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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2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盧伯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21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秉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5 年度執字第1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秉育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秉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

㈠受刑人鄭秉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雖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惟其中附表編號4 及5 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符合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同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

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民國105 年6 月2 日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應執行刑程序選擇權調查表各1 份(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20頁)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前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自得併合處罰。惟所犯附表編號4 及5 所示之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亦已不得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㈡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 至3 所示之案件,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交訴字第1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附表編號4 至5 所示之案件,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436 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附表編號2 、3及4 、5 所定執行刑及附表編號1 罪刑加計後之總和(即3年9 月)。

㈢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爰參酌受刑人歷次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而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伯璋

書記官 林致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竊盜                │過失致人於死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
│                │                    │                    │,致人死亡而逃逸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03月27日       │104年03月19日       │104年03月19日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 │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 │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365、2089號       │第2094、2137號      │第2094、2137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      雲林地院      │      雲林地院      │      雲林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640號  │104年度交訴字第16號 │104年度交訴字第16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4年10月15日       │105年04月29日       │105年04月29日       │
├───┼────┼──────────┼──────────┼──────────┤
│      │        │                    │                    │                    │
│      │法    院│      雲林地院      │      雲林地院      │      雲林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640號  │104年度交訴字第16號 │104年度交訴字第16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4年11月12日       │105年05月23日       │105年05月23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5年度執緝 │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 │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 │
│                │字第124號           │第1482號(編號2 至3 │第1482號(編號2 至3 │
│                │                    │已定應執行2 年6 月)│已定應執行2 年6 月)│
└────────┴──────────┴──────────┴──────────┘
┌────────┬──────────┬──────────┬──────────┐
│ 編          號 │         4          │         5          │      以下空白      │
├────────┼──────────┼──────────┼──────────┤
│                │                    │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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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03月22日       │104年03月29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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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雲林地檢10年度毒偵字│雲林地檢10年度毒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618號、104年度偵字│第618號、104年度偵字│                    │
│                │第346號             │第346號             │                    │
├───┬────┼──────────┼──────────┼──────────┤
│      │        │                    │                    │                    │
│      │法    院│      雲林地院      │      雲林地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436號  │104年度訴字第436號  │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5年04月29日       │105年04月29日       │                    │
├───┼────┼──────────┼──────────┼──────────┤
│      │        │                    │                    │                    │
│      │法    院│      雲林地院      │      雲林地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436號  │104年度訴字第436號  │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5年05月23日       │105年05月23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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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5 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 │                    │
│                │第1487號(編號4 至5 │第1487號(編號4 至5 │                    │
│                │已定應執行8 月)    │已定應執行8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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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21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