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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4號

聲請更定累犯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王子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4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几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 年度訴字第169 號、第396 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2年度執土字第2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几文施用第一級毒品,共肆罪,均累犯,更定其刑各為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几文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港交簡字第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民國97年5 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刑滿後於101 年11月19日、102 年1 月7 日、102 年2 月21日、102 年3 月2 日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169 號、第396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 月,共4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於102 年10月21日確定在案。核該受刑人前揭再犯罪情形,與刑法第47條第1 項所定累犯之要件相符,且係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聲請裁定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又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8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48條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法院以裁定更定其刑,其裁定之效力及於被告,至所謂「發覺」,應指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實際上發見而言,若被告實際上已符合累犯條件,依卷內所附被告前科資料或被告已供稱前科情形,事實審原可得發覺其為累犯,然事實審法院於審判時疏予注意,致實際上並未發覺而未依累犯規定論處,仍不能謂事實審「已經發覺」,嗣於裁定確定後,始發覺被告為累犯者,仍得依上開程序以裁定更定其刑(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149 號判決、93年度臺抗字第32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港交簡字第7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97年5 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㈠於101 年11月19日晚間7 時許,在雲林縣水林鄉○○村00鄰○○00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摻水置於注射針筒內,注射身體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㈡於102 年1 月7 日晚間9 時許,在其雲林縣水林鄉○○村○○00○0 號居處,以上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㈢於102 年2 月21日上午9 時許,在雲林縣水林鄉水林國中後方巷內,以上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㈣於102 年3 月2 日上午10時許,在雲林縣水林鄉○○村00鄰○○00號住處,以上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69 號、第396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 月,共4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於102 年10月21日確定之事實,此有該判決書附卷可查。是受刑人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四次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然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69 號、第396 號判決就受刑人本件犯行,漏未發覺而未諭知累犯,且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之有期徒刑尚未執行完畢,復無赦免之情,亦有前揭紀錄表可憑。則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更定累犯之刑,經本院審核後認為無誤,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曾因施用毒品之犯行,經施以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猶未能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而再度施用第一級毒品,顯見其戒除毒癮之自制力及決心均有不足,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所犯係屬自殘行為,尚未危及他人等一切情狀,更定其刑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 款、第47條第1 項、第4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子榮

書記官 蘇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4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更定累犯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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