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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8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王雅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81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朝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水字第204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朝安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玖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朝安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 年1 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業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被告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被告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決定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三、次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 號裁定可資參照。再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較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四、經查,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9 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其中附表編號1 至7 及9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另編號8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9 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受刑人所提出之合併執行聲請狀1 份在卷足按。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7 之案件,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196 、236 、300 、338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故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4 年3 月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2 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楊朝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 1 │ 2 │ 3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 │├──────┼─────────────┼─────────────┼─────────────┤│ 犯罪日期 │101 年12月13日 │102 年2 月4 日 │102 年4 月21日 │├──┬───┼─────────────┼─────────────┼─────────────┤│偵查│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及案│案 號│102 年度偵字第1176號等 │102 年度偵字第1176號等 │102 年度偵字第1176號等 ││號 │ │ │ │ │├──┼───┼─────────────┼─────────────┼─────────────┤│最後│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實├───┼─────────────┼─────────────┼─────────────┤│審 │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196 、236 、│102 年度訴字第196 、236 、│102 年度訴字第196 、236 、││ │ │300 、338 號 │300 、338 號 │300 、338 號 ││ ├───┼─────────────┼─────────────┼─────────────┤│ │判 決│102 年6 月28日 │102 年6 月28日 │102 年6 月28日 ││ │日 期│ │ │ │├──┼───┼─────────────┼─────────────┼─────────────┤│確定│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判決├───┼─────────────┼─────────────┼─────────────┤│ │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196 、236 、│102 年度訴字第196 、236 、│102 年度訴字第196 、236 、││ │ │300 、338 號 │300 、338 號 │300 、338 號 ││ ├───┼─────────────┼─────────────┼─────────────┤│ │確 定│102 年7 月15日 │102 年7 月15日 │102 年7 月15日 ││ │日 期│ │ │ │├──┴───┼─────────────┼─────────────┼─────────────┤│是否得為易科│ 否 │ 否 │ 否 ││罰 金之案 件│ │ │ │├──────┼─────────────┼─────────────┼─────────────┤│備 註│①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第15│①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第15│①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第15││ │ 62號。 │ 62號。 │ 62號。 ││ │②編號1 至7 已定應執行有期│②編號1 至7 已定應執行有期│②編號1 至7 已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3 年2 月。 │ 徒刑3 年2 月。 │ 徒刑3 年2 月。 │├──────┼─────────────┼─────────────┼─────────────┤│ 編號 │ 4 │ 5 │ 6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 │ │├──────┼─────────────┼─────────────┼─────────────┤│ 犯罪日期 │101 年12月13日 │102 年2 月4 日 │102 年4 月21日 │├──┬───┼─────────────┼─────────────┼─────────────┤│偵查│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及案│案 號│102 年度偵字第1176號等 │102 年度偵字第1176號等 │102 年度偵字第1176號等 ││號 │ │ │ │ │├──┼───┼─────────────┼─────────────┼─────────────┤│最後│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實├───┼─────────────┼─────────────┼─────────────┤│審 │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196 、236 、│102 年度訴字第196 、236 、│102 年度訴字第196 、236 、││ │ │300 、338 號 │300 、338 號 │300 、338 號 ││ ├───┼─────────────┼─────────────┼─────────────┤│ │判 決│102 年6 月28日 │102 年6 月28日 │102 年6 月28日 ││ │日 期│ │ │ │├──┼───┼─────────────┼─────────────┼─────────────┤│確定│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判決├───┼─────────────┼─────────────┼─────────────┤│ │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196 、236 、│102 年度訴字第196 、236 、│102 年度訴字第196 、236 、││ │ │300 、338 號 │300 、338 號 │300 、338 號 ││ ├───┼─────────────┼─────────────┼─────────────┤│ │確 定│102 年7 月15日 │102 年7 月15日 │102 年7 月15日 ││ │日 期│ │ │ │├──┴───┼─────────────┼─────────────┼─────────────┤│是否得為易科│ 否 │ 否 │ 否 ││罰 金之案 件│ │ │ │├──────┼─────────────┼─────────────┼─────────────┤│備 註│①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第15│①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第15│①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第15││ │ 62號。 │ 62號。 │ 62號。 ││ │②編號1 至7 已定應執行有期│②編號1 至7 已定應執行有期│②編號1 至7 已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3 年2 月。 │ 徒刑3 年2 月。 │ 徒刑3 年2 月。 │├──────┼─────────────┼─────────────┼─────────────┤│ 編號 │ 7 │ 8 │ 9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轉讓第一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 │(轉讓第一級毒品)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 年4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9 月 ││ │ │ │ │├──────┼─────────────┼─────────────┼─────────────┤│ 犯罪日期 │102 年2 月3 日 │102 年1 月30日 │101 年10月5 日 │├──┬───┼─────────────┼─────────────┼─────────────┤│偵查│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及案│案 號│102 年度偵字第1176號等 │102 年度偵字第2972號 │102 年度偵字第6684號等 ││號 │ │ │ │ │├──┼───┼─────────────┼─────────────┼─────────────┤│最後│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實├───┼─────────────┼─────────────┼─────────────┤│審 │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196 、236 、│102 年度易字第366 號 │102 年度訴字第320 號 ││ │ │300 、338 號 │ │ ││ ├───┼─────────────┼─────────────┼─────────────┤│ │判 決│102 年6 月28日 │102 年7 月10日 │102 年6 月24日 ││ │日 期│ │ │ │├──┼───┼─────────────┼─────────────┼─────────────┤│確定│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判決├───┼─────────────┼─────────────┼─────────────┤│ │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196 、236 、│102 年度易字第366號 │102 年度訴字第320 號 ││ │ │300 、338 號 │ │ ││ ├───┼─────────────┼─────────────┼─────────────┤│ │確 定│102 年7 月15日 │102 年7 月29日 │102 年7 月16日 ││ │日 期│ │ │ │├──┴───┼─────────────┼─────────────┼─────────────┤│是否得為易科│ 否 │ 是 │ 否 ││罰 金之案 件│ │ │ │├──────┼─────────────┼─────────────┼─────────────┤│備 註│①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第15│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第1664│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第2042││ │ 62號。 │號 │號 ││ │②編號1 至7 已定應執行有期│ │ ││ │ 徒刑3 年2 月。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苑

書記官 鍾宜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81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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