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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梁智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9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德華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3 年度執緝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德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德華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 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 項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282 號、102年度易字第653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 年度上易字第512 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參酌受刑人歷次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智賢

書記官 蕭惠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攜帶凶器竊盜罪        │攜帶凶器竊盜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
├──────┼───────────┼───────────┤
│ 犯罪日期   │102 年4 月7 日        │102 年9 月13日        │
├──────┼───────────┼───────────┤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102 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102 年度偵字第│
│ 年度案號   │2149號                │5309號                │
├─┬────┼───────────┼───────────┤
│最│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102 年度易字第282 號  │102 年度易字第653 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2 年7 月31日        │102 年11月15日        │
├─┼────┼───────────┼───────────┤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
│定│ 案號   │102 年度上易字第512 號│102 年度易第653 號    │
│判├────┼───────────┼───────────┤
│決│確定日期│102 年11月15日        │102 年12月14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3 年度執緝字│雲林地檢103 年度執緝字│
│            │第23號                │第39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9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