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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陳雅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8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丁文察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4年度執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文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丁文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再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第679 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⒉至⒎所示部分,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396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案件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是本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及附表編號⒈所示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加計後之總和。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之罪,其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而附表編號⒉至⒎所示之罪,其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情形,本件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經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受刑人之執行筆錄1 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核與前揭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附表編號⒉至⒎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揆諸前揭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雅琪

書記官 鄭國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⒈         │         ⒉         │         ⒊         │
├────────┼──────────┼──────────┼──────────┤
│ 罪          名 │竊盜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5月25日        │102年8月19日        │103年2月23日        │
├────────┼──────────┼──────────┼──────────┤
│                │雲林地檢103 年度速偵│雲林地檢103 年度毒偵│同左                │
│ 偵  查  機  關 │字第42號            │續字第1 號、103 年度│                    │
│                │                    │毒偵字第645 號、第65│                    │
│ 年  度  案  號 │                    │6 號、第842 號、103 │                    │
│                │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6號│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3 年度港簡字第110 │103 年度易字第396 號│同左                │
│      │        │號                  │、第500 號、第537 號│                    │
│      │        │                    │、第654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年7月30日        │103年11月26日       │103年11月26日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3 年度港簡字第110 │103 年度易字第396 號│同左                │
│      │        │號                  │、第500 號、第537 號│                    │
│      │        │                    │、第654 號          │                    │
│判  決├────┼──────────┼──────────┼──────────┤
│      │判    決│103年9月2日         │103年12月15日       │103年12月15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3 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4 年度執字│同左                │
│                │第2065號            │第11號              │                    │
│                │                    │(編號⒉至⒎已定執行│                    │
│                │                    │刑為有期徒刑2年)   │                    │
└────────┴──────────┴──────────┴──────────┘
┌────────┬──────────┬──────────┬──────────┐
│ 編          號 │         ⒋         │         ⒌         │         ⒍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4月23日        │103年6月2日         │103年6月23日        │
├────────┼──────────┼──────────┼──────────┤
│                │雲林地檢103 年度毒偵│同左                │同左                │
│ 偵  查  機  關 │續字第1 號、103 年度│                    │                    │
│                │毒偵字第645 號、第65│                    │                    │
│ 年  度  案  號 │6 、第842 號、103 年│                    │                    │
│                │度撤緩毒偵字第46號  │                    │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3 年度易字第396 號│同左                │同左                │
│      │        │、第500 號、第537 號│                    │                    │
│      │        │、第654 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年11月26日       │103年11月26日       │103年11月26日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3 年度易字第396 號│同左                │同左                │
│      │        │、第500 號、第537 號│                    │                    │
│      │        │、第654 號          │                    │                    │
│判  決├────┼──────────┼──────────┼──────────┤
│      │判    決│103年12月15日       │103年12月15日       │103年12月15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4 年度執字│同左                │同左                │
│                │第11號              │                    │                    │
│                │(編號⒉至⒎已定執行│                    │                    │
│                │刑為有期徒刑2年)   │                    │                    │
└────────┴──────────┴──────────┴──────────┘
┌────────┬──────────┬──────────┬──────────┐
│ 編          號 │         ⒎         │以下空白            │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6月22日        │                    │                    │
├────────┼──────────┼──────────┼──────────┤
│                │雲林地檢103 年度毒偵│                    │                    │
│ 偵  查  機  關 │續字第1 號、103 年度│                    │                    │
│                │毒偵字第645 號、第65│                    │                    │
│ 年  度  案  號 │6 號、842 號、103年 │                    │                    │
│                │度撤緩毒偵字第46號  │                    │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3 年度易字第396 號│                    │                    │
│      │        │、第500 號、第537 號│                    │                    │
│      │        │、第654 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年11月26日       │                    │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確  定├────┼──────────┼──────────┼──────────┤
│      │案    號│103 年度易字第396 號│                    │                    │
│      │        │、第500 號、第537 號│                    │                    │
│      │        │、第654 號          │                    │                    │
│判  決├────┼──────────┼──────────┼──────────┤
│      │判    決│103年12月15日       │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4 年度執字│                    │                    │
│                │第11號              │                    │                    │
│                │(編號⒉至⒎已定執行│                    │                    │
│                │刑為有期徒刑2 年)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8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