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0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03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游偉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字第2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偉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偉嘉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書漏載易科罰金部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公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於102 年1 月25日生效,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1 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第2 項)。」因本案受刑人游偉嘉所犯數罪均受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並無增訂第50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規定之適用,故無庸為新舊法比較,合先敘明。又刑法第41條第1 項易科罰金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傷害等2 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簡易判決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 罪,原宣告刑均為得易科罰金之刑,雖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惟依前開說明,亦應一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並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游偉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 1 │ 2 │├──────┼─────────────┼─────────────┤│ 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傷害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 犯罪日期 │ 100 年8 月10日 │ 98年6 月28日 │├──────┼─────────────┼─────────────┤│偵查(自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年度案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1012號 │ 102 年度偵字第3221號 │├──┬───┼─────────────┼─────────────┤│最後│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實├───┼─────────────┼─────────────┤│審 │案 號│ 100 年度投刑簡字第487 號 │ 102 年度虎簡字第136 號 ││ ├───┼─────────────┼─────────────┤│ │判 決│ 100 年12月26日 │ 102 年8 月30日 ││ │日 期│ │ │├──┼───┼─────────────┼─────────────┤│確定│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判決├───┼─────────────┼─────────────┤│ │案 號│ 100 年度投刑簡字第487 號 │ 102 年度虎簡字第136 號 ││ ├───┼─────────────┼─────────────┤│ │確 定│ 101 年1 月7 日 │ 102 年10月1 日 ││ │日 期│ │ │├──┴───┼─────────────┼─────────────┤│是否得為易科│ 是 │ 是 ││罰 金之案 件│ │ │├──────┼─────────────┼─────────────┤│備 註│南投地檢101 年度執字第241 │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第2161││ │號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