1月11日 │100年1月11日 │100年1月31日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確├───┼─────────┼─────────┼─────────┤│定│案 號│100 年度上易字第52│100 年度上易字第52│100年審易字第99號 ││判│ │號 │號 │ ││決├───┼─────────┼─────────┼─────────┤│ │確定日│100年1月11日 │100年1月11日 │100年3月7日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100 年度執字第│ │察署100 年度執字第││ │2144號(編號7 至8 │ │3866號(編號9 至11││ │已定執行刑10月) │ │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 │ │ │刑2年) │└─────┴─────────┴─────────┴─────────┘┌─────┬─────────┬─────────┬─────────┐│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攜帶兇器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7月 │├─────┼─────────┼─────────┼─────────┤│ 犯罪日期 │99年4 月17日晚間9 │99年6月7日某時許 │99年2月5日某時許 ││ │時許 │ │ │├─────┼─────────┼─────────┼─────────┤│偵查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 │察署99年度偵字第26│察署99年度偵字第26│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 │097號、29545 號、 │097號、29545 號、2│5584號 ││ │29664 號、偵緝字第│9664 號、偵緝字第 │ ││ │1933、1134號 │1933、1134號 │ │├─┬───┼─────────┼─────────┼─────────┤│最│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0 年度審易字第99│100 年度審易字第99│101 年度易字第105 ││實│ │號 │號 │、108號 ││審│ │ │ │(聲請書誤載為101 ││ │ │ │ │年度易字第105號) ││ ├───┼─────────┼─────────┼─────────┤│ │判決日│100年1月31日 │100年1月31日 │101年8月14日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確├───┼─────────┼─────────┼─────────┤│定│ │100 年度審易字第99│100 年度審易字第99│101 年度易字第105 ││判│案 號│號 │號 │、108 號 ││決├───┼─────────┼─────────┼─────────┤│ │確定日│100年3月7日 │100年3月7日 │101年9月4日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同左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 │察署101年度執字第 │ │察署101 年度執字第││ │3866號(編號9 至11│ │2118號(編號12至13││ │已定應執行刑2年) │ │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 │ │ │刑1年) │└─────┴─────────┴─────────┴─────────┘┌─────┬─────────┬─────────┬─────────┐│編 號│ 13 │以下空白 │ │├─────┼─────────┼─────────┼─────────┤│罪 名│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 │ ││ │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 │ │├─────┼─────────┼─────────┼─────────┤│ 犯罪日期 │99年5 月25日至26日│ │ ││ │之某時許 │ │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 │ ││年度案號 │察署100年度偵字第5│ │ ││ │584號 │ │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事│案 號│101 年度易字第105 │ │ ││實│ │、108 號 │ │ ││審├───┼─────────┼─────────┼─────────┤│ │判決日│101年8月14日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確├───┼─────────┼─────────┼─────────┤│定│案 號│101 年度易字第105 │ │ ││判│ │、108 號 │ │ ││決├───┼─────────┼─────────┼─────────┤│ │確定日│101年9月4 日 │ │ │├─┴───┼─────────┼─────────┼─────────┤│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 │ ││ │察署101 年度執字第│ │ ││ │2118號(編號12至13│ │ ││ │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 │ ││ │刑1年)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蕭于哲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24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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