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2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29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生平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5 年度執字第2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生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生平因犯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查本件受刑人黃生平因犯恐嚇取財得利等3 罪,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2 至編號3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900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6 月與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有期徒刑9 月加計後之總和,即2 年3 月。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詐欺 │恐嚇取財得利 │恐嚇取財得利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犯 罪 日 期│104 年3 月18日 │104 年4 月14日 │104 年5 月11日 │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4 年度偵字第5319號 │104 年度偵字第2951、4744│104 年度偵字第2951、4744│ │ │ │ │號 │號 │ ├────┼────┼────────────┼────────────┼────────────┤ │ 最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4 年度易字第786 號 │104 年度易字第900 號 │104 年度易字第900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4 年9 月30日 │105 年3 月22日 │105 年3 月22日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 確 ├────┼────────────┼────────────┼────────────┤ │ 定 │案 號│104 年度易字第786 號 │105 年度上易字第250 號 │105 年度上易字第250 號 │ │ 判 ├────┼────────────┼────────────┼────────────┤ │ 決 │確定日期│104 年11月3 日 │105 年5 月3 日 │105 年5 月3 日 │ │ │ │ │(程序駁回) │(程序駁回) │ ├────┴────┼────────────┼────────────┼────────────┤ │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4 年度執助字第852 號 │ 105 年度執字第2161號。│ 105 年度執字第2161號。│ │ │ │②編號2 至3 之刑,經原判│②編號2 至3 之刑,經原判│ │ │ │ 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 │ │ 6 月。 │ 6 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