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8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80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鍾欣程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4 年度執字第3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欣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欣程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參見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要旨)。
三、經查,受刑人鍾欣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復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及6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9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又如附表編號4 、5 號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190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此有上開刑事裁定、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 至7 號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1 年4 月及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61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加計後之總和,即有期徒刑5 年2 月。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鍾欣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攜帶兇器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 │攜帶兇器毀壞門扇侵入住宅││ │ │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1 年 ││ (不含沒收) │ │ │ │├───────┼────────────┼────────────┼────────────┤│ 犯 罪 日 期 │103 年5 月17日 │103 年12月13日 │103 年5 月2 日 │├───┬───┼────────────┼────────────┼────────────┤│偵查機│機 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及案├───┼────────────┼────────────┼────────────┤│號 │案 號│103 年度偵字第2010號 │104 年度偵字第2157號 │103 年度偵字第18778 號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104 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 年度審易字第289 號 │104 年度上易字第1348號 ││ ├───┼────────────┼────────────┼────────────┤│ │日 期│104 年4 月23日 │104 年7 月13日 │104 年8 月13日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104 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 年度審易字第289 號 │104 年度上易字第1348號 ││ ├───┼────────────┼────────────┼────────────┤│ │日 期│104 年5 月25日 │104 年8 月11日 │104 年8 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否 ││金之案件 │ │ │ │├───────┼────────────┼────────────┼────────────┤│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4 年度執助字第437 │ 104 年度執助字第626 號│ 104 年度執助字第678 號││ │②編號1至3及6業經裁定│②編號1至3及6業經裁定│②編號1至3及6業經裁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攜帶兇器毀壞門扇侵入住宅│攜帶兇器毀壞門扇侵入住宅│攜帶兇器毀壞門扇侵入住宅││ │竊盜 │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1 年2 月 ││ (不含沒收) │ │ │ │├───────┼────────────┼────────────┼────────────┤│ 犯 罪 日 期 │103 年5 月7 日 │103 年5 月7 日 │103 年5 月5 日 │├───┬───┼────────────┼────────────┼────────────┤│偵查機│機 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及案├───┼────────────┼────────────┼────────────┤│號 │案 號│104 年度偵緝字第881號 │104 年度偵緝字第881號 │104 年度偵緝字第324 號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1909號 │104 年度審易字第1909號 │104 年度審易字第1560號 ││ ├───┼────────────┼────────────┼────────────┤│ │日 期│104 年7 月31日 │104 年7 月31日 │104 年8 月14日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1909號 │104 年度審易字第1909號 │104 年度上易字第1944號 ││ ├───┼────────────┼────────────┼────────────┤│ │日 期│104 年9 月18日 │104 年9 月18日 │104 年10月8 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否 ││金之案件 │ │ │ │├───────┼────────────┼────────────┼────────────┤│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4 年度執助字第711 號│ 104 年度執助字第711 號│ 104 年度執助字第794 號││ │②編號4、5原判決已定應│②編號4、5原判決已定應│②編號1至3及6業經裁定││ │ 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 │ 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 │ 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 編 號 │ 7 │ │ │├───────┼────────────┼────────────┼────────────┤│ 罪 名 │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 │以下空白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 │ ││ (不含沒收) │ │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3 月26日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關及案├───┼────────────┼────────────┼────────────┤│號 │案 號│104 年度偵字第2580號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最後事├───┼────────────┼────────────┼────────────┤│實審 │案 號│104 年度易字第619 號 │ │ ││ ├───┼────────────┼────────────┼────────────┤│ │日 期│104 年9 月30日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確定 ├───┼────────────┼────────────┼────────────┤│判決 │案 號│104 年度易字第619 號 │ │ ││ ├───┼────────────┼────────────┼────────────┤│ │日 期│104 年11月2 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 ││金之案件 │ │ │ │├───────┼────────────┼────────────┼────────────┤│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104 年度執字第3043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