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7 分鐘讀完全文 9,3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2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梁智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24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婉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2年度執字第2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婉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婉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線及內部性界線,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線,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線,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 至8 號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雖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月25日生效,將原條文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應執行刑者,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除於第1 項但書增設不得併合處罰之限制外,另於第2 項增列受刑人得依其利益衡量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7 號所示之罪,宣告刑均逾有期徒刑6 月,均不得易科罰金,是以,該次修正對本案並無何有利或不利之變更,爰無須為新舊法比較,併予敘明。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30 、149 、208 號刑事判決、102 年度訴字第545 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5 號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130 、149 、208 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而附表編號6至7號所示之罪,則經本院 102年度訴字第545 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是依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本院就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之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線之拘束,不得逾有期徒刑2 年9 月之範圍。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施用毒品之單一類型案件,而對於受刑人所實施之自由刑,主要目的在於使其與毒品隔離,冀其戒斷毒癮,兼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施用毒品之次數,及其先前已有多次施用毒品案件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稽)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智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 │101 年12月20日          │102 年1 月8 日          │102 年1 月14日          │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2 年度毒偵字第│雲林地檢102 年度毒偵字第│雲林地檢102 年度毒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76、182 、283 、326 、  │76、182 、283 、326 、  │76、182 、283 、326 、  │
│            │354 號                  │354 號                  │354 號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號│102 年度訴字第130 、149 │102 年度訴字第130 、149 │102 年度訴字第130 、149 │
│      │    │、208 號                │、208 號                │、208 號                │
│事實審├──┼────────────┼────────────┼────────────┤
│      │判決│102年6月13日            │102年6月13日            │102年6月13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號│102 年度訴字第130 、149 │102 年度訴字第130 、149 │102 年度訴字第130 、149 │
│      │    │、208 號                │、208 號                │、208 號                │
│判  決├──┼────────────┼────────────┼────────────┤
│      │確定│102年7月2日             │102年7月2日             │102年7月2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①雲林地檢101 年度執字第│①雲林地檢101 年度執字第│①雲林地檢101 年度執字第│
│            │  1455號                │  1455號                │  1455號                │
│            │②編號⒈至⒌已定執行刑為│②編號⒈至⒌已定執行刑為│②編號⒈至⒌已定執行刑為│
│            │  有期徒刑1年10月)     │  有期徒刑1年10月)     │  有期徒刑1年10月)     │
└──────┴────────────┴────────────┴────────────┘
┌──────┬────────────┬────────────┬────────────┐
│編       號 │         4              │         5              │          6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2 月5 日          │102 年2 月21日          │102 年5 月14日          │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2 年度毒偵字第│雲林地檢102 年度毒偵字第│雲林地檢102 年度毒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76、182 、283 、326 、  │76、182 、283 、326 、  │877 號                  │
│            │354 號                  │354 號                  │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號│102 年度訴字第130 、149 │102 年度訴字第130 、149 │102 年度訴字第545 號    │
│      │    │、208 號                │、208 號                │                        │
│事實審├──┼────────────┼────────────┼────────────┤
│      │判決│102年6月13日            │102年6月13日            │102年10月15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號│102 年度訴字第130 、149 │102 年度訴字第130 、149 │102 年度訴字第545 號    │
│      │    │、208 號                │、208 號                │                        │
│判  決├──┼────────────┼────────────┼────────────┤
│      │確定│102年7月2日             │102年7月2日             │102年11月5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①雲林地檢101 年度執字第│①雲林地檢101 年度執字第│①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第│
│            │  1455號                │  1455號                │  2414號                │
│            │②編號⒈至⒌已定執行刑為│②編號⒈至⒌已定執行刑為│②編號⒍至⒎已定執行刑為│
│            │  有期徒刑1年10月       │  有期徒刑1年10月       │  有期徒刑11月          │
└──────┴────────────┴────────────┴────────────┘
┌──────┬────────────┬────────────┬────────────┐
│編       號 │         7              │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以下空白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5 月14日          │                        │                        │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2 年度毒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877 號                  │                        │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最  後├──┼────────────┼────────────┼────────────┤
│      │案號│102 年度訴字第545 號    │                        │                        │
│事實審├──┼────────────┼────────────┼────────────┤
│      │判決│102年10月15日           │                        │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確  定├──┼────────────┼────────────┼────────────┤
│      │案號│102 年度訴字第545 號    │                        │                        │
│判  決├──┼────────────┼────────────┼────────────┤
│      │確定│102年11月5日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①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第│                        │                        │
│            │  2414號                │                        │                        │
│            │②編號⒍至⒎已定執行刑為│                        │                        │
│            │  有期徒刑11月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24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