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14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順風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2年度執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先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業經總統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公告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該修正條文並已於102 年1 月25日生效。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新法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新法較有利於受刑人,應適用之。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定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 號判例參照)。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此外,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第679 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
四、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⒈⒉所示之罪雖曾經定其執行刑,惟其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合先敘明。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⒈至⒊所示之罪,雖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惟其中附表一編號⒊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一編號⒈⒉所示之罪,則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符合上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同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而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一編號⒊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狀及受刑人應執行案件一覽表各1 張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前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自得併合處罰。
㈡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一編號
⒈⒉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537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 年),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案刑事判決書2 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之加計後總和即有期徒刑5 年6 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⒊所示之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之附表一編號⒈⒉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揆諸前揭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0條第1 項、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等共 │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 │104 罪 │ │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 │├──────┼───────────┼───────────┼───────────┤│ 宣 告 刑 │詳如附表二所示(除編號│有期徒刑9 月(即附表二│有期徒刑6月 ││ │72外) │編號72) │ │├──────┼───────────┼───────────┼───────────┤│ 犯罪日期 │99年12月29日起至100 年│100 年5 月12日(即附表│101年11月9日 ││ │5 月14日止(除編號72外│二編號72) │ ││ │,各次犯罪時間詳如附表│ │ ││ │二所示) │ │ │├──────┼───────────┼───────────┼───────────┤│ 偵查機關 │臺南地檢100 年度少連偵│臺南地檢100 年度少連偵│雲林地檢101 年度偵字第││ 年度案號 │字第68號、第82號、100 │字第68號、第82號、100 │6059號 ││ │年度偵字第8092號、第80│年度偵字第8092號、第80│ ││ │93號、第8212號、第8213│93號、第8212號、第8213│ ││ │號、第4900號、101年度 │號、第4900號、101年度 │ ││ │偵字第768 號、臺北地檢│偵字第768 號、臺北地檢│ ││ │100 年度偵字第21059 號│100 年度偵字第21059 號│ ││ │移送併辦 │移送併辦 │ │├─┬────┼───────────┼───────────┼───────────┤│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後├────┼───────────┼───────────┼───────────┤│事│ 案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537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537號 │101年度六交簡字第254號││實│ │ │ │ ││審├────┼───────────┼───────────┼───────────┤│ │判決日期│101年12月5日 │101年12月5日 │101年12月25日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確├────┼───────────┼───────────┼───────────┤│定│ 案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537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537號 │101年度六交簡字第254號││判│ │ │ │ ││決├────┼───────────┼───────────┼───────────┤│ │ 判決確 │101年12月5日 │101年12月5日 │102年1月14日 ││ │ 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是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臺南地檢102 年度執字第│同左 │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第││ │412 號(附表一編號⒈⒉│ │273號 ││ │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 │ ││ │年) │ │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 【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537 號判決附表】 ┌──┬───┬───────┬───────────┬────────────┬─────────────┐ │編號│被害人│遭詐騙時、地 │ 遭詐騙之方式 │遭詐騙之財物及匯入之帳戶│ 主文欄 │ │ │ │ │ │ │ │ ├──┼───┼───────┼───────────┼────────────┼─────────────┤ │ 1 │謝孟甫│100年4月1日於 │以刊登報紙廣告應徵外務│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臺南市仁德區仁│司機之方式,使被害人提│存摺影本、提款卡各1份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德交流道附近「│供提款卡及存摺影本等物│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空軍一號」轉運│,再轉交綽號「小胖」、│ │有期徒刑玖月。 │ │ │ │站 │「阿傑」之男子作為網路│ │ │ │ │ │ │購物等詐騙用之人頭帳戶│ │ │ ├──┼───┼───────┼───────────┼────────────┼─────────────┤ │ 2 │胡俊豪│100年4月2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謝孟甫郵局: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新臺幣(下同)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27027元 │有期徒刑玖月。 │ ├──┼───┼───────┼───────────┼────────────┼─────────────┤ │ 3 │蘇金龍│100年3月1日於 │以刊登報紙廣告應徵外務│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臺南市東區林森│司機之方式,使被害人提│存摺影本、提款卡各1份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路2段「華南銀 │供提款卡及存摺影本等物│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行」前 │,由李宜璋將被害人遭詐│ │有期徒刑玖月。 │ │ │ │ │取之提款卡、存摺影本等│ │ │ │ │ │ │物攜帶至指示之公路客運│ │ │ │ │ │ │轉運站寄出 │ │ │ ├──┼───┼───────┼───────────┼────────────┼─────────────┤ │ 4 │林雅蘋│100年3月1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蘇金龍郵局: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80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5 │馮騏紜│100年3月1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蘇金龍郵局: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80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6 │蔡俊彬│100年3月1日於 │以刊登報紙廣告應徵外務│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臺南市東門路「│司機之方式,使被害人提│號存摺影本、提款卡各1份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華南銀行」前 │供提款卡及存摺影本等物│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由李宜璋將被害人遭詐│ │有期徒刑玖月。 │ │ │ │ │取之提款卡、存摺影本等│ │ │ │ │ │ │物攜帶至指示之公路客運│ │ │ │ │ │ │轉運站寄出 │ │ │ ├──┼───┼───────┼───────────┼────────────┼─────────────┤ │ 7 │張佾穎│100年3月3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蔡俊彬中國信託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6543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8 │劉佳怡│100年3月3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蔡俊彬中國信託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76000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9 │張鶴瀚│100年3月3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蔡俊彬中國信託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8585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10 │蔡楨禕│100年3月19日、│以刊登報紙廣告應徵「會│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原名│100年3月21日於│計」之方式,使被害人提│號、新光銀行000-00000000│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蔡妙玲│臺南市成功路與│供提款卡及存摺影本等物│46754號、郵局000-0000000│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海安路口統一 │,由楊嘉銘將被害人遭詐│0000000號存摺影本、提款 │有期徒刑玖月。 │ │ │ │超商前 │取之提款卡、存摺影本等│卡各1份 │ │ │ │ │ │物攜帶至指示之公路客運│ │ │ │ │ │ │轉運站寄出 │ │ │ ├──┼───┼───────┼───────────┼────────────┼─────────────┤ │ 11 │楊敦閔│100年3月21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蔡楨禕郵局: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83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12 │顏伶育│100年3月21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蔡楨禕郵局: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7200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13 │黃偉杰│100年3月20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蔡楨禕華南銀行: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1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14 │陳惠珊│100年3月20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蔡楨禕華南銀行: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89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15 │李思緯│100年3月20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蔡楨禕華南銀行: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11021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16 │林瓊芬│100年3月20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蔡楨禕華南銀行: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89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17 │劉羽恩│100年3月20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蔡楨禕華南銀行: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5134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18 │章珮珊│100年3月20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蔡楨禕新光銀行: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額:29989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19 │翟自盛│100年3月22日於│以刊登報紙廣告應徵外務│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臺南市成功路與│司機之方式,使被害人提│存摺影本、提款卡各1份(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海安路口統一超│供提款卡及存摺影本等物│戶名:翟立群)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商前 │,由楊嘉銘將被害人遭詐│ │有期徒刑玖月。 │ │ │ │ │取之提款卡、存摺影本等│ │ │ │ │ │ │物攜帶至指示之公路客運│ │ │ │ │ │ │轉運站寄出 │ │ │ ├──┼───┼───────┼───────────┼────────────┼─────────────┤ │ 20 │張雅婷│100年3月22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翟立群郵局: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89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21 │王興龍│100年3月22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翟立群郵局: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12989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22 │陳怡伶│100年3月22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翟立群郵局: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11023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23 │呂宗成│100年3月25日於│以刊登報紙廣告應徵外務│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臺南市公園路與│司機之方式,使被害人提│號、臺新銀行000-00000000│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成功路口統一超│供提款卡及存摺影本等物│656900號存摺影本、提款卡│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商前 │,由楊嘉銘將被害人遭詐│各1份 │有期徒刑玖月。 │ │ │ │ │取之提款卡、存摺影本等│ │ │ │ │ │ │物攜帶至指示之公路客運│ │ │ │ │ │ │轉運站寄出 │ │ │ ├──┼───┼───────┼───────────┼────────────┼─────────────┤ │ 24 │張晏宗│100年3月25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呂宗成第一銀行: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額:29989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25 │鄭涵勻│100年3月25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呂宗成臺新銀行: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34724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26 │全威 │100年3月25日於│以刊登報紙廣告應徵外務│郵局000-00000000000000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臺南市火車站旁│司機之方式,使被害人提│號存摺影本、提款卡各1份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統一超商前 │供提款卡及存摺影本等物│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由楊嘉銘將被害人遭詐│ │有期徒刑玖月。 │ │ │ │ │取之提款卡、存摺影本等│ │ │ │ │ │ │物攜帶至指示之公路客運│ │ │ │ │ │ │轉運站寄出 │ │ │ ├──┼───┼───────┼───────────┼────────────┼─────────────┤ │ 27 │莊惠美│100年3月22日 │佯稱因涉及洗錢,需將財│匯入全威郵局: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產公證云云,致被害人陷│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於錯誤 │金額:100000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玖月。 │ ├──┼───┼───────┼───────────┼────────────┼─────────────┤ │ 28 │白展瑋│100年3月19日於│以刊登報紙廣告應徵外務│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臺南市東門路與│司機之方式,使被害人提│0000000號、臺灣銀行:004│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林森路口國泰世│供提款卡及存摺影本等物│-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華銀行前 │,由楊嘉銘將被害人遭詐│、提款卡各1份 │有期徒刑玖月。 │ │ │ │ │取之提款卡、存摺影本等│ │ │ │ │ │ │物攜帶至指示之公路客運│ │ │ │ │ │ │轉運站寄出 │ │ │ ├──┼───┼───────┼───────────┼────────────┼─────────────┤ │ 29 │林品呈│100年5月4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白展瑋合作金庫銀行:│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027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30 │王星芸│100年5月4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白展瑋合作金庫銀行:│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00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31 │姚佳欣│100年5月4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白展瑋臺灣銀行: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額:29983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32 │黃婷莞│100年5月5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白展瑋合作金庫銀行:│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 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89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33 │郭吉宸│100年3月25日於│以刊登報紙廣告應徵外務│臺南市農會:000-00000000│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臺南市火車站旁│司機之方式,使被害人提│57154號存摺影本、提款卡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統一超商前 │供提款卡及存摺影本等物│各1份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由楊嘉銘將被害人遭詐│ │有期徒刑玖月。 │ │ │ │ │取之提款卡、存摺影本等│ │ │ │ │ │ │物攜帶至指示之公路客運│ │ │ │ │ │ │轉運站寄出 │ │ │ ├──┼───┼───────┼───────────┼────────────┼─────────────┤ │ 34 │莊惠美│100年3月28日、│佯稱因涉及洗錢,需將財│匯入郭吉宸臺南市農會: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100年3月30日 │產公證云云,致被害人陷│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於錯誤 │各一次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金額:100000元、100000元│有期徒刑玖月。 │ ├──┼───┼───────┼───────────┼────────────┼─────────────┤ │ 35 │江俊儒│100年3月5日於 │以刊登報紙廣告應徵外務│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臺北市中正區北│司機之方式,使被害人提│1號存摺影本、提款卡各1份│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平西路火車站北│供提款卡及存摺影本等物│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三門前 │,由林新興(另案偵辦)│ │有期徒刑玖月。 │ │ │ │ │將被害人遭詐取之提款卡│ │ │ │ │ │ │、存摺影本等物攜帶至指│ │ │ │ │ │ │示之公路客運轉運站寄出│ │ │ ├──┼───┼───────┼───────────┼────────────┼─────────────┤ │ 36 │陳逸蓮│100年3月6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江俊儒玉山銀行: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3067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37 │李文元│100年3月6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江俊儒玉山銀行: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80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38 │曾啟信│100年3月10日於│以刊登報紙廣告應徵外務│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桃園火車站前麥│司機之方式,使被害人提│存摺影本、提款卡各1份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當勞店前 │供提款卡及存摺影本等物│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由不知名男子將被害人│ │有期徒刑玖月。 │ │ │ │ │遭詐取之提款卡、存摺影│ │ │ │ │ │ │本等物攜帶至指示之公路│ │ │ │ │ │ │客運轉運站寄出 │ │ │ ├──┼───┼───────┼───────────┼────────────┼─────────────┤ │ 39 │張欣瑜│100年3月14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曾啟信郵局: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1013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40 │陳佩文│100年3月14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曾啟信郵局: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144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41 │許瑋庭│100年3月14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曾啟信郵局: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3073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42 │蔡雅芳│100年3月14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曾啟信郵局: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44998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43 │林博仁│100年4月6日於 │以刊登報紙廣告應徵外務│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臺南市成功路與│司機之方式,使被害人提│016477號、玉山銀行:808-│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海安路口統一超│供提款卡及存摺影本等物│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商前 │,由蕭丞宏將被害人遭詐│、提款卡各1 份 │有期徒刑玖月。 │ │ │ │ │取之提款卡、存摺影本等│ │ │ │ │ │ │物攜帶至指示之公路客運│ │ │ │ │ │ │轉運站寄出 │ │ │ ├──┼───┼───────┼───────────┼────────────┼─────────────┤ │ 44 │陳佩伶│100年4月7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林博仁臺北富邦銀行:│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7997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45 │劉馨慧│100年4月7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林博仁臺北富邦銀行:│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5988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46 │詹蕙如│100年4月7日 │佯稱為其朋友杜孟蓁,急│匯入林博仁臺北富邦銀行:│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需用錢云云,致被害人陷│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於錯誤,前往自動櫃員機│金額:30000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轉帳 │ │有期徒刑玖月。 │ ├──┼───┼───────┼───────────┼────────────┼─────────────┤ │ 47 │郭子境│100年4月8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林博仁玉山銀行: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89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48 │林鳳如│100年4月6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林博仁玉山銀行: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12345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49 │董旻霖│100年4月6日於 │以刊登報紙廣告應徵外務│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臺南市東門路麥│司機之方式,使被害人提│、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當勞店前 │供提款卡及存摺影本等物│00000000號存摺影本、提款│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由蕭丞宏將被害人遭詐│卡各1份 │有期徒刑玖月。 │ │ │ │ │取之提款卡、存摺影本等│ │ │ │ │ │ │物攜帶至指示之公路客運│ │ │ │ │ │ │轉運站寄出 │ │ │ ├──┼───┼───────┼───────────┼────────────┼─────────────┤ │ 50 │賴香君│100年4月8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董旻霖郵局: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4024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51 │蔡昆霖│100年4月8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董旻霖郵局: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16123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52 │彭玉鳳│100年4月8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董旻霖中國信託: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89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53 │陳樹堯│100年4月8日 │佯稱因先前奇摩購物帳號│匯入董旻霖中國信託: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設定錯誤,需前往自動櫃│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員機操作以解決帳號問題│金額:25613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54 │郭文傑│100年5月4日於 │以刊登報紙廣告應徵外務│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臺南市東門路與│司機之方式,使被害人提│號存摺影本、提款卡各1份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中華東路口聯邦│供提款卡及存摺影本等物│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銀行前 │,由蕭丞宏將被害人遭詐│ │有期徒刑玖月。 │ │ │ │ │取之提款卡、存摺影本等│ │ │ │ │ │ │物攜帶至指示之公路客運│ │ │ │ │ │ │轉運站寄出 │ │ │ ├──┼───┼───────┼───────────┼────────────┼─────────────┤ │ 55 │張若鈺│100年5月5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郭文傑華南銀行: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98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56 │張泳翊│100年5月4日於 │以刊登報紙廣告應徵外務│萬泰銀行之存摺影本、提款│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臺南市東門路與│司機之方式,使被害人提│卡各1份(因提款卡無法使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中華東路口聯邦│供提款卡及存摺影本等物│用,未被警示帳戶)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銀行前 │,由蕭丞宏將被害人遭詐│ │有期徒刑玖月。 │ │ │ │ │取之提款卡、存摺影本等│ │ │ │ │ │ │物攜帶至指示之公路客運│ │ │ │ │ │ │轉運站寄出 │ │ │ ├──┼───┼───────┼───────────┼────────────┼─────────────┤ │ 57 │蘇則誠│100年3月18日於│以刊登報紙廣告應徵外務│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臺南市成功路與│司機之方式,使被害人提│號存摺影本、提款卡各1份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公園路口統一超│供提款卡及存摺影本等物│(戶名:潘孟琮)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商前 │,由王清波將被害人遭詐│ │有期徒刑玖月。 │ │ │ │ │取之提款卡、存摺影本等│ │王清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物攜帶至指示之公路客運│ │有期徒刑柒月。 │ │ │ │ │轉運站寄出 │ │ │ ├──┼───┼───────┼───────────┼────────────┼─────────────┤ │ 58 │丁彥初│100年3月22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蘇則誠聯邦銀行: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5124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王清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59 │吳東澈│100年3月22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蘇則誠聯邦銀行: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11251元(使用其兄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吳東穎玉山銀行帳戶匯款)│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王清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60 │岳佳緯│100年3月18日於│以刊登報紙廣告應徵外務│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臺南市林森路統│司機之方式,使被害人提│號、玉山銀行000-00000000│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一超商前 │供提款卡及存摺影本等物│05270號存摺影本、提款卡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由王清波將被害人遭詐│各1份 │有期徒刑玖月。 │ │ │ │ │取之提款卡、存摺影本等│ │王清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物攜帶至指示之公路客運│ │有期徒刑柒月。 │ │ │ │ │轉運站寄出 │ │ │ ├──┼───┼───────┼───────────┼────────────┼─────────────┤ │ 61 │黃月琴│100年3月18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岳佳緯臺灣銀行: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10766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王清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62 │黃尚彥│100年3月18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岳佳緯臺灣銀行: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89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王清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63 │陳姿妏│100年3月18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岳佳緯臺灣銀行: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18983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王清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64 │林青松│100年3月9日 │以電腦網路購物(露天拍 │匯入尤祐寧華南銀行: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賣)購買Apple iphone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3GS 黑色神腦,經匯款後│金額:9030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至今已10日卻未收到貨品│ │有期徒刑玖月。 │ │ │ │ │方知遭到詐騙 │ │王清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65 │游建明│100年3月18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岳佳緯臺灣銀行: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99983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王清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66 │葉信宏│100年4月28日於│以刊登報紙廣告應徵外務│交付其女葉詠慈郵局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臺南市林森路與│司機之方式,使被害人提│0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東門路口國泰世│供提款卡及存摺影本等物│影本、提款卡各1份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華銀行前 │,由王清波將被害人遭詐│ │有期徒刑玖月。 │ │ │ │ │取之提款卡、存摺影本等│ │王清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物攜帶至指示之公路客運│ │有期徒刑柒月。 │ │ │ │ │轉運站寄出 │ │ │ ├──┼───┼───────┼───────────┼────────────┼─────────────┤ │ 67 │韓紫荊│100年5月4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葉詠慈郵局: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99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王清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68 │張多蜜│100年5月4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葉詠慈郵局: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83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王清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69 │邱婉婷│100年5月4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葉詠慈郵局: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1120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王清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70 │李榮祥│100年5月11日於│以刊登報紙廣告應徵外務│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臺南市永康區中│司機之方式,使被害人提│49289號、京城銀行054-001│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華路與小東路彰│供提款卡及存摺影本等物│000000000號存摺影本、提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化銀行前 │,由王清波將被害人遭詐│款卡各1份 │有期徒刑玖月。 │ │ │ │ │取之提款卡、存摺影本等│ │王清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物攜帶至指示之公路客運│ │有期徒刑柒月。 │ │ │ │ │轉運站寄出 │ │ │ ├──┼───┼───────┼───────────┼────────────┼─────────────┤ │ 71 │郭文正│100年5月12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李榮祥合作金庫銀行:│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88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王清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72 │朱采吟│100年5月12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李榮祥合作金庫銀行:│甲○○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未申請轉帳功能未能轉帳│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成功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王清波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73 │林佩萱│100年5月12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李榮祥京城銀行: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16983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王清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74 │劉慶威│100年5月12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李榮祥京城銀行: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7123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王清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75 │蔡雅婷│100年5月12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李榮祥京城銀行: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89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王清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76 │吳明煬│100年5月11日於│以刊登報紙廣告應徵外務│新光銀行0000000000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臺南市永康區中│司機之方式,使被害人提│045383號、渣打銀行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華路與小東路彰│供提款卡及存摺影本等物│0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化銀行前 │,由王清波將被害人遭詐│影本、提款卡各1份 │有期徒刑玖月。 │ │ │ │ │取之提款卡、存摺影本等│ │王清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物攜帶至指示之公路客運│ │有期徒刑柒月。 │ │ │ │ │轉運站寄出 │ │ │ ├──┼───┼───────┼───────────┼────────────┼─────────────┤ │ 77 │蔡祐銓│100年5月12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吳明煬新光銀行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89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王清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78 │邱建良│100年5月12日、│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吳明煬新光銀行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100年5月13日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57074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王清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79 │李子林│100年5月12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吳明煬新光銀行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807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王清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80 │羅麗梅│100年5月13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吳明煬渣打銀行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89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王清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81 │賴邦妮│100年5月13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吳明煬渣打銀行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12290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王清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82 │田懿禎│100年5月13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吳明煬渣打銀行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5046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王清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83 │姜吉美│100年5月13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吳明煬渣打銀行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7123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王清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84 │林怡君│100年5月13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吳明煬渣打銀行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7814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王清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85 │陳怡如│100年5月13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吳明煬渣打銀行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66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王清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86 │張舒雅│100年5月13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吳明煬渣打銀行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4013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王清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87 │吳躍卿│100年5月3日於 │以刊登報紙廣告應徵外務│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臺南市東門路與│司機之方式,使被害人提│存摺影本、提款卡各1份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中華東路口聯邦│供提款卡及存摺影本等物│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銀行前 │,由王清波將被害人遭詐│ │有期徒刑玖月。 │ │ │ │ │取之提款卡、存摺影本等│ │王清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物攜帶至指示之公路客運│ │有期徒刑柒月。 │ │ │ │ │轉運站寄出 │ │ │ ├──┼───┼───────┼───────────┼────────────┼─────────────┤ │ 88 │謝佩珊│100年5月4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吳躍卿郵局: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88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王清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89 │姚佳欣│100年5月4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吳躍卿郵局: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83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王清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90 │黃婷莞│100年5月4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吳躍卿郵局: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110000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王清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91 │陳泓叡│99年12月29日於│以刊登報紙廣告應徵外務│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臺南市北門路火│司機之方式,使被害人提│、臺新銀行000-0000000000│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車站旁統一超商│供提款卡及存摺影本等物│7791號存摺影本、提款卡各│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前 │,由侯自行將被害人遭詐│1份 │有期徒刑玖月。 │ │ │ │ │取之提款卡、存摺影本等│ │ │ │ │ │ │物攜帶至指示之公路客運│ │ │ │ │ │ │轉運站寄出 │ │ │ ├──┼───┼───────┼───────────┼────────────┼─────────────┤ │ 92 │陳進東│99年12月29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陳泓叡郵局: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98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93 │曾柏豪│99年12月29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陳泓叡臺新銀行: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129000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94 │謝文儀│99年12月30日於│以刊登報紙廣告應徵外務│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臺南市成功路與│司機之方式,使被害人提│存摺影本、提款卡各1份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公園路口統一超│供提款卡及存摺影本等物│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商前 │,由侯自行將被害人遭詐│ │有期徒刑玖月。 │ │ │ │ │取之提款卡、存摺影本等│ │ │ │ │ │ │物攜帶至指示之公路客運│ │ │ │ │ │ │轉運站寄出 │ │ │ ├──┼───┼───────┼───────────┼────────────┼─────────────┤ │ 95 │彭徐葉│99年12月31日 │佯稱被害人兒子跟人擔保│匯入謝文儀郵局: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妹 │ │借錢被打,須匯15萬元救│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其兒子云云,致被害人陷│金額:150000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於錯誤 │ │有期徒刑玖月。 │ ├──┼───┼───────┼───────────┼────────────┼─────────────┤ │ 96 │蔡文得│100年5月12日於│以刊登報紙廣告應徵外務│蔡文得前妻林怡嬅之郵局:│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高雄市左營區博│司機之方式,使被害人提│000-00000000000000號、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愛路與新莊仔路│供提款卡及存摺影本等物│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口統一超商前 │,由王耀宗將被害人遭詐│346號,及蔡文得之郵局: │有期徒刑玖月。 │ │ │ │ │取之提款卡、存摺影本等│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 │ │ │ │ │ │物攜帶至指示之公路客運│影本、提款卡各1份 │ │ │ │ │ │轉運站寄出 │ │ │ ├──┼───┼───────┼───────────┼────────────┼─────────────┤ │ 97 │程素華│100年5月13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林怡嬅郵局: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88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98 │陳勁誌│100年5月14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林怡嬅新光銀行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11800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 99 │李宜珊│100年5月14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林怡嬅新光銀行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86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100 │孫詠愛│100年5月14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林怡嬅新光銀行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89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101 │高廷娟│100年5月14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林怡嬅新光銀行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8786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102 │林婉婷│100年5月14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蔡文得郵局: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56976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103 │楊琮鈞│100年4月14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蔡文得郵局: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29989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104 │李育潔│100年4月14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蔡文得郵局: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30000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玖月。 │ ├──┼───┼───────┼───────────┼────────────┼─────────────┤ │105 │高瀅惠│100年4月14日 │佯稱因先前購物轉帳操作│匯入蔡文得郵局: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金額:12345元 │張國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後稱要幫被害人做帳戶│ │有期徒刑玖月。 │ │ │ │ │整合云云,致被害人陷於│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