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2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24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婉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2年度執字第2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婉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婉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線及內部性界線,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線,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線,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 至8 號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雖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月25日生效,將原條文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應執行刑者,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除於第1 項但書增設不得併合處罰之限制外,另於第2 項增列受刑人得依其利益衡量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7 號所示之罪,宣告刑均逾有期徒刑6 月,均不得易科罰金,是以,該次修正對本案並無何有利或不利之變更,爰無須為新舊法比較,併予敘明。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30 、149 、208 號刑事判決、102 年度訴字第545 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5 號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130 、149 、208 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而附表編號6至7號所示之罪,則經本院 102年度訴字第545 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是依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本院就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之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線之拘束,不得逾有期徒刑2 年9 月之範圍。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施用毒品之單一類型案件,而對於受刑人所實施之自由刑,主要目的在於使其與毒品隔離,冀其戒斷毒癮,兼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施用毒品之次數,及其先前已有多次施用毒品案件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稽)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 │101 年12月20日 │102 年1 月8 日 │102 年1 月14日 │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2 年度毒偵字第│雲林地檢102 年度毒偵字第│雲林地檢102 年度毒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76、182 、283 、326 、 │76、182 、283 、326 、 │76、182 、283 、326 、 │ │ │354 號 │354 號 │354 號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號│102 年度訴字第130 、149 │102 年度訴字第130 、149 │102 年度訴字第130 、149 │ │ │ │、208 號 │、208 號 │、208 號 │ │事實審├──┼────────────┼────────────┼────────────┤ │ │判決│102年6月13日 │102年6月13日 │102年6月13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號│102 年度訴字第130 、149 │102 年度訴字第130 、149 │102 年度訴字第130 、149 │ │ │ │、208 號 │、208 號 │、208 號 │ │判 決├──┼────────────┼────────────┼────────────┤ │ │確定│102年7月2日 │102年7月2日 │102年7月2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①雲林地檢101 年度執字第│①雲林地檢101 年度執字第│①雲林地檢101 年度執字第│ │ │ 1455號 │ 1455號 │ 1455號 │ │ │②編號⒈至⒌已定執行刑為│②編號⒈至⒌已定執行刑為│②編號⒈至⒌已定執行刑為│ │ │ 有期徒刑1年10月) │ 有期徒刑1年10月) │ 有期徒刑1年10月) │ └──────┴────────────┴────────────┴────────────┘ ┌──────┬────────────┬────────────┬────────────┐ │編 號 │ 4 │ 5 │ 6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2 月5 日 │102 年2 月21日 │102 年5 月14日 │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2 年度毒偵字第│雲林地檢102 年度毒偵字第│雲林地檢102 年度毒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76、182 、283 、326 、 │76、182 、283 、326 、 │877 號 │ │ │354 號 │354 號 │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號│102 年度訴字第130 、149 │102 年度訴字第130 、149 │102 年度訴字第545 號 │ │ │ │、208 號 │、208 號 │ │ │事實審├──┼────────────┼────────────┼────────────┤ │ │判決│102年6月13日 │102年6月13日 │102年10月15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號│102 年度訴字第130 、149 │102 年度訴字第130 、149 │102 年度訴字第545 號 │ │ │ │、208 號 │、208 號 │ │ │判 決├──┼────────────┼────────────┼────────────┤ │ │確定│102年7月2日 │102年7月2日 │102年11月5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①雲林地檢101 年度執字第│①雲林地檢101 年度執字第│①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第│ │ │ 1455號 │ 1455號 │ 2414號 │ │ │②編號⒈至⒌已定執行刑為│②編號⒈至⒌已定執行刑為│②編號⒍至⒎已定執行刑為│ │ │ 有期徒刑1年10月 │ 有期徒刑1年10月 │ 有期徒刑11月 │ └──────┴────────────┴────────────┴────────────┘ ┌──────┬────────────┬────────────┬────────────┐ │編 號 │ 7 │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以下空白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5 月14日 │ │ │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2 年度毒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877 號 │ │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最 後├──┼────────────┼────────────┼────────────┤ │ │案號│102 年度訴字第545 號 │ │ │ │事實審├──┼────────────┼────────────┼────────────┤ │ │判決│102年10月15日 │ │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確 定├──┼────────────┼────────────┼────────────┤ │ │案號│102 年度訴字第545 號 │ │ │ │判 決├──┼────────────┼────────────┼────────────┤ │ │確定│102年11月5日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①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第│ │ │ │ │ 2414號 │ │ │ │ │②編號⒍至⒎已定執行刑為│ │ │ │ │ 有期徒刑11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