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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楊皓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8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偉凡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執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偉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偉凡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再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 項定有明文,亦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6 號解釋及第662 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是反面解釋,若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不得易科罰金者,即無上開刑法規定及大法官解釋意旨之適用,而無庸於定應執行刑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案號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而本院屬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刑,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 月15日,以100 年度聲字第734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此有該裁定在卷可考,是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不得逾4 年3 月之範圍。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原宣告罪刑雖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惟因附表編號3、4 所示之罪,原宣告刑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則上開數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揆諸前揭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皓潔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罪日期 │100年1月17日        │99年3月10日         │
├─────┼──────────┼──────────┤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100 年度毒偵│臺北地檢99年度偵緝字│
│ 年度案號 │字第436號           │第1950號            │
├─┬───┼──────────┼──────────┤
│最│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100年度易字第249號  │99年度簡字第4083號  │
│實│      │                    │                    │
│審├───┼──────────┼──────────┤
│  │判決日│100年5月4日         │99年11月10日        │
│  │期    │                    │                    │
├─┼───┼──────────┼──────────┤
│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號 │100年度易字第249號  │99年度簡字第4083號  │
│決│      │                    │                    │
│  ├───┼──────────┼──────────┤
│  │判決確│100年5月4日         │100年2月9日         │
│  │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      是            │       是           │
│科罰金之案│                    │                    │
│件        │                    │                    │
├─────┼──────────┼──────────┤
│ 備    註 │雲林地檢100 年度執更│雲林地檢100 年度執更│
│          │字第891號           │字第891號           │
└─────┴──────────┴──────────┘
┌─────┬──────────┬──────────┐
│ 編    號 │        3           │        4           │
├─────┼──────────┼──────────┤
│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詐欺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罪日期 │99年11月3日         │100年1月3日         │
├─────┼──────────┼──────────┤
│ 偵查機關 │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100 年度偵字│
│ 年度案號 │25485號             │第621 、3929、7710號│
│          │                    │                    │
├─┬───┼──────────┼──────────┤
│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831 │100年度易字第303號  │
│實│      │號                  │                    │
│審├───┼──────────┼──────────┤
│  │判決日│100年7月26日        │100年9月30日        │
│  │期    │                    │                    │
├─┼───┼──────────┼──────────┤
│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831 │100年度易字第303號  │
│決│      │號                  │                    │
│  ├───┼──────────┼──────────┤
│  │判決確│100年8月16日        │100年10月24日       │
│  │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      否            │       否           │
│科罰金之案│                    │                    │
│件        │                    │                    │
├─────┼──────────┼──────────┤
│ 備    註 │雲林地檢100 年度執助│雲林地檢101 年度執字│
│          │字第665號           │第161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8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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